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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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7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3日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加强住房调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轮候等制度。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居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库及年度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划拨方式统一供应。
第十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具体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承担小区以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商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高层建筑和远郊住宅,单户面积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左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需求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是本市城镇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四)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销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户、拆迁户、危房户及其他住房困难户,烈军属、伤残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户接受财政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时差价的50%(含10%土地收益金)交纳收益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在规定不得出售的期限内确需出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供应价回购。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售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集资与合作建房
第二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九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市财政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凡已经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管理: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的差额,并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铜政〔1999〕5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铜政办〔200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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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6]4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活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从2006年起,对我市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奖项多奖不限。



第四条对获得国家级“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获得省级“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第五条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对已取得名牌认定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商标名牌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取得名牌的企业,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其中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的,由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同级质量立市办公室;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同级质量立市办公室。市、县(市、区)质量立市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在我市企业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名牌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15—2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我市名牌的培育、争创、宣传、保护工作。



第九条对创建企业及有关部门的奖励,各级财政部门应于获奖当年将奖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许政〔2004〕56号)同时废止。



         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相关企业为观测点

刘春英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副教授 , 范诚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讲师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以河北省企业为视角,在分析企业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在国际贸易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重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剖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及应对策略,并对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探索。


党的第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可见,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样也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些年都在积极实施新的措施以推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例如:美国于 2010 年 6 月由农业部、商业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知识产权执行的联合战略计划》,以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效率。西班牙于 2010 年 9 月发布了《西班牙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0 2012?》,目标是将知识产权作为差异化、专业化的因素,并为西班牙的生产能力提供长远的回报。日本近些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方针”,从创新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人才培养战略四个方面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1]。

我国于 2008 年 6 月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河北省也于 2009 年 6 月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然而,河北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日益紧密,河北省企业对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帮助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在国际贸易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一?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到位严重制约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至领导下至职工未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知识时代的巨大价值,往往是自己先研发的技术或创立的品牌却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到自己需要使用时才不得不花重金赎回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河北省企业有许多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大部分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没有专门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由其他部门代管。

3.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河北省大部分企业目前尚未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一个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然而,河北省大部分企业仍然以成熟技术的应用为主,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力还比较薄弱。企业购买和仿制的技术在其技术总量中仍占很大比重。

?二?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河北省于 2009 年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当前,河北省经济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全面提升河北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河北和诚信河北、确保河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对河北省企业来说,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关键屏障,同时还是预防并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重要措施。

二、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及对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入世后会出现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其中有两个最棘手的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1.平行进口问题的本质

平行进口是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到“禁止”还是“允许”的核心问题,就连平行进口的定义也有多种意见。

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有三个本质特征:

?1?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灰色市场并不等于黑色市场,平行的商品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少在其出口国能受到保护,只不过是由于在出口后有可能损害进口国知识产权人的生产或销售利益。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非法产品,则这种非法的进口将因其违反其他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比平行进口这种行为的制裁要严厉得多,就没有必要在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中再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以免人为造成法条的竞合,因此理论上没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2?存在平行的“知识产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灰色进口商从一国或地区进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中的知识产权在商品出口国和商品进口国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3?存在平行的进口即灰色的销售渠道。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将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并进行销售,与国内知识产权人的进口形成平行的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