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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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和市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通知,对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作出了部署。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市委通知的要求,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这次修改宪法,坚持党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把在实践中取得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大认识和重要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能够发挥宪法在治国安邦中极其重要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在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中,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心同德,万众一心,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认真学习宪法,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贯彻实施宪法,首先要学习好宪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同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推动人大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宪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议事水平。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好学习宪法的具体计划,并切实落到实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学习,进一步深化认识,自觉地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参加立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带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同组织代表活动结合起来,同组织代表培训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宪法的尊严。
  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承担着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的重要任务。要对机关的学习作出安排部署,把学习宪法作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好学习制度,把个人自学同集体研讨相结合,努力增强学习实效。特别是要组织好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集中学习,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这次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为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每一项职能,都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相关;人大依法进行的每一项工作,都直接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和落实。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的各项工作,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决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坚持和发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努力使人大工作切实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宪法的要求,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认真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权力与权利、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成熟的政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作为全市上下都必须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有重点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定有关措施,探索和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机制,支持和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支持和促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要在全社会加强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学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学习宪法、广泛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自觉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统一思想,团结奋进,为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第二步战略部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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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力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绐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上述三种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享受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二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的通知》(汕劳社函[2006]48号)执行。
  第三条 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学时为初级工培训为400学时,中级工培训为600学时,高级工培训为800学时。培训和鉴定补贴参照市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汕价函[2004]1号)执行。具体培训补贴标准为通用工种A类初级工为400元,中级工为500元,高级工为600元;通用工种B类初级工为300元,中级工为400元,高级工为500元;通用工种C类初级工为250元,中级工为350元,高级工为450元。具体鉴定补贴标准为通用工种A类初级工为240元,中级工为300元,高级工为380元;通用工种B类初级工为170元,中级工为240元,高级工为310元;通用工种C类初级工为120元,中级工为170元,高级工为230元。创业培训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为10天、55个小时,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汕尾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四条 资金支付渠道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1、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认定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
  3、制定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
  4、受理并审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5、编制上报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6、管理监督培训、鉴定补贴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二)财政部门负责:
  1、审核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2、复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3、审核批复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4、拨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监督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第六条 申请补贴程序和凭证
  (一)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先由个人缴纳,参加培训后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提供减免费服务的实际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培训、鉴定机构。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不须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同时送审),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的机构先垫支。经培训后,由承担培训的机构负责填写《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4050”人员、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给承办的培训机构。
  (三)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已完成培训或鉴定人员的申请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时限均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代参加培训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其他
  (一)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目标组织其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者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机构在学员入学时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档案纳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行跟踪服务。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本市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责,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招用市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
  5、《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汕尾市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天内完成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并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其他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本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二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岗位补贴,补贴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招用市属就业困难对象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困难对象有效证明;
  4、《汕尾市岗位补贴申请表》、《汕尾市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天内应完成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四条其他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照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
  3、在申请岗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一次岗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对象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
  第二条 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2)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投诉事件;(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500人以上,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并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理原则由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报省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后,由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XX市(县)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牌匾。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需要提供资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2)申请书;(3)连续3个月职业介绍人员名单;申请表格(一式四份)。
  第三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条件: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1年以上。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推荐1名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3年,3—5年,5年以上的,补贴标准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和30%执行。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参照公益性职介机构分别适当调高5%。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目的补贴,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做出具体工作方案和开支详细清单,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认定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2、免费职业介绍对象的《居民身份证》、 《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属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4、与用、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函


卫法监卫便函[2004]8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务院直属大型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颁布以来,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也反映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司拟对现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修订。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理由,并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联系人:杜燮祎联系电话(传真):010-63015751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邮政编码:100050 E-mail: cdcadmin@163.com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http://www.moh.gov.cn/fzyjd 二○○四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