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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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种新设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增加,由金融机构及其劳动服务部门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也明显增多。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名称上表明自己与金融机构有关,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常常使用“中银××公司”、“中银××信息中心”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在社会上
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市场准入和机构设立具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由于“中银”(或“华银”、“人银”等)等字样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将上述字样和名称译成外文使用,很容易在对外交往中产生误解与混淆。为维护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
,保证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同时也使有关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名称得到保护,特别是防止一些不法分子据此进行诈骗活动,现就有关此类名称的注册和更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在核准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时,对类似“中银”、“华银”、“人银”等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名称字号要严格掌握。
二、各家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如已使用含有上述字样名称的,要结合与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统一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上述字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辖区内有关公司和经济实体的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并督促
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对其他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上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确已引起公众误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19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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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综[2003]2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月2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是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参谋、助手,围绕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决策的实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
  (三)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度。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秘书长外出期间,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在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或者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并做好协管工作。
  (四)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加强决策调研、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日常运转等工作,提高参谋助手水平。
  (五)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要主动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各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为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决策实施服务。
  (六)领导和指导所分管的办公室内部科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
  议的组织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或市长、副市长的指示要求,提出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建议方案,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并负责组织落实会务工作。
  (三)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做好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研究问题的会前协调工作。
  1、加强会前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市长(市长外出时送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3、政府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的,必须有明的意见及其依据。
  4、根据意见分歧情况,必须提出2个以上决策比选方案,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四)做好市人民政府各类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配套文件等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呈送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或签发后按会议方案组织印制、分发。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行文、内容、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密级、文字、格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提出会稿等方面的办理意见,并指导业务科室办理后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六)负责会议报道的审核把关。
  (七)根据会议决策情况,拟定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按督办程序组织落实督查工作。
  (八)跟踪了解掌握决策实施情况,提出后续决策的建议方案。
  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公文,必须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办理的若干规定》。
  (二)收文办理工作制度。
  1、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实行“谁联系分管谁为主受理,按业务分工为主办理”的制度。
  2、对请示类公文,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根据求决事项,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求决事项属市政府同一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请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求决事项涉及到2个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主办的副秘书长要主动商请相关的副秘书长或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根据求决事项适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会稿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协调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副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直到常务副市长、市长,按政府决策程序办理,同时做好决策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3、根据答复意见提出督办方案。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督办程序督办。需要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重大事项,由督查室和业务科室共同督办。
  (三)发文办理工作制度。
  1、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负责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市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室代市人民政府行文的各类公文,并在内容要求、公文规范上审核把关。
  2、做好发文中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到的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问题发文前的协调工作。协调程序和决策程序参照前款收文求决事项的协调决策机制执行。
  3、根据协调意见将公文呈送相关部门会核,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把关。
  4、涉及重大问题决策或出台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将公文呈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公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6、对公文中涉及到的决策实施重大事项提出督办方案,并组织办公室业务科室或督查室督办。
  (四)按照分工,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呈报市人民政府按决策程序办理。办理意见按要求答复有关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
  五、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指导办公室编排市人民政府领导阶段性和每周活动安排,汇总通报前阶段活动情况,具体工作由信息值班科承办。
  (二)提前了解掌握市政府领导拟参与的活动的方案,必要时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三)按活动方案及时通知并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负责审核拟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文稿内容。
  六、印鉴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由秘书长、主任和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有关办公室文件用印和有关分管业务范围的用印。有关人事、财务工作方面的用印,需由秘书长同意。
  (二)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有关市人民政府文件用印和有关分管工作的用印。
  (三)市人民政府印章及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实行用印存档制度。
  七、内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制度。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亦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布置或决定市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检查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办公室各有关领导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审签。办公室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几家办公室联合办理的文电,一般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予以会签。
  (三)公务活动制度。受秘书长委托,信息值班科具体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除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或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外,原则上不单独出席剪彩、奠基、领奖、庆典等活动。
  (四)外出报告、请假制度。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离岩出差,必须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离岩出差,必须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告办公室信息值班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应尽量减少个人外出,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考察。
  (五)协管制度。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实行工作协管制度,即除做好本人分管工作外,还互相协管对方分管工作。协管制度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延伸至科室,即协管的办公室领导对应的科室也相互挂钩协作,在特殊情况下,协作科室人员应临时调剂使用。



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3月15日,国家局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以下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和标签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释,同时规定了过渡期政策。目前,24号令即将进入全面施行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24号令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平稳、有序地完成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的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
  由于技术原因,有的企业申报较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未完成审核。鉴此特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审核的,各审核部门应当抓紧时间,集中审核,并于2007年7月1日以前审核完毕。
  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自2007年6月1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二、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24号令,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属于进口药品的,应当及时与国家局沟通),以审核备案后的说明书和标签为依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24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经核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药品商标的规定,目的是要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重在强调药品说明书、通用名、商品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任何文字、标识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并着力解决“一药多名”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使用。对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24号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及相关规定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