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0年5月9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四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有关附件。
国家标准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文本;
(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三)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研究报告或论文;
(二)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制修订、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项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主要完成人: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15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5
对于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在申报书内填写详细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经主管部门和我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申报单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有关标准化应用性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标协聘请2~3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议、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立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获奖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防止平均主义。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只发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市公安局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犬类管理,充分发挥养犬管理专门组织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成立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领导。
第三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专门执法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严格限制养犬的有关规定;
(二) 执勤巡逻,查验户外犬的身份证明,对违章养犬人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协助公安干警对养犬户进行检查;
(四) 捕捉无证犬、无主犬;
(五) 协助公安干警对非法进行犬类交易活动和非法开办的犬类商店、医院、犬类繁殖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由公安机关聘用。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志愿从事犬类管理工作,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 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三) 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
(四)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五) 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 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的办公经费、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