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合作,就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教育和科学
1.中方每年向丹方提供十五个奖学金(一百五十个月)。每位丹麦本科生一般享受十个月的奖学金。
其中部分奖学金可转为为丹麦大学毕业生和研究人员提供的短期奖学金(即三至六个月)。短期奖学金获得者应被中方作为博士生和硕士生接受并享受每月最高奖学金。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协助奖学金生接触必要的研究资料及有关研究所、档案馆及图书馆。国家教委表示愿意为奖学金生接触由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有关研究院、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供协助。
2.丹方每年向中方大学毕业生和研究人员提供一百一十个月的奖学金(不包括国际组织提供的在丹麦学习的奖学金)。双方同意这类奖学金的学期为十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政府的代表国际开发署签订的专门协议还将进一步提供有关两国开发合作的奖学金(参照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丹麦国际开发署至北京教育部函)。
3.双方同意为对方一定数量的学者、专家自费到本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考察提供方便。
派出方应提前四个月,最好于每年四月底前,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学者、专家的材料。
一旦经外交途径正式批准,这些专家、学者将有权享受具体的协助,如要求被介绍到有关研究所、档案馆及图书馆以及接触必要的研究资料。
4.双方每年互派三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或其所属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讲学和学术考察活动。如需延长,由双方另行商定。参加讲学和考察的教授或学者的人选应先由接待方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名,经商派出方确认后,再由接待方发出正式邀请。
5.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所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与合作。
6.双方将鼓励本国的教授、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类活动提供方便。
7.丹方鼓励奥胡斯大学东亚学院继续聘请一名汉语教师。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为此提供方便。
8.为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换一至两个由三至四名教育家组成的代表团,时间一周,具体细节另商。
9.双方将参照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丹麦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长会议的意向书尽力发展两国在职教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邀请丹方派一个三至四人的代表团访华了解中国职业培训及技术教育情况以考虑双方在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包括派教师及辅导员访问丹麦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11.为促进双方文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双方将以逐项商定的方式,在有关文化领域内互派人员进行访问。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派文化界人士代表团互访。访问的日期、人数、天数及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2.双方将鼓励艺术团体进行交流。中方希望派一民乐团(约十五人)或一京剧团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丹麦。
丹方希望派一小型皇家歌剧团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丹麦作曲家的室内歌剧。
丹方将邀请中方一个小型舞蹈家小组到丹麦皇家芭蕾舞团进行考察。中方将邀请一位教学方面的专家带二至三名可作交流表演的演员来华排几个布农维勒式的小节目。
1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将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或文献展览。举办展览的具体设想应由派出方提前一年(大型展览提前一年半)提出,并征得接待方同意。
中方建议一九八七年派一漆画漆器展,一九八八年派一中国书画展览去丹麦展出。
中方注意到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将于一九九0年庆祝一百周年纪念以及希望届时接待一个由一百件展品组成的元、明、清青花瓷展的愿望。此项目将由中方有关单位与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协商。
丹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派一由约三十五幅重要绘画作品组成的绘画展到中国展出。这些作品反映了一七八0年至一九八0年丹麦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
14.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特别是哥本哈根皇家图书馆和奥胡斯大学国立图书馆与中国主要研究性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方希望派一安徒生童话研究人员赴丹麦考察两周,具体日期待定。
15.双方将尽力互派一个少年儿童书籍展。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16.双方将鼓励中、丹作家间的直接合作。
17.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戏剧作品。
18.双方将鼓励发行和交换介绍本国民族音乐的唱片和录音母带。
19.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的直接合作。
20.双方将鼓励在建筑领域的合作。双方有兴趣互派建筑学家访问讲学。
三、新闻、出版
21.双方鼓励两国新闻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新闻机构直接商定。
22.双方互换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23.中方建议双方合作出版介绍中国情况的书籍。中方可提供英文版本供丹方选择,也可由丹方选题,中方协助编辑,双方合作出版。
四、广播、电视
24.双方将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合作。这类合作的条件将由有关机构直接协商决定。
五、体育
25.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六、财务规定
26.双方同意,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将根据以下财务规定执行:
(1)相互访问:
对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短期访问的人员和团体,派出方负担其派出人员往返于接待方首都的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所付的医疗费。
对超过四周的交流项目,其费用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奖学金:
本计划第一项中提及的奖学金包括食、宿、免费医疗、学费和一小笔用于额外开支的费用。
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3)艺术团访问:
艺术团访问的财务条款将由双方组织者逐次商定。
接待方将尽力为演出的安排,包括协助选择演出经纪人及剧场等提供方便。
(4)展览:
①派出方将负担展品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有关用于印制接待国语言或英、法、德语的展览画册和目录的资料,派出方必须至少在开幕前两个月寄给接待方。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展品往返接待国国际运输途中以及在展览期间的保险费。有关特别重要的和价值高的展览的保险费用将通过双方的特别协议另定。
②接待方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本国内至少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所需的医疗费,并负担展览会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提供必要的展柜,展室和工作人员所需的费用。
③接待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展品。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应为派出方提供用于向保险机构索赔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负担提供文件和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
七、通则
27.执行本计划的细则,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8.在本计划期满前三个月,双方代表将于一九八九年在哥本哈根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下一个文化合作计划进行商谈。
本计划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底。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丹麦王国政府代表
邢 秉 顺 本特·希勒里
(签字) (签字)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广字[2006]99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广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并购规定》和《广告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广告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应当按照《广告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还需提交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及各股东相关登记注册证明、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资信证明及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的资信证明。
四、申请人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应当按照《广告规定》及国家有关并购的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并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盖章 商务部盖章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