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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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综[2004] 39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的公正和安全,进一步明确彩票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维护国家彩票的公信力,现就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数据和开奖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彩票机构必须制定科学严格的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数据和开奖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所有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的开奖、验奖、兑奖、系统及数据管理工作,都必须由彩票机构直接负责。
三、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并在统一时点集中开奖的彩票,彩票机构必须在开奖前留出必要的时间间隔停止相关彩票的销售,并从停止销售截止时点起立即封存所有原始数据。原始数据封存操作人员必须对封存操作及时间进行签字确认。
四、彩票机构必须在开奖前将封存的原始数据刻录在不可改写的光盘上,制成备份交由公证人员签收、保存备查。原始数据及公证人员签收的备份保存期不少于5年。
五、区域和全国电脑联网销售彩票的所有原始数据,必须集中到负责统一开奖的彩票机构进行管理。各级彩票机构间进行销售数据传输时,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对传输操作及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六、在开奖结果确定之前,彩票机构只能对销售原始数据总量进行统计,不得进行分类、查阅、更动和计奖检索处理。开奖结果确定后,对销售原始数据进行计奖检索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操作及检索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七、统一时点的集中开奖必须在公证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并对开奖全过程进行录像。开奖结束后,公证人员及彩票机构的开奖现场负责人必须对开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开奖录像记录、现场公证人员和彩票机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
彩票机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开放数据管理和开奖操作过程。财政部门每月应对彩票机构的开奖过程进行随机现场检查。
八、各级彩票机构用电脑系统生成的销售原始数据的数据格式、数据内容等,必须对中央级彩票机构和财政部门开放。中央级彩票机构和财政部门有权对所有彩票的销售原始数据、中奖结果及兑奖情况等进行核查。其中,财政部门应对同级彩票机构兑付的单注彩票中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奖者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中奖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九、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对同级彩票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数据、开奖、中奖、兑奖及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彩票机构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的工作日志,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及结果。
各级财政部门和彩票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上述要求逐条对照督查、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将不定期对各级彩票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对同级彩票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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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4号

1994-12-1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94)财税字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附件: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  址  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林业工具厂            天津市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林业机械厂            镇江市  (三)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常州市  (四)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林业机械厂            苏州市  (五)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林业机械厂            泰州市  (六)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                  北京市  (七)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                  上海市  (八)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                  广州市  (九)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                北京市  (二)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                沈阳市  (四)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                天津市  (五)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                上海市  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                  珠海市  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一)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园艺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二)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园艺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二)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工贸公司      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三)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五)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林源木业公司         北京市  (六)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南林海公司            海口市  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供销社: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是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棉花市场体系、发展棉花现代物流的关键。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对提高棉花流通效率,降低棉花流通成本,提高棉花质量,增强我国纺织品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采用科学、统一、与国际接轨的棉花检验技术标准体系,在棉花加工环节实行仪器化、普遍性的权威检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科学权威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三、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用国际通用棉包包型,在加工环节采用快速检验仪实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并对成包皮棉逐包编码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分为准备、试点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2003棉花年度结束前做好各项改革试点准备工作,2004棉花年度开始组织新体制运行试点,2005棉花年度起逐步推行新体制。

五、实行棉花质量检验新体制,现有的棉花加工企业均需改用新型大型打包机,并使用条形码等新技术,促进棉花加工企业加快联合、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为避免造成浪费,从2004年起,各地要停止审批不具备压力为400吨以上的大型打包机的棉花加工企业。

六、为加强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产棉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棉花 质量 检验 改革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附件: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棉花质量检验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包括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检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公证检验两部分。纤检机构还负责复验仲裁和行政执法。企业检验,是在籽棉加工成皮棉后,由棉花加工企业根据自己检验的结果,在棉包上标注棉花的质量等级。购销双方在棉花交易中发生质量争议时,通过协商定级解决,其结果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纤检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公证检验,一是接受纺织企业的申报,对经营性棉花进行公证检验,公证检验结果作为纺织企业与售棉企业结算的依据;二是对国家储备棉花进行强制性公证检验;三是中国纤维检验局对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实施监督抽验。

现行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对促进棉花生产经营企业提高棉花质量,打击掺杂使假,保障购销双方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不能适应建立棉花市场、发展市场交易的需要。一是棉花质量标识缺乏公信度和权威性。现行的棉花质量等级是由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标注的,在供不应求时,虚标等级、名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供大于求时,买方又极力压低棉花等级,买卖双方缺乏互信。企业购买棉花后,往往要重新开包确认等级,造成重复检验,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降低流通效率。二是感官检验缺乏科学性且容易产生纠纷。我国现行的棉花质量检验,均以感官检验为主,目测手扯,主要依赖检验人员的经验,购销双方难以对检验结果达成一致。三是现行公证检验模式存在局限性。依据现行的棉花国家标准,公证检验尚不能做到包包普遍检验,而且只对进入纺织厂后的棉花进行售后公证检验,不能适应棉花市场交易的需要。

随着棉花市场化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迫切要求改革现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善棉花检验手段,建立科学性、普遍性、权威性的公证检验体制,保证棉花质量,促进棉花进入市场交易。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和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要求,以确保棉花质量、促进市场发育为核心,完善棉花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国棉花和棉纺织品的竞争力,推动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采用科学、统一、与国际接轨的棉花检验技术标准体系,在棉花加工环节实行仪器化、普遍性的权威检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科学权威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三、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加工环节实行公证检验。将目前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检验、自行标注质量标识,改为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纤检机构在加工环节依法免费提供逐包取样、包包检验的公证检验服务。具体操作程序是:(1)在棉花加工成包时,利用打包机的自动取样装置在棉包两侧各取样一份。每份再分成两半,把两侧各一半合在一起,形成该包棉花的两份样品。(2)由棉花加工企业将纤检机构发放的棉包统一编码的条码卡(一式四份),分别夹入两份样品中,并在棉包两端各贴一份。(3)两份样品及条码卡,一份送纤检机构检验。由纤检机构将该包棉花公证检验结果连同产地、加工企业名称、生产日期、重量、异性纤维含量等初始信息输入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另一份由棉花加工企业保存,并随棉包流通。棉花加工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棉花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棉花质量。

(二)采用快速检验仪进行仪器化科学检验。改变目前主要靠检验人员经验确定等级的传统检验方式,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大容量快速检验仪(HVI)检验棉花质量,提高公证检验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制定仪器化检验棉花质量标准。为适应仪器化检验和现代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要研制全国棉花色特征图及其应用软件,并制订适应仪器化检验的棉花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新标准主要增加强度、细度、成熟度、一致性等反映棉花内在质量的指标。

(四)采用国际通用棉包包型。我国现行的85公斤棉包包型是历史上适应人工搬运确定的。国际通行棉包包重为227公斤。目前全国每年加工生产的棉包约为6000万个,全部改为大包后可减为2000万个左右,可以减少质量检验的工作量,降低棉花包装成本和检验、流通费用。改变包型后,将现有打包机更换为压力400吨以上的大型打包机。同时,将目前棉包包皮在里、铅丝在外的捆扎包装方式,改为国际通行的在裸包上捆扎钢带,取样、称重后再套外包装。全面更换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打包设备,政策性强,需要统一规划,逐步推行。

(五)规范棉包重量。为了避免各地气候(湿度)差异造成棉花实际重量的不同,要研制和配备能够使棉花加工过程中水分保持在标准含量的调湿设备。调湿设备与打包机配套使用。

(六)实行信息化逐包编码。纤检机构统一对全国成包皮棉逐包编码,作为每包棉花身份和质量状况的信息载体。棉花购销各方可以根据每包棉花的编码,通过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包棉花的质量、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有利于促进棉花市场交易,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棉花产销和质量数据。

(七)发展棉花专业仓储。公证检验后的棉花,在企业自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送交指定的专业仓库储存保管。棉花出售后,由购销双方在指定专业仓库交割。指定仓库保管的作用:一是确保检验后的棉包不会出现假冒、调换等行为;二是便于银行对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棉花实施监管;三是仓库可以根据买方的需求,对所储棉花分选组批;四是有利于发展网上交易,降低物流成本。指定仓库向社会符合储备条件的仓库公开招标确定。

(八)改革公证检验管理体制。(1)调整公证检验机构布局。检验体制改革后,棉花公证检验的地点由纺织企业改为棉花加工企业。要根据棉花生产布局,调整纤检机构的设置,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的重点由纺织企业调整到棉花加工企业。(2)加强岗前培训教育,实行考核持证上岗。按照仪器化检验和新标准的要求,对棉花公证检验人员统一实施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抽样人员,由纤检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发证。(3)提供普遍性服务。纤检机构要对所有棉花加工企业提供普遍性服务,满足所有棉花加工企业公证检验的请求。要加强公检队伍建设,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为棉花加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4)建立监检分离制度。设立复检机构,负责接受棉花加工企业和用棉企业的复检申请。健全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不合格率较高的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纤检机构要吸收供销社系统技术人员充实检验队伍,中国纤维检验局专门监督,在棉花产区形成技术过硬、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布局合理、内部监检分离的检验体系。同时,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质检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检验服务。积极探索由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政府指定机构监管的棉花检验监检分离新体制。

四、需前期做好的几项技术准备工作

推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研制完善相关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为适应小包改大包、包包检验和计重方式的改革,必须对棉花加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制并完善大型打包机、加工皮棉的调湿装置、棉花加工过程中籽棉和皮棉异性纤维识别与排除及成包前皮棉异性纤维定量识别装置、自动取样装置、套包平台、自动称重装置、专用叉车等设备。

二是制订新的棉花质量标准。抓紧研制中国棉花色特征图,制订新的棉花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同时,还需制订与之配套的棉花包装标准、棉花加工工艺规程等技术规范。

三是开发棉包编码技术和棉花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对所有棉包统一编码的应用技术。开发全国棉花信息管理系统。

五、改革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批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后,应尽快向社会宣布,以利于企业早做准备。目前我国棉花加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更换大型打包机等设备和改造加工技术条件的一次性投入较大,对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必须有足够的估计。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改革,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保障纤检机构公证检验经费。在推行新体制的过程中和新体制建立后的几年内,公证检验经费仍由国家财政按原有经费渠道拨付(现行体制是免费为纺织企业和国家储备进行公证检验),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向棉花企业收费。新体制下的公证检验及监督成本由财政部会同质检总局重新测定。

(二)棉花加工企业须逐步把普通打包机更换为大型打包机。(1)从2004年起,停止审批不具备大型打包机的棉花加工企业,现有的加工企业逐步把小打包机更换成大型打包机。(2)对棉花加工企业更换大型打包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贷款给予政策支持。(3)对实行大棉包包型的加工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在贷款供应上要优先支持,并将公证检验结果作为贷款的依据。(4)政策性贷款收购加工的成包皮棉,作为贷款抵押物进入指定的专业仓库,企业逾期不能还贷,有关银行有权处理被抵押的棉花。(5)从2004年度起,国家储备优先收储经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

(三)支持研制有关专项设备和推进改革试点。对大型打包机、调湿设备、检验仪器、编码技术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制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拨专款用于修订棉花质量标准和试点工作。

(四)完善纤检机构检验技术条件。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取得成功后,为满足顺利推行新体制的需要,须加强对纤检机构检测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投入,分阶段配备HVI仪器。建设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管理系统。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分为准备、试点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3棉花年度结束前做好各项改革试点准备工作。(1)研制完善棉花加工设备。2004年3月底前,完成大型打包机、自动扦样装置、加工皮棉调湿装置、套包装置等样机试验;2004年5月底前完成鉴定,通过项目验收;2005年6月底前完成开发、研制棉花加工过程中籽棉和皮棉异性纤维识别与排除及成包前皮棉异性纤维定量识别装置。由供销总社负责落实。(2)研制开发国产HVI检验仪器。2003年底前研制出样机,2004年6月底前完成试验,通过鉴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落实。(3)制定新的棉花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4月底前完成研制中国棉花色特征图和开发应用软件验证试验;2004年6月底前完成棉花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由质检总局负责落实。(4)开发棉包编码技术和棉花信息管理系统。2004年6月底前完成。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5)完善试点企业技术条件和检测机构检验条件。2004年8月底前确定试点企业,并按照试点要求完善加工技术条件。由供销总社负责落实。调整、确定试点单位和公证检验纤检机构,配备检验仪器,完善实验环境,2004年8月底前具备公证检验条件。由质检总局负责落实。(6)制定、发布加快改革的相关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于2003年度结束前完成。(7)落实改革准备和组织试点等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部负责安排。上述各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统筹协调。

(二)2004棉花年度开始组织新体制运行试点。目前新疆建设兵团七师、山东武城县、河南扶沟县部分企业已经开始使用或正在安装大型打包设备,建议把上述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列入改革试点。各有关部门对改革试点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方案。年度结束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务院。

(三)2005棉花年度起逐步推行新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推行棉花质量检验新体制的决定,全面组织实施,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过渡到棉花检验新体制。在推行新体制的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质量控制真空,现行公证检验体制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新标准、新包型、新体制逐步取代老标准、老包型、老体制。

七、改革的组织领导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工作的领导,成立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主管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指导、协调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