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下达2005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
农办财[2005]20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按照《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3号),现将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
山东4个县(含青岛1个县),陕西3个县,山西2个县,辽宁2个县(含大连1个县),河北1个县,河南1个县。
二、实施面积
山东2.8万亩(含青岛0.4万亩),陕西2万亩,山西1.6万亩,辽宁1.36万亩(含大连0.36万亩),河北0.8万亩,河南0.8万亩。
三、有关要求
(一)请按照《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3号)抓紧组织实施。
(二)请及时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财(计财)字文号报我部备案,其中种植业管理司4份、财务司1份,同时将电子邮件报送至 zzyjzc@agri.gov.cn。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010-64192895,财务司010-64192524。
附件:苹果纸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苹果纸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本项目补贴的苹果纸袋应为双层纸袋,并符合以下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1.规格大小:外袋为180mm×145mm±2mm,内袋为150mm×140mm±2mm。
2.外层袋为双色纸,其外侧为灰色或木浆纸本色,内侧为黑色;内袋由蜡纸制成,为红色,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剂处理,要求蜡层薄厚均匀,并标明药剂主要成分。
3.外袋口一侧的中部应有一半圆形缺口,缺口下中央应有一道纵切口。
4.外袋底部应有1-3个纵切口,两角设有透气孔,切口和透气孔长度均为7-10 mm。
5.外袋右上角应有卡口卡子,卡子为24#扎丝,长度40-50mm。
6.外袋正面应有生产厂家标志。
7.外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内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果袋生产厂家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每箱产品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并附使用说明书。
表1 外袋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
50.0±3.0
纵向抗张指数≥
N·m/g
30
纵向湿抗张指数≥
N·m/g
10
纵向撕裂指数≥
mN·m2/g
6.3
柔软度≥
mN
660
表面吸水性≥
g/ m2
16.0
透气度≥
μm/Pa·s
3.0
耐破指数≥
kPa·m2/g
1.30
不透明度≥
%
96.0
表2 内袋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定量
g/m2
33.0±3.0
紧度≥
g/cm3
1.05
撕裂指数≥
mN·m2/g
2.2
耐破指数≥
kPa·m2/g
2.2
蜡层熔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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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l3号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 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
(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
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
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三)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
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生按1元计收。
第七条 工业用水收费标准: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二)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循环水,每立方米按0.01元计收。
第八条 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的,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15元计收。
第九条 水力发电工程用水属于消耗水的,每发一度电按0.01元计收;属于非消耗水的,每发一度电按0.005元计收。
第十条 其他用水收费标准:
(一)用于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05元计收。
(二)用于养殖、种植、试验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水费按量计收的。用水户应安装水表计量;安装水表确有困难的,可按水文测验规范测算水量。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十二条 水费计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利工程所在地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计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费计收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自收,也可以委托当地金融部门或乡(镇)政府代收。受委托代收的,可以从实收水费中提取3%的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 水费以货币形式计收。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费按年计收。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水费按月计收。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计滞纳金,每逾期一月加收应交水费额1%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纳水费和滞纳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对限制供水和停止供水造成的损失,由拒交水费的用水户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用水户无力交纳水费的,应及时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定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计收水费,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委托代收水费的单位收取水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不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水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定,视为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水费使用范围:
(一)工程维护养护费、大修理费和更新改造费;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经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收取水费的20%—30%提取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动用此项资金(经费)应当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费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每年度开始前,编制水费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水费使用在年度计划外的,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