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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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53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用。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帐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帐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入中国医疗队帐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      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国务秘书
      吴 传 福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附件1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中心的中国医疗组由八人组成:
  1、针灸组:四名医生(包括教授2人),每人应具十年以上专业经验。厨师1人
  2、总队部:总队长1人 翻译1人 司机1人

 二、让都巴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泌尿科1人  妇产科3人
  耳鼻喉1人  眼 科1人  针灸科2人
  心内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三、西迪·布基德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3人  妇产科1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眼 科1人  耳鼻喉1人
  针灸科1人  放射科1人  麻醉科1人
  检验科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四、克比里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 科1人  妇产科3人  儿 科1人
  骨 科1人  针灸科1人  眼 科1人
 消化内科1人  放射科1人  心内科1人
  耳鼻喉1人  翻 译1人  厨 师1人
  司 机1人

 附件3  突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和主要生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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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规格型号|  数  量 | 性能状况要求 |
|-----|-----|-------|--------|
|小面包车 |八个座位 |每队一辆   |1、每行驶十万公|
|     |(发生故障|       |里必大修    |
|     |应提供同类|       |2、能确保长途行|
|     |车辆)  |       |驶       |
|     |     |       |3、经修理不能正|
|     |     |       |常行驶时应立即更|
|     |     |       |新       |
|-----|-----|-------|--------|
|电冰柜  |400立升|每队一个   |经维修不能正常运|
|     |—40℃ |       |转时,应立即更新|
|-----|-----|-------|--------|
|电冰箱  |200立升|1、每住房单元|  同上    |
|     |     |一个     |        |
|     |     |2、每队厨房两|        |
|     |     |个      |        |
|-----|-----|-------|--------|
|电风扇  |40厘米 |1、每人一台 |  同上    |
|     |     |2、每队餐厅一|        |
|     |     |台      |        |
|-----|-----|-------|--------|
|彩色电视机|29英寸 |每队二台   |  同上    |
|-----|-----|-------|--------|
| 洗衣机 | 全自动 |每队一台   |  同上    |
|-----|-----|-------|--------|
| 取暖炉 | 双火头 |每人一个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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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11月2日由我驻突尼斯大使吴传福和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外交国务秘书赛义德·本·穆斯塔法在突尼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中、法文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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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1950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据呈送1949年11月份司法工作报告,业经详予查阅,兹就其中提出之三案,说明本院意见如下:
一、薛凤娥赤体投井毙命案
刑事命案最经重视勘查,不仅要注意于尸体全身的内外检验,还要注意到犯所及尸身周围现场的一切事物情况,加以精细的勘验、查讯和记录。对于有关材料亦要加以扣押保全,以为侦查犯罪事实及发现犯人之用。如在初行勘查时不予注意,事后再度复查即困难重重,难于求得真相。据称薛凤娥的尸体系1949年11月15日天色已明时从180多尺的深井中捞起。在未捞起尸身前先由董之兰于井口发现两只鞋,经聂长庚认明是聂仁龙的,就应该注意向董之兰查问其看见的两只鞋在井口地上是怎样的情况;如两鞋是否平整地并列着,抑不规则地抛散开了;是正面的鞋口向上抑反面的鞋底向上;鞋头是否正对着井口,抑相反或侧面的方向两鞋不一致;距离井口多少远;都与死者是否自己投井抑被动投入有重大关系。又井深180多尺,最下节有4尺,周围用砖砌成,砖角甚多,虽均叙明;但在地面上有无井栏,其周径及高度若干,井底是否平整,井水深浅如何,井的位置与死者卧室方向和距离如何,亦都可作为有关系之材料予以调查。还有死者在未入井前是与其夫同室同铺,其夫穿衣起床,因不见自己的鞋子才另穿了两双棉鞋,其床前是否尚有死者本人自穿的鞋子,聂仁龙时找不见自己的鞋,为何不就穿死者的鞋而另穿两只棉鞋?这也可从有关人证方面试行查询,或且对于发现真实上能有一些帮助。
关于三次检验尸体在伤疤上的怀疑,已由本院把来件全文发交检验员,经过他们研究后,已据检验员傅长林提出书面意见,兹将原文检发参考。不过这种意见也只是根据学理上的探讨,对于薛凤娥身死的真实原因还应就一切具体情况调查。案关人命,枉纵自均非所宜。
二、杨桂英迫死其翁史正庆案
史正庆的死亡如已验明,并经认定确属自缢毙命,别无他故,则杨桂英对于死者身前虽嫌无状,但于死者之自缢是否即应负担刑事责任,尽有研讨余地。如认为不能全免刑责,而有确如来文所述之执行困难的情形,亦可酌为缓刑之宣告。
三、军属赵兰英坚求离婚案
赵兰英之夫郝春久自1945年参军以后,曾于1946年回家一次,1948年(即来文所称之去年)6月又从河南有回信到家,本于这种情况按照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虽迳徇赵兰英之请求判准与郝春久离婚。
现赵兰英竟因未达离婚目的而在你县逗留不去,无赖要挟,除仍宜教育说服外,应在设法帮助她查明郝春久最后回信到家时有未写明他所属部队番号,进而转向组织方面详查郝春久的行踪,把赵兰英坚求离婚和无赖的情况对郝说明,请求其所属首长代为说服,如得其同意的回复,亦可判离。倘因查不出番号,无从进行,而赵兰英又始终不肯离县,宜在斟酌当地情况,商请妇联方面协助说服,或代为设法安插于教养生产的机关,使其参加生产劳动,以逐渐改变其情绪。

附:检验员意见书 (1950年1月7日)
查无论何种钝器致伤,则有其一定之伤型。若伤之部位不平正时,即能改变其定型,一如其部位之模样,至其颜色亦分伤之轻重大小,未可以器械定论。如在水中伤者,血液易被洗去,毫无凝血。若伤后入水者则反是。今查检验薛凤娥尸体情况,谓其脑后有两个血窟窿,右边是长圆的“较大”,左边是园的“较小”,是其伤之部位平正,并未具有器械之定型。又谓“右边伤口发红发白”,显有在水中致伤易被洗去之模样。“左边伤口发青”或者因伤口小、出血少、血液有渗入近傍组织之倾向,但亦未可谓为非在水中致伤者。惟查头部肌肉较薄,如无血肿情形,只不过二、三分;所谓“直深四分斜有二寸余深”,“深一寸九分”之语,不知是何量法?如果所量深度不差,则恐是头骨损松已探入脑腔中矣。因头骨厚,亦不过一、二分,若骨松,应查其松骨形状是否与伤口一致,如非一致,乃因暴力过强,震撼头骨碎裂所致,则与跌伤相近。如为火柱致伤,其骨孔应与伤口一致。而火柱致骨,未必即深透入骨。次谓“右肩膀跌落,右臁肋骨折,右膝弯有红伤,是骨折顶破皮的样子”,意很明显;然未说明在皮肉上有无血阴,若无血阴,则与从高坠落之尸体在外部属无明显损伤,内部则可生大骨折之义相同。总起来说,其伤除脑后左边之伤以外,皆在右方一面,与从高而下跌伤只在一边亦属吻合。至于从高投下,头部首当其冲,与躯体之左右情势不同,故未必即生一处伤痕。况查薛凤娥所投之井有18丈之深,必是高原,井水是否较浅,井底有无其他物体存在,均有查勘之必要。从其右手泥土较多上看,亦可推想水或不深,是否,尚待实际调查。至谓“妇女平常不愿赤身露体”乃属常情,因其虽然睡歇,即未可定。原在产后身体尚未恢复正常,若神经受有重大刺激,禁心不住,一时气愤难伸,不及穿衣或则有之。如果被伤,应在卧位(因其已然脱衣睡歇)其屋内床褥间必有血迹,伤之深度似不应向于下方,应向于其他各方。若谓于威胁时所伤,或不止脑后左边一伤而已,且在死后遗弃尸体井中又未能生有若大面积之大骨折也。
以上系根据书面与学理上出具意见,藉供参考。至于真实情况,尚请从事实调查。
检验员 傅长林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它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国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
四、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注重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在实施这项制度过程中,这些单位责任很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