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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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2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厅、农林厅、扶贫办、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扶贫办、省公安厅
  (2004年3月)

  为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苏政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苏北、苏中、茅山老区的鲜活农产品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形式,对持证车辆除高速公路外免收过路、过桥、过渡费,以降低运输成本,确保运输畅通,扩大农产品销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与数量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苏中、苏北各县及茅山老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十五”期间内,暂定省级龙头企业每家5张,淮北16个经济薄弱县每县20张,苏中、苏北每县15张,茅山老区每个乡镇2张。
  二、通行证的印制与领发程序
  (一)通行证由省交通厅印制,内容包括:发证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编号、持有地区及单位、车牌号、车型、核定载重量等。
  (二)各市农林(农经)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当年度“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表格由省农林厅印制下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扶贫办、公安厅共同审定后,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通行证核发到有关县,再由各县发放到有关的农产品运销组织或企业。
  (三)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通行证过期后,由各市、县在15日内收齐集中上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予以核销。
  三、通行证的使用管理
  (一)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持证车辆应将通行证置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左内侧醒目位置,并在左右车门印上统一的“绿色通道”字样的标志。标志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公安厅确定,由省农林厅、扶贫办负责印制。
  (二)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整车运输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蛋品、水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鲜活农产品,或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经过普通公路收费站(或汽渡)时,免收通行费。但超限运输时,应按有关计重征收通行费的规定,缴纳超限部分通行费。空车返回或运输其他物资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沿线各交通、公安部门对持有通行证的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以及其他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和罚款。发现轻微交通违章的,纠正后放行;对严重违章和超载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根据规定处以罚款,对不影响继续安全行车的,记下车号和驾驶员姓名、单位,通知车辆所在地交通、公安部门处理,不要扣车、扣证。对同一超载违章行为,当日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罚款。实行单双号通行或车辆管制地区,对持证车辆要予以放行。长江轮渡运输管理部门对持有通行证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尽量优先安排过渡,严禁乱收费。
  四、强化管理,保证“绿色通道”的正常运行
  (一)加强“绿色通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市、县要严格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要确保通行证真正用于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并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运输大户(经纪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运销,坚决制止超载或超范围运输现象。对涂改、出租、转让、伪造通行证的,收费站有权暂扣通行证,并及时送省交通厅鉴定核实,一经核实予以收缴,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1至3年的申报领证资格。对丢失《通行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报省农林厅和省扶贫办,当年不予补发。
  (二)加强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教育。持证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驾驶条件,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车牌证齐全,技术状态完好,确保各项税费交纳完结。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和收费站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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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做好我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商务部、外交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外交部、商务部。

  附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





                                  外交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做好我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

  (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除应严格执行现行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报送规定外,还有义务将在外从事对外投资合作的各类人员相关信息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备案。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应当在人员派出的同时,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办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过填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附后)的方式,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

  (四)各驻外使领馆应建立驻在国或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数据库,详细掌握我在当地从事对外投资合作的各类人员相关信息。

  (五)商务部、外交部负责汇总所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商务部利用已有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与各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联网;外交部负责督促各驻外使领馆做好驻在国或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的整理工作。同时,备案系统在已有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分国别或地区抽取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供各驻外使领馆核对和修改在外人员相关信息。

  (六)备案系统分地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设管理端口,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和修正。

  二、信息更新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2010年底前完成目前所有在外人员的相关信息备案。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进行更新。

  (三)各驻外使领馆在工作中发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时更正。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情况,如发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未按规定更新在外人员备案相关信息,应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时改正。

  三、信息使用

  (一)各驻外使领馆通过驻在国或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合发[2010]348号)的要求,及时向驻在国或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发布驻在国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特别提醒或风险警告,提醒在外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系统管理端口,强化在外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并按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三)各驻外使领馆在处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突发事件时,应根据防范和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及领事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如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和指导,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信息,并抄报商务部、外交部。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驻外使领馆应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的安全和权益保障工作。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如实填写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情况将作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驻外使领馆在工作中有义务对涉及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

  (四)对未按本制度要求办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境外安全管理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未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商务部和外交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
http://h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2/1291591454993.doc


关于印发《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按照科技部的总体部署和“十一五”星火计划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全面启动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工作。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将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推动星火计划的实施,更好地发挥星火科技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指导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家星火产业带管理细则》《国家星火产业带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星火产业带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4),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 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2. 国家星火产业带管理细则
3. 国家星火产业带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 国家星火产业带专家评审表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