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网络信息员的管理,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和奖励等。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与写作水平。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三章 信息员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信息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个单位确定信息员1-2名,出具公函,到市信息办进行登记备案。市信息办以此为依据开设用户和帐号,提供网络报送的专用渠道。
第八条 为保证网络信息报送的连续性,信息员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到市信息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信息员职责
第九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工作。要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权威性;提高信息的及时性,第一时间把信息内容报市信息中心;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要核实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十条 信息员列席参加本单位的各种会议,全面熟悉和把握本单位的工作思路、业务动态,及时、准确地编写信息并报送。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信息员的工作,把单位的总体工作、决策性文件、政务公开的内容等及时汇总给信息员,以便信息员归类整理和报送。
第十一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三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新闻热线:2071111。
第五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要特别报送有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新措施、新经验。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与建议。
(四)对上级领导到各级、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部门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遇到的新问题。
(六)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新经验、新举措、新问题。
(九)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情况。
(十)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一)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以及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告、文件、通知、提示等需公众知晓的、可公开的信息。
(十五)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报送信息要求:时效性强,文字无差错,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语句流畅。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网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采取积分制的方法进行,报送1条信息计1分,采用1条信息计2分。每半年和全年对各单位网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多报送图文并茂的各类信息,提高报送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市直单位每月至少报送信息5条,其中有照片的信息不少于1条;县(市、区)每月至少报送信息20条,其中有照片的信息不少于5条。达不到的单位信息化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表彰。市信息办按照2006年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晋城市人事局、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信办字〔2006〕13号)有关规定做好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进行优秀信息员评比,名额为每年10人。
第二十条 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方法主要依据是各单位的积分情况,采用率、增长率、稿件质量、有图片的稿件数量、图片质量等也将作为评比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优秀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报送信息全部采用晋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晋城在线
(www.jconline.cn)信息收集系统报送,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不考核、不积分、不参与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4﹞74号)同时废止。
印发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应范围
(一)困难企业中的在职人员;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8%。
四、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自筹解决,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参保缴费申报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原则上由所在企业按在册人员名册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员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存在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允许单位按医疗保险单险种全员申报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的部署及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本补充规定与市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相配套。如与《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之规定为准。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