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黄土高原流域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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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黄土高原流域治理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黄土高原流域治理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的A部分和B(1)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甘肃省(甘肃)、陕西省(陕西)、山西省(山西)和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每省称为“项目省”,总称“项目各省”)进行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把本协定提供信贷的一部分用于各项目省;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协会与项目各省在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b)“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指水利部所属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它负责黄河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洪。
  (c)“上中游局”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的上中游局,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d)“专用账户”是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e)“项目协定”是指与本协定同一天签定的协会与项目各省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其条款包括附属在项目协定中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f)“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是指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包括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该计划在世行的同意下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g)“项目办”是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D.1(b)的规定在项目各省建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h)“中央项目办”是指本协定3.03节中所提及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
  (i)“项目的各个部分”是指在各项目省实施的项目的A部分和B(1)部分各项目省的活动。
  (j)“机构发展的各个部分”是指在各项目省实施的项目的B(1)部分各项目省的活动。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零六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6,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维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的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及(c)段,借款人从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五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
  (i)将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农业、工程、环境和财务惯例执行本项目的B(2)部分,并及时提供项目该部分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及
  (ii)不局限于开发信贷协定其他任何职责,借款人将促使各项目省履行其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自的职责,并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的资源,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措施使各项目省履行其职责,而不应采取或不许可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干扰履行其职责。
  (b)借款人将根据如下条件将项目各部分的信贷按各项目省应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额度转贷给项目省:
  (i)还款期二十年,包括八年宽限期;
  (ii)年利率3%;
  (iii)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承担。
  3.02节 借款人和协会在此同意项目《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节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规划和时间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征地)将由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
  3.03节 借款人应维持:(a)其功能和职责使协会接受的并配备充足称职人员的上中游局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协调各项目省的项目活动,包括采购和培训活动;(b)其成员、功能和职责使协会接受的技术专家小组,对项目B部分的总体实施进行管理和协调。
  3.04节 借款人应:
  (a)通过中央项目办准备,并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向协会提交下一日历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供协会审查,该工作计划和预算部分基于项目协定附件2D.3(a)部分由各项目省提交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对项目A部分的实施,并提供由各项目省提供的上述工作计划和预算的附本;
  (b)在本协定3.03(b)所述的技术专家小组的协助下,通过中央项目办准备,并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向协会提交下一日历年度的建议计划供协会审查,该计划部分基于项目协定附件2D.2部分由各项目省提交的计划,对项目B部分的实施,并提供由各项目省提供的上述计划;
  (c)保证下一日历年度按协会批准的上述工作计划和计划进行实施。
  3.05节 为了协助借款人实施项目的B(2)部分,借款人应聘用其资格、经验和聘用条件为世行满意的咨询专家。
  3.06节 对通则9.01节没有限制,借款人应与协会和项目省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进行项目实施进度和前景的中期检查。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源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4.02节 不限于本协定3.01节的通则,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安排促使所有的大坝:(a)或坝高超过10米或总库容超过250万立方米或(b)设计独特,包括恶劣的地质条件,或溃坝后造成很大破坏的情况,及项目中建设的有关建筑物应根据健全的工程惯例定期检查,以便确定这些建筑物在条件上或维持的质量与充分程度上或运行的方法等方面是否有任何缺陷,危及坝体和建筑物的安全。为此,借款人应在项目完成此类坝和建筑物以前不晚于一年把适当安排提交给协会审查。
  4.03节 借款人将促使本协定4.02节中提及的所有坝和有关建筑物按协会可接受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促使协会可接受的独立机构对所有坝和有关建筑物的概念及设计和技术规范的充足程度进行审查,促使该独立机构在每一座此类坝和有关建筑物的最后工程和建设期间定期进行检查,次数不少于协会要求,以便检查坝体设计和技术规范是否出现明显的需要修改的地方。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项目省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使各项目省不能按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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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
教育部

解释
近据河北、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反映,在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以下简称“几点原则规定”)中,仍遇有一些具体问题不够明确,要求予以解释。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国
务院文教办公室批准,现将“几点原则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几点原则规定”第一条中所指的“解放前夕所在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系指解放前夕最后所在的一个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连续工作的时间。“解放前夕”,系指学校所在地的解放前夕。
有的地区解放前夕由于局势不稳定,有的人暂时离开了学校,以后又回来的,凡是离开学校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包括暑寒假期),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二、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大学、中学或小学连续担任工作的正、副校长,解放后仍在该校连续担任工作的,一般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有反动身分者(一般可参照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掌握
),则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学校担任训导长、训育主任、军事教官和专任反动政治课程(如党义、三民主义、公民课)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几点原则规定”第二条中的“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系指经过办学单位办理过调动手续,并非教职工本人自行离职的。
四、一九六三年一月以后至“几点原则规定”下达前已办理退职、退休手续的,是否要补发退职、退休费差额的问题,根据“几点原则规定”第五条“本规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实行”的规定,应该补发。
五、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的工龄计算办法,除按“几点原则规定”执行以外,有关计算各级学校教职工工龄的其他一些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六、对于各级学校教师中,教学经验丰富、教龄长而连续工龄短的老教师,在确定其退职、退休待遇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可给以适当照顾。其中所指“教龄长”,我们意见,一般应掌握在二十年以上。



1964年2月12日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

公安部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麻黄素的运输管理,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麻黄素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需在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麻黄素的,均应申领、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除第三条(三)情形外,严禁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一百片(支)以上麻黄素单方制剂。
第三条 运输、携带麻黄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一)供教学、科研、制药单位使用的一百克以下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持有使用单位有效证明的;
(二)个人携带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一百片(支)以下,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生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
(三)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出境,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的;
(四)医疗单位或麻醉药品供应单位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六万片或一万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黄素单方制剂调拨单的。
第四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核发。
第五条 销售单位应当持购用单位购用证明(如出口的,为出口购用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单位介绍信、办证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发给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自发证机关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八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式三联,发证机关留存第一联;销售单位持有第二联;第三联由发证机关送交货物运输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
第九条 销售单位应当指派专人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押运,在麻黄素运达目的地后,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交由收货单位注明收货情况并盖章,并于盖章后十五日内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条 销售单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后有效期内未运输的,应当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其退还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运输麻黄素时,运输单位应当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上注明“货已运出”或“此联已用过”的标记。
第十二条 丢失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重新向发证机关申领。发证机关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办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并将丢失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有关情况通报货物运输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十三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次性使用有效。
第十四条 转借、骗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没有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转借的麻黄素运输许可证运输麻黄素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追查麻黄素的来源、去向,麻黄素按有关规定处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麻黄素”,包括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的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如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系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格为每瓶五十克和一百克,按麻醉药品供应办法经营使用的麻黄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