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8:48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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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文件要求,将办理再生资源退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机构和职责

  (一)办理机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是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中:各区县财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分别承担再生资源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初审和复审,北京专员办负责终审和办理退库手续。

  (二)办理职责

  1.各区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退税单位申报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于退税单位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各区县财政局应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特别是要审核退税单位进销存的台账,从而确定退税单位经营再生资源的种类和新旧混营的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现场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由北京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北京专员办。

  2.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采取抽查形式对部分退税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

  3.北京专员办对初审、复审结果提出终审意见,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申报期限

  (一)办理程序

  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时,应由各区县财政局初审,北京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初审和复审的退税单位资料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转送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

  1.受理和初审。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北京市财政局复审。

  2.复审。负责复审的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签字,加盖经办部门公章,报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

  3.终审。北京专员办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文件及内部审核程序进行终审。承办人对退税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负责终审的北京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有关资料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具体程序是:北京专员办将退库通知文件及填写完整的收入退还书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正常情况下,由国库处在3个工作日内在收入退还书各联加盖“北京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转交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4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的中央国库经办支库办理退库。在办理退库过程中,发现退库通知文件、收入退还书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填写的信息不全或有误时,及时通知北京专员办,由北京专员办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退库手续,办理时限根据更正的时间而定。北京市、各区县财政国库部门不能以调剂当期收入的理由延缓办理。

  4.领取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退税单位在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和有关单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北京专员办领取加盖“财政退付章”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

  (二)申报期限

  退税单位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可按月申请。北京专员办根据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填写的《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提供可按月申请退付的退税单位名单。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退税单位在申报退税时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退税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题目为《关于办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税的请示》,抬头为“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XX区财政局”。申请报告中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核算方法、申请退税期间、文件依据、全部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构成情况、进项转出、申请退税金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相关申报资料不相符的说明等内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2,仅供参考)。

  2.填写《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一式三联)、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一式三联)和《收入退还书》(见附件5,一式五联)。

  3.退税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退税所属期内销售账户银行日记账复印件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5.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复印件,包括全部应税增值税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账。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分开核算。

  6.填写《销售新品、旧货说明》(见附件6)。

  7.本单位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的书面声明(见附件7)。

  8.本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声明(见附件8)。

  9.退税单位在第一次申报退税时,需申报以下资料,初审单位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原件现场退还退税单位:

  (1)填写《再生资源值税先征后退登记表》(见附件9);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2009年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需提供国税部门免税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7)上述资料在退税期间有变化的,随时补充上报。

  10.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二)资料报送要求

  1.上述退税资料中除会计账簿复印件外,其余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一式三份,分别装袋,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为无碳复写表格,各单位可向各自纳税所属区县财政局领取,填写完整后将要求提供的资料原件和账簿复印件一同报送北京专员办。

  3. 退税材料摆放顺序自上而下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表》;书面申请报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销售新品、旧货说明》;《金融机构结算声明》;《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会计账簿复印件及其他。

  四、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格审核

  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范围,对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单位不予以办理。

  1.是否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在申请的季或月内,金融结算比例达到80%予以退税,未达到的不予退税。若全年计算,达到此要求的退税单位,可申请补退税款。

  4.是否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5.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是否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6.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退税单位,如经税务机关批准新品和废旧分开纳税的,按照废旧应纳增值税额办理退税;如新品和废旧采取统一纳税的,退税和非退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进项税金采取收入比例法计算。

  2.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税票原件是否为第一联(银税通税票除外)。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勾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

  3.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4.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5.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部分。

  6.违反有关法律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7.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初次审核时间及要求

  自3月16日起,各退税单位按照上述审核要求向负责初审的各区县财政局报送2009年1月、2月增值税税款退税审核资料。前2个月没有交纳税款的单位需上报上述第三部分申报材料中的第9条的相关资料备案,并由各区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

  (二)相关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地址: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513房间(紫竹桥西200米路北)           

  邮编:100089

  联系人:白兰      联系电话:68473198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地址:航天桥东200米路北

  联系人:姚俊      联系电话:88549408

  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124967.doc

  附件2:退税书面申请模板(仅供参考)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278431.doc

  附件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411622.doc

  附件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575695.doc

  附件5:《收入退还书》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713218.doc

  附件6:《销售新品、旧货说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850958.doc

  附件7:《金融机构结算声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994989.doc

  附件8:《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6116906.doc

  附件9: 《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6292981.doc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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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流通行业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10年在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落实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效果,商务部制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建设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应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数据采集及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向各类肉类蔬菜流通主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品牌化经营、内部管理优化、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规章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二)严格项目招标管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项目承办企业。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杜绝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底前)。2010年11月底前,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1年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1年8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9月底前)。根据指导意见、建设规范及专门的考核评估办法(另发),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验收材料。财政部、商务部组织审核,9月底前进行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 系 人:市场秩序司 袁明松 于 晓

联系电话:010-85093352 010-85093346

传  真:010-85093353

邮  箱:shangwuzhifa@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2]157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各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犯罪,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
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入》的专用产品。
安全防范系统(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
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建设单位是指安防工程的委托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范指导大队,具体负责全市技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技防工作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技防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四)负责全市技防管理教育培训及技防工作宣传;
(五)对全市申请设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备案;
(六)对全市二级风险等级以上或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七)组织全市安防工程质量检测;
(八)对违反技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区、市、县、经文保公安(分)局下设的治安管理大队(科)在市局技防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部署,推广应用技防设施;
(二)对派出所、管辖单位保卫组织的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对申请设立技防产品销售企业进行备案;
(四)对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安防工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资质、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施工、工程档案管理、工程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三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安防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六)对违反技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市局审批后,进行处
罚。
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技防工作的部署,推广普及技防设施,完成技防工作任务指标;
(二)指导、监督、检查技防设施使用单位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制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技防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三)开展技防宣传,提高本辖区单位和群众的安全技术防范意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防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行备案制度。按下列要求办
理:
(一)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
3、固定工作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具有3名以上掌握安防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证书或者相关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明,并获得技防培训合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5、工程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6、具备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施工、测试、维修设备;
7、质量手册,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介绍及框架图;工作岗位介绍;质量考核、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和规则;设计能力介绍;主要仪器设备功能和仪器一览表;技术、质量负责人情况;设计工作程序;施工工作程序;施工质量监督程序;设计质量监督程序;对用户服务规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程序
申请企业向市局技防办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局技防办予以备案。备
案登记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局技防办存档,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备查。
大连市行政区域外的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承担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安防工程项目,必须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推荐公函(介绍信)到市局技防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承担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九条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批。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二级风险等级以上或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同意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审核同意的,将审核意见和设计方案报市局技防办;自审核意见和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市局技防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
(二)三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和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分别成立专门
的安防工程审批工作小组。
治安管理支队的审批工作小组由主管技防的支队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队治安
防范指导大队领导、技防专干组成。
区、市、县、经文保(分)局的审批工作小组由主管治安(技防)的(分)局
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治安管理大队(科)或者相关业务科(室)领导、技防专干组成。
第十二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和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挑选精通安防工程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分别建立参加市局人分)局工程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储备库。
各级审批工作小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工程
验收。
第十三条 属于市局审批的安防工程,由市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属于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审批的安防工程,由区、市、县、经文保(分)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审批管辖的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
工。
安防工程竣工并经过初验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由市局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工程检测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安防工程投入运行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承担工程维护责任,对用户提出维护要求的,应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