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你省《关于恳请协调首钢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请
示》(陕政字〔2001〕85号)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财政部研究办理。为此,
我们与首钢总公司、十冶进行了座谈。经与财政部研究认为,几年来,你省在十
冶的“两个确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企业很大的支持。目前造成十冶产生
各项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管理体制不顺,相关事务的责任主体不清。
现就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你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61
号)精神,对十冶历史拖欠的离休人员医药费一次性予以补发。为防止发生新的拖
欠,你省要尽快建立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通过将十冶离休人员纳入所在地
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保证其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二、关于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问题。首钢总公司要督促并帮助十冶制
定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用。十冶所在地的劳动
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若企业困难,可通过先建立
统筹基金、后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防止发生新的拖
欠。
三、关于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这属于企业和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
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工资,防止产生新
的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
工资水平,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在经济效益下降时,应适当降低工资水平。首钢
总公司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四、关于解决待岗人员生活问题。十冶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将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十冶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01年底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首钢
总公司要督促十冶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并
逐步落实。
六、关于拖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
〔1999〕62号)精神,在中央财政1999年一次性补发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后,对
各地漏报、少报的基本养老金拖欠额, 由各地负责解决。对十冶反映的拖欠基
本养老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补发。今
后,你省要确保十冶退休人员当期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
欠。
七、关于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问题。十冶已自筹资金予以补发。
有关十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问题要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你省要将其纳
入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十冶所在地落实“两个确保”有困难的, 由你省政府
按有关政策帮助解决。请你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十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十冶的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
报告。
二○○二年三月六日
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1996年6月20日)
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
本方针,在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适应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
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
目标的建议》以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纲要》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为民服务、提供就业机会、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
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于国有小企业,各地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加快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特别
是县属企业,可以更加放开一些,小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采取多种形
式、多种途径,使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小企业改革,要坚
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改革工作要以“三个有利于”
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
三、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方针,把深
化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技术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发
展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
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小企业改制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界定和
评估,认真加强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原企业的债权
债务,严格防止债务责任落空。要妥善做好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保持社会的稳
定。
五、国有小企业改革形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各地的成功经
验,不拘一格,大胆实践。
六、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按照生产社会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势
互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鼓励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参
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也要支持地方小企业的联合,通过组成新
的企业集团,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和促进生产的发展。
七、加强实施企业兼并,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
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国有小
企业进行兼并。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折股等多种方式
进行。
对于长期亏损的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的本息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
决办法,经银行核查批准后实施,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八、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
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全员
入股,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实行劳动合作
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可以多于其他职工股东,但
要注意控制股份多寡的比例,防止职工之间拥有的股份数量过分悬殊。
九、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租赁的资产可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
部分资产。承租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租者的选定,应当具有一定的
社会性,但本企业的职工可以优先。要防止压价租赁。承租者必须缴纳一定的风险
抵押金。
十、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要通过招标的办法产生承包者。承包者要
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合理的承
包考核指标
十一、国有小企业可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需由企业国有资产
的出资人决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产权的出售由转让双方协议进行。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
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市场竞价时,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价
格。
国有产权出售的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可以优
先购买。出售方式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购买资金要按期
缴足,分期付款的购买者要承担相当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出售和转让产权应经政
府指定部门批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十二、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处理。破产时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原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
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三、改制的企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债权和债务。对原企业未弥补
亏损、坏帐、各种财产损失等,可以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
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和银行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作一次性的处理。
十四、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剥离。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转交
给政府管理,也可以继续留由原企业管理。
十五、企业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改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
种方式依法处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可以由当地政府
视情况采取所得税返还、减让土地使用税费等方式解决。
十七、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
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十八、企业改制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企业缴纳养老、医
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不足部分可以从原企业产权的
出售或转让收入中作一次性扣除。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采取停薪留职,
自谋职业的方式;经劳动部门批准后,也可采取提前退休、退职、退养等方式。
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职工,当地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
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
十九、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加大技术进步的力度,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十、国有小企业在改制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十一、企业改革中出售国有产权的收入,要实施专项管理,原则上应当用于
国有经济的再投入,不得用于经常性财政支出,更不能用于消费性支出。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防止
一刀切和只推行一种模式的简单做法。要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
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各级政府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革已经制定的措施,实践证明
是正确的、有效的,就要坚持下去,逐步推广;不够完善的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
加以完善。
各地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加强同财
政、税收、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注意发挥
各部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