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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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的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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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

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行为,加强印刷费用支出管理,保证印刷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印刷各种类型制版印刷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务;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已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中另行采购。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定点印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印刷业务时,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定点委托印刷单》(以下简称委印单),委印单应包括纸张、数量、时间、质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批量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货物采购程序另行申报。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印刷品验收,并由经办人在统一印制的《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定点印刷企业将委印单和单位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一并汇集,开具发票到委托印刷单位结算,由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核报。印刷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
第九条 定点印刷企业无力承印的印刷业务,由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
依法不能到定点定刷企业印刷的业务,经办单位应及时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各项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对于投标过程中没有明确报价的印刷品,应比照同类印刷品的优惠率执行。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刷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扣拨相关经费,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不予结算相关费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处理,并在3年内不得被确定为定点印刷企业:
(一)不按投标承诺价格结算的;
(二)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被投诉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市采购办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应不定期对定点印刷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单位和定点印刷企业均可向市采购办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长政办发〔1999〕30号文件中《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群体性行政案件是指起诉人数在十人以上,为求得某同一权益的保护,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群体性行政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就我院为例,从2009年—2011年3年间就受理多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虽然这些案件后在县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协调得到了处理,但也反映了群体性行政案件在目前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稍微处理不当,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就试着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内涵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在我国最开始是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评估,近年来,风险评估逐步引入到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上来,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即,我国司法界也逐渐重视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法院而言,如诉讼、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诉信访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受理和审理对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否会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涉诉事件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止因法院案件的处理引发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执行以及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司法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呈碰撞式交织发展,在行政管理领域也不例外,稍不慎重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中坚力量,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现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可以促进法院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由于群体性行政案件具有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如能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做好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及有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

  2、可以为党委政府解除忧患。群体性行政案件由于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纠纷出现后党委政府是十分重视和关注的,纠纷发生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都进行过协调,只是协调未果才进入法院,因此,党委政府也是非常关心案件是否会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能及时为党委政府解除这种忧患。

  3、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体性行政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并且社会也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稍微处理不当,有个别或几个当事人挑起矛盾,就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如何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

  1、要树立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意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正通过法院案件的形式引发出来,为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案件要更加要慎重,更加要稳妥,这就必须要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力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诉讼中、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法院从院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识,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群体性行政案件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直接对博政府,其矛盾的尖锐性、对抗性较之其他群体性诉讼要强。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要建立好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对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案件受理后要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报告,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并特别注意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以便使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同时还有要及时制定好临时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3、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还要注意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要深入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同群体诉讼代表人谈话、个别谈心,及时了解原告方的思想动态、案件期望的大小、具体要求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上访的隐患,同时,还有深入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中去了解情况,因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本身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一些协调,法院可以从中了解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一方在协调中的一些想法和要求,可以间接掌握风险程度。

  4、做好开庭时的法律释明和当事人的思想疏通工作。通过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掌握当事人的动态信息,通过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态后,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的释明工作,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或是法庭小结时都要注意要用群众的语言,诠释清深奥的法律,要让当事人听的懂、听的明、听的服,引导当事人能以理性的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诉求,防止产生偏激的想法和发生过激的行为。

  5、在党委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做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好,只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协调好,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的效果,也就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了。由于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导致导致集体性上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案件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的,同时,这类案件发生在政府管理领域,党委、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也是其应有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积极主动妥善地将案件协调好,使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