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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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6〕9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州直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包括:

(一)在州直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或者弹性工作的人员;

(二)已与州直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尚未到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在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佣人员;

(四)可以纳入州直医疗保险统筹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材料、或者州直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到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填写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表,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到州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州中心医院、湖北民院附属医院)体检,对确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不能按本办法参保。

第六条 已参加州直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后自愿续保的,应当在解除关系之日起的60日内,凭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接续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超过60日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并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超过60日未续保的,视作自动脱保。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以下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以上年度州直全部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恩施州政发〔2000〕5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以上年度州直全部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恩施州政发〔2000〕5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定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配置个人账户,不享受严重慢性疾病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上年度州直全部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州直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比例,每年适当调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首次参保时,实际年龄超过40周岁的,应当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并按每年5%的增长幅度,一次性补缴参保时实际年龄减去40周岁后剩余年龄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缴费方式参保的,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和次年5月20日以前分两次缴清次年度医疗保险费;本人自愿的,可在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缴费方式参保的,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由州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费时限60日未申报缴费的,视作自动脱保,自被确认为自动脱保之日起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自动脱保后又申请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并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对首次按照本办法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首次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实行6个月的待遇限制期,待遇限制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不能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待遇限制期满后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报销。待遇限制期间,个人账户的使用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一律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城区内州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在外地遇重大疾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治疗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家属报告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报销医药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在州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而到州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最后一次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月起至批准退休领取养老金之月止,连续缴费满20年的,从退休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从满20年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仍由个人继续缴纳。国家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州直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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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进一步促进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斗争的开展,严厉查禁
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严格依法办案。
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决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与《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相抵触的,在《决定》施行后不再适用。
二、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1991年9月23日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18日


  卫星应用产业是国家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应用卫星研制生产已形成系列化,正在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卫星应用已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加速以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卫星遥感应用为核心的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建立完整的卫星运营服务、地面设备与用户终端制造、系统集成及信息综合服务产业链,促使卫星应用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远近结合、军民结合、自主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重大需求为牵引,以业务化和规模化发展为目标,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星应用公共资源的共享、培育卫星应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式发展为途径,以加强卫星应用和培育卫星应用市场为突破口,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产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与建设卫星及其应用系统,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扶持力度,促使卫星应用产业成为加强与改善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卫星应用业务化运行能力,形成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二、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应用卫星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地面设备国产化率达80%,建立比较完善的卫星应用产业体系,促进卫星应用综合业务的发展,形成卫星通信广播和卫星导航规模化发展、卫星遥感业务化服务的产业局面;使卫星应用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5%以上,成为高技术产业新的增长点。

  三、推进卫星通信广播产业集约化发展。发挥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作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发展卫星通信广播综合业务,扶持发展灾害应急通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公益性卫星通信事业。

  (一)进一步完善卫星通信广播的管理政策、体制、机制,合理有效整合国内卫星通信企业,推动卫星通信广播与其他行业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业务的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国产通信广播卫星在容量、寿命、精度、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性能,积极发展新型移动通信、宽带接入、移动多媒体广播、卫星直播等业务卫星。

  (三)不断提高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卫星通信广播终端、地面系统及设备的核心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地面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和应用比例。

  (四)以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卫星通信、卫星广播制造业产业化发展,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卫星通信广播制造和服务企业。

  四、促进卫星导航产业规模化快速发展。加速建立自主卫星定位导航系统,提高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能力,大力促进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推进卫星导航运营关联产业的发展。

  (一)加快形成建立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为核心的民用导航产业体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用应用政策,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产业化应用;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公共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须逐步过渡到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

  (二)加强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统筹规划国家级高精度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建设,提高导航定位精度和完好性及其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星导航终端产品检测平台和公信力测评机制,不断提高导航终端产品的质量。

  (三)促进卫星导航运营企业和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发展。大力推动卫星导航运营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卫星导航接收芯片、关键元器件、电子地图、用户终端等产品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五、着力建立业务化、一体化的自主遥感卫星应用和服务体系。以建立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为契机,提高卫星遥感应用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卫星遥感数据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促进卫星遥感应用产业的形成。

  (一)促进我国遥感卫星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强卫星遥感服务与应用体系建设,加快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国家统一的陆地观测、气象、海洋卫星遥感数据接收和处理地面系统,基于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构建国家卫星遥感数据平台;制定统一的对地观测遥感数据标准与政策;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形成卫星遥感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促进我国自主卫星遥感数据的公益性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市场服务。

  (二)加强卫星遥感数据在重要行业和地区发展中的应用。加快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系统建设,促进遥感数据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环境、减灾、测绘、交通、教育等领域和区域开发、城乡管理以及重大工程中的应用,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培育遥感服务企业,拓展卫星遥感应用服务产业链。

  (三)全面提升我国遥感卫星数据源的自主保障能力。提高我国遥感卫星研制、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快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和业务遥感卫星系统的建设,形成连续、稳定、及时、高质的业务数据服务能力;完善遥感定标试验场等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与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卫星遥感数据产品及公共应用平台的开发和应用。

  六、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卫星、卫星应用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协调空间资源、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总体规划的同时,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卫星应用区域和行业的综合应用和典型示范。

  七、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推广应用。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应用领域和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或采购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在涉及卫星应用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相关评审机构要增加对应用国产卫星数据与产品的可行性评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紧研究卫星数据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卫星应用项目的评定和管理活动中,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我国卫星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标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基础性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各行业与卫星应用领域相结合的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积极参与卫星应用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卫星应用业务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卫星应用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轨道、频率等资源的规划与协调,加速形成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十、加强卫星应用及产业化相关科学技术和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强卫星应用创新能力建设,建立若干卫星应用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形成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卫星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卫星应用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系统集成与重大应用工程建设。

  十一、鼓励社会投资和企业参与卫星应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具有产业化前景,且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以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卫星应用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通过政策环境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发展卫星应用产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二、加速成果转化,推进卫星应用的产业化。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要及时发布卫星应用技术成果,促进卫星应用最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卫星应用产业化专项、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发展基地,推广应用成果和经验;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卫星应用系统产品的测评和认证机制,为促进卫星应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提供服务。

  十三、扩大卫星应用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应用的整体技术水平;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动卫星应用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十四、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加强专业与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卫星应用技术在职培训,大力宣传、普及卫星应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