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17:45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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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渔【2010】5号


  为规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提高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联 系 人:朱亚平

  联系电话:010-59192925,010-59192995(传真)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附件: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简称定点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确保采集体系运行质量和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行业主管部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管理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信息采集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委托中国水产学会成立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中心(简称信息采集中心),具体负责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组建并管理本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定点单位的申报、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作为定点单位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全国或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交易量、交易额位居全国或地区前列,或某一品种交易量、交易额位居全国或地区前列),市场配备基本的信息采集软、硬件设施,并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和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定点单位的市场向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农业部渔业局推荐,农业部渔业局委托信息采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信息采集定点单位。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定点单位统一颁发匾牌(有效期为五年),并予公布。

  第六条 定点单位应选择具备一定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专业知识和相应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作为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信息员(简称信息员),报农业部渔业局审定。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信息员统一颁发聘书(有效期五年),并予公布。

  第七条 定点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并确保信息员相对稳定。如需更换信息员,应提前通报信息采集中心,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的正常运转。信息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市场信息敏感性,提高信息分析研判能力。

  第八条 信息采集中心应成立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分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信息采集中心提出,并报农业部渔业局审定。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有效期五年)。信息分析专家应每月至少向信息采集中心报送一篇本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文章,并按要求参加信息采集中心组织的市场运行情况阶段形势分析讨论、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和月报制度。信息员应在每日18:00前向信息采集中心报送本市场当天所有采集品种的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居前10位品种的成交情况(不足10个品种的按实际交易品种数量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市场总成交额、总成交量及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月报。

  第十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对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信息报送质量,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通过电话沟通或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更正信息。同时,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包括确定采集品种,建立价格指数体系及调试采集系统软件等。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按要求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定点单位可将已发布的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行情通报给本市场的批发交易商。

  第十二条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对各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价格信息满分10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0.5分,每缺报1次扣1分。

  (二)品种成交信息满分10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0.5分,每缺报1次扣1分。

  (三)市场成交信息满分6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2.5分,每缺报1次扣5分。

  (四)市场动态满分6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2.5分,每缺报1次扣5分。

  (五)发现报送信息明显不实的情况,每次扣5分。

  (六)需要应急报送时,每报送1次加2分。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送信息时,应事先通知信息采集中心,由信息采集中心酌情处理。

  (八)为鼓励各单位使用计算机联网,对联网设施、设备齐全,且经常使用计算机联网传送信息的单位,每年一次性加10分。

  第十三条 考核得分超过260分的单位和信息员可被评为优秀定点单位和优秀信息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业部渔业局将取消其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资格,收回其匾牌和信息员聘书,并予公布。

  (一)无故连续一个月不报送信息;

  (二)有意弄虚作假,经劝说无效;

  (三)两年内无故缺报日报累计超过50次,或缺报月报累计超过4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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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服务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服务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改发[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精神,加强流通服务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流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流通服务业的安全工作。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到流通服务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流通服务业所处环境一般人群密集,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按照“求真务实”的要求,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流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流通服务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预案。要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到层层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三、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流通、服务企业要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等形式,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对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活动,认真检查安全制度、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电路、库房等重点环节与区域,不留死角,彻底清查漏洞和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检查,确保疏散有足够渠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要加强对出租门店、场地(所)的安全督促和检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流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食品流通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要严把进厂食品原材料和上市食品的检验关,建立食品购销索证索票制度、质量追溯制度。做好食品加工和批发、零售等环节质量安全抽查工作,严格按标准加工,坚决杜绝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改换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销售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是目前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流通企业要重点做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期间的安全工作,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状况,对当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抓紧解决,整改到位,确保“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二是要加强营业高峰期、节假日、展览会、开业庆典和促销等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的人身伤害。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开展经常性、全员性的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流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临危现场救助能力,在全行业内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事事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地流通服务业安全自查工作中出现的突出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商务部(印章)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增聘柳斌、张天保同志为国家总督学顾问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增聘柳斌、张天保同志为国家总督学顾问的通知


2002-04-03

国教督〔2002〕1号

  经教育部党组同意,增聘柳斌、张天保同志为国家总督学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