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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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1号)
2000-06-1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对原归口单位进行管理;将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邮政、电信、防震减灾等工作,交给相关部门承担。
  2.将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以及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承担的出租汽车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原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交通局。
  3.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4.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将审批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爆破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担的供⒔谒⒐┢⒐┤鹊裙檬乱档男姓芾碇澳堋?
  2.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职能。
  4.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用水指标和临时用水指标、节水奖励、区县供水发展计划、用水器具准用、冷却塔安装更新、燃气设备进京销售许可、建设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建设类培训机构资格、建设类高级技工资格鉴定培训机构鉴定与核发建设劳务资格证书的职能。
  2.取消核准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资质、临时渣土消纳场地设置、渣土砂石运输单位资格的职能。
  3.取消对施工单位开工前登记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备案。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5.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市政、公用、环卫等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城市次干路以下道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2.将管理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作业队伍承担的道路清扫、垃圾、粪便收集、清运等作业任务,下放给区政府,具体作业任务逐步由社会化、专业化公司承担。
  3.将审批建设液化气换瓶站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起草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拟订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政、公用、环卫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研究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八)负责本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组织审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并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二)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

  (十三)负责编报市级城市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四)组织制订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指导区、县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管委设24个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外事、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编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资料;负责本系统社会团体工作。

  (四)计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本系统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研究拟订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

  (五)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核准市管道路的临时占道;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资质管理。

  (六)城市排水管理处

  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七)市政工程处

  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用水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及用水户的管理;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九)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重要燃气供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审批燃气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燃气行业安全和服务工作;负责燃气供应、储备、气化、混气等厂站建设的审批。

  (十)供热管理办公室

  负责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供热发展规划;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审批供热企业的资质;监督检查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检查工作。

  (十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配套环卫设施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户外广告管理处

  负责组织审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四)夜景照明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夜景和路灯照明工作,拟订相关的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负责重要地区的夜景照明管理,并指导和检查各区、县及相关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停车设施管理处

  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行业管理;参与研究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

  (十六)城管监察协调处

  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以及城管监察系统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调度区县城管监察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城管监察培训工作。

  (十七)城管监察督查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情况,考核区县城管监察执法工作;检查评定执法案卷;受理城管监察投诉工作。

  (十八)外经处

  组织起草本系统对外经济交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等方面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谈判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系统单位对外经贸工作。

  (十九)科技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技术引进计划;负责指导新技术推广工作。

  (二十)宣传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对外宣传报导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教育发展、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系统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工作。

  (二十一)财务处

  负责管理本系统各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综合协调处

  负责起草全市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制订各项环境整治任务分解落实计划;协调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日常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环境整治新闻宣传工作;编制报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简报、信息。

  (二十四)督促检查处

  负责制订环境综合考评标准及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检查、考评工作并定期提出考评报告;督促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56名(含首都环境综合整治办和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61名。机关后勤行政编制10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城市排水管理处、市政工程处对外可以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二)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城管监察协调处、城管监察督查处对外可以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三)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综合协调处、督促检查处对外可以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四)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户外广告管理处对外可以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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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三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关于申报第三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的通知

工信装函[2012]427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拟于近日启动第三批减免车船税车型集中申报、审查工作,请你单位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1月15日
  二、申报要求
  1.按照《通知》中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的要求申报车型数据。
  2.同一车辆型号有不同配置款型、不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的,需报送所有款型的参数;同一车辆型号不同款型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都必须满足目录管理规定认定标准要求。
  三、申报方式
  1.本次车型数据申报统一采用“《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申报系统”的方式进行受理。
  2.本次申报车型的盖章纸质证明材料(除光盘数据以外)需同时报送。
  3.此前已提交申报材料的车型,不须通过系统重复申报。
  4.申报系统下载地址:http://www.catarc.info/adc.html。登录口令及密码请联系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获取。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佘伟珍 电话:010-68205614
  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 李慧 梁真
  电话:010-67832372 67832373
  邮箱:adc@catarc.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3号
  邮 编:100176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2年10月24日




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16日,物资部

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保证国防军工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需要,防止计划外生产建设和民品生产挤占、挪用计划内分配物资,经与国家计委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防军工国家指令性任务需要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按产品或单项任务的物资消耗定额核算需要,并按产品、任务完成实际消耗单记台帐进行核销。防止出现军品民品消耗不分,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的现象。
第二条 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国内所需的军事装备生产、科研、试制(包括高科技项目),以及必须由本部门生产的专用零配件;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如民船、民用飞机等民品生产、科研、试制以及必需由本部门生产的专用零配件;
三、与一、二项相应的工装、模具、自制专用设备;
四、军品生产的厂房、设备维修、技措、革新;
五、军队,武警除国家合同订购和自由购销的机电设备外,必须自行生产和加工的装备、装具、器材,武器装备和国防设施、营房维修,科研、军事援外等;
六、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防军事专案、专项工程任务;
七、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按照首先确保国家军品生产、科研、试制(包括高科技)、军队武器装备维修、国家专案、专项工程、国防重点建设项目、指令性计划民品的原则,合理安排相应的工装、模具、自制专用设备、技措、维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视资源条件,择优补贴民品生产的需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第四条 国防军工各零字单位要按物资部国防军工司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指令性分配物资综合平衡计划。
第五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除个别一次分配外,均在预拨订货会前,由物资部国防军工司根据资源情况分配货单控制数。由各零字单位根据计划年度任务编制货单,货单要突出重点。任务,建设项目不明确的,要严格控制预拨,首先保证已明确的军品、重点建设任务的需要。
第六条 编制全年物资申请计划的主要依据。
一、要严格依据当年国家正式下达的国家指令性任务,逐级核实需要。
二、成批生产军品现在消耗定额,要从严合理地修订,没有物资消耗定额的要制定消耗定额。年度需要量应依据当年任务(扣除在制品)和物资消耗定额计算,并结合库存情况提出申请量。新投产的产品所需大型工装、模具、自制专用设备,视产品批量大小,在产品用料基础上核定合理供应比例。老产品的工装、模具所用物资,要审定定额,并视磨损、消耗情况核定更新维修比例。
三、科研、试制任务,要按实际需要或参照以往实际消耗情况核定需用量。
四、军品生产的厂房和部队营房的维修,各部门要在调查核实历年实际消耗水平基础上,制订维修用料定额或比例。
五、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品按本条第一、二两项要求编制申请计划。
六、国家预算内一般基建、技改、抗震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国防建设的物资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民品所需物资,按照物资部印发的《国防军工企业生产民品需用物资择优补贴、供应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零字单位在编报全年物资综合平衡计划的同时,应对上年度的军品生产、科研、武器装备维修等工装、模具、自制专用设备和技措、维修消耗的物资按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单独核销,并将统计的实际消耗报物资部国防军工司审查确认。
第九条 各零字单位要加强节约、回收、综合利用、代用等工作,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办法、措施,成绩显著的要在物资分配、供应上给以优先照顾。
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使用单位对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按国家计划规定的用项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对品种规格不合用,可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以保证国防军工指令性生产、建设的需要。不准以盈利为目的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
第十一条 提前单独召开国防军工用物资订货会
一、为了落实国防军工指令性物资的分配计划,确保军用物资和军品计划的需要,在召开全国订货之前,提前单独召开军品用钢材订货会议。订货会议以物资部为主,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由供方生产企业和需方主管供应机构及重点需要单位参加。
二、对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生产企业要按分配计划和需方提出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接受订货,优先安排生产,不得以原材料、能源和交通紧张为由,压缩应承接的国防军工订货,或不按合同交货。
三、订货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问题,由物资部会同供需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四、国防军工指令性分配物资供货合同发生纠纷,按《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国防军工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