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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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6年1月1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决定: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无线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电子表决器发生障碍,改为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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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6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8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9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进驻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20分)
1.领导重视(2分)。部门将窗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分管领导每周2次以上到窗口值班带班,现场办公,得2分。每少1次扣0.2分,当月不足4次扣2分。
2.首席代表(3分)。由部门审批职能科室的科级实职干部出任首席代表,得3分。不符合要求或兼职不常驻窗口的扣3分。
3.工作人员(4分)。按要求派驻工作人员,定期2年,得4分。属非审批科室人员(含借调、零时工)有一人扣1分;无正当理由,不够2年换人的有一人扣1分;党组织关系未及时转入大厅的有一人扣1分。
4.充分授权(2分)。对首席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充分,得2分。无授权书的扣2分;有授权书但授权不彻底、不充分的扣1分。
5.AB角(1分)。严格执行AB角零缺位规定,得1分。不执行的扣1分。
6.岗位补贴(2分)。按要求给窗口人员兑现岗位补贴,得2分。不兑现的扣2分。
7.统一着装(2分)。为非正常频繁调整的人员解决着装,得2分。不解决的扣2分。
8.环境设备(1分)。保持窗口周围环境和工作桌台整洁,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设备完好,下班关闭电源,得1分。发现不达要求的每次扣0.5分。
9.信息报送(1分)。每月至少报送1篇信息,得1分。未报的扣1分。
10.工作配合(2分)。积极配合完成大厅安排的其他工作,得2分。配合不积极、消极应付拖延的扣2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1.出勤考核(8分)。上班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1分,无故脱岗或未请假擅自外出的每人次扣1分;对大厅组织的会议或党群活动,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5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工作人员不稳定,出现频繁轮换问题的扣2分。
2.办公场所管理(8分)。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工作时间打瞌睡、串岗聊天、看休闲类报刊、将外人或小孩带入办公区,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1次扣1分。办公电脑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听音乐、看视频电影或在大厅局域网内建网站的,发现1次扣3分。
3.廉洁从政(4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得4分。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现1次扣4分。
(三)规范服务(20分)
1.标牌标识(2分)。窗口有单位名称标识牌、审批服务事项的告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台牌,得2分。未按规定摆放的每件次扣0.1分。
2.挂牌服务(2分)。按要求统一着装,佩证(胸卡)上岗,得2分。发现不达要求的每人次扣0.5分。
3.公开公示(2分)。窗口有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单,外网及触摸屏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得2分。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单每缺一项扣0.5分,外网及触摸屏公示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扣1分。
4.示范文本(2分)。窗口提供有各类事项所需申报材料的示范文本,得2分。没有提供的扣2分,不齐全的扣1分。
5.服务态度(2分)。窗口服务工作主动热情,举止礼仪得体,用语规范文明,得2分。举止不得体,礼仪不端庄,用语不文明,每发现一次扣1分;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6.审批规范(10分)。严格按大厅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得10分。未完成部门专网接入政务大厅有关工作任务的扣1分;未使用大厅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办件的扣1分;未对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资料、证照、批文等产品是否正确无误进行验证并做好记录的扣1分;承诺件受理不出具承诺单的每件次扣1分(不包括提速到即办的承诺件);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1分;补办件未出具详细补办清单的每件次扣1分;退办件未出具退件通知书的每件次扣1分;办件状态无标识的扣1分;办件办结后归档资料不完整的扣1分;对本窗口出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未采取纠正措施的扣1分。
(四)工作质量(20分)
1.事项授权(4分)。行政审批事项按要求全部授权窗口办理,得4分。缺一项扣1分。
2.受理出件(5分)。进大厅事项按一事一地办理,前后台衔接机制落实,得5分。机制不健全扣2分,发现“两头受理”、 部门出件或服务对象“两头跑”现象的每件次扣5分。
3.一次告知(2分)。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件所需的全部材料,得2分。未实行一次性告知的,每次扣0.5分。
4.规范收费(5分)。严格按要求和规定标准收费,得5分。不按要求在收费窗口收取或服务对象反映并经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每次扣5分。
5.办事效率(4分)。即办件的当场办结率和承诺件的限期办结率均达100%,得4分。逾期每件每天扣1分。
(五)服务对象评议(20分)
服务对象评议基本分20分。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意见评议表”、大厅触摸屏的电子投票、电话回访及网上咨询反馈情况获得评议结果。计分如下:根据窗口所占票数(全体评议数)的百分比,将“很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20分,“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8分,“基本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2分,3项相加后即为该项总得分(未做评议的得18分)。在办件回访中出现不满意,每件扣3分。
(六)其他
1.加分:
⑴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锦旗,经查证确有先进事迹的,表扬信每件加0.5分,锦旗每件加1分;
⑵窗口受新闻媒体表扬,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及以上每次加4分;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及以上的每次加8分;
⑶窗口主动承担行政审批联办等事宜,经大厅主任办公会议确认的,每事加2分;
⑷窗口办理事项主动提速的,每项每次加2分;
⑸窗口有创新举措并取得实际成效的,一般性的每件加1分,创举性的每件加2分;
⑹围绕大厅阶段性主题工作成绩突出的,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酌情加分。
2.扣分:
⑴窗口无故出现全部空缺现象,每次扣5分;
⑵服务对象在“意见评议表”中提出批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⑶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评议“满意”档次、表扬信、送锦旗,经查实,每次扣2分。
上述各项加、扣分可以重复计算,加分上不封顶,扣分至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窗口”评比资格
1.违反市政府规定的“一事一地”原则,审批办理事项应在大厅办理而实际不在大厅办理的;
2.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3.被新闻媒体批评的;
4.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工作人员有过错责任的;
5.窗口工作人员被省市有关部门查实有违反纪律规定的;
6.服务对象反映并经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
7.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8.因其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方法及奖惩
对各个办事窗口的考核,每月开展1次,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汇总排队。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对不达标窗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月平均分为各窗口单位当年的最终得分,并按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规定,折算得分报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由大厅主任办公会议评定本年度“先进窗口”,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实施
1.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者直接参加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制度,加强对所聘外部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阻碍。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随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浪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如实地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协查、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的作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终结后,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一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对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计调查,可以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对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环境保护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入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未由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前,应当先进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可以利用先行的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中的较大项目,应当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完成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得超过监理核定总结算价款的80%。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的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跨年项目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项目进度计划按年编制。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应当采用定期审计与定点审计结合的形式进行,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三个阶段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隐蔽工程验收、现场变更签证等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跟踪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应当反映:
  (一)审计发现但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整改结果;
  (二)审计发现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原因;
  (三)最后阶段审计发现的尚未处理、处罚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法并按照程序向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销毁或隐匿会计资料(相关重要数据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
  (二)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办理审计移送(移交)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