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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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
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深交〔2004〕103号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将营运牌照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转让登记

  第五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可由牌照持有人选择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营运牌照属国有的,其转让按《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营运牌照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七条 营运牌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八条 办理转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
  (五)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转让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条 转让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换发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质押合同;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出质人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质押事项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四条 质押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设定质押的原因消灭时,出质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原质押登记继续有效,出质人不得办理新的质押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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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地下空间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适用于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使用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安全。

  三、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应急疏散通道、配电间、换气风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五、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阻止其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履行阻止进入、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民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应当责令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责令停产停业。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0月24日



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边境旅游管理,培育我市边境旅游品牌,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等部委关于禁止中国公民通过旅游渠道出境参与赌博活动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市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成立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防城港市边境旅游管理工作;定期与越南相关管理部门会晤,协商中越边境旅游合作事项;依法规范边境旅游市场的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处理边境旅游突发事件,确保全市边境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边境旅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口岸办、市工商局、市国家安全局、防城港银监分局、东兴市政府、防城海关、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城港海事局、防城边检站、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检站、海警二支队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市旅游局、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一名领导担任。

第四条 防城港市本级和东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防城港市本级和东兴市两个旅游审批点,对边境旅游团队进行审批和管理,在防城港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开展边境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受理防城港市内有边境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提交的团队游客人数核准申请并协助办理出入境证件,暂不直接受理其他旅行社及单独游客的办证申请。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边境旅游团队及相关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依法打击偷越国境、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边境旅游办证大厅的统一收费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和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边境旅游办证服务收费报价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全市公职人员相关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全市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防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参赌行为。

第九条 市外侨办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外事工作,建立健全并牵头落实我方人员在境外遇难遇险救助应急机制。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防城港市边境旅游办证大厅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东兴市人民政府配合防城港市公安局办理边境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辖区边境旅游办证大厅后勤保障工作,开展边境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偷越国境、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口岸联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入境团队、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出入境检查验放。

第十三条 中越双方游客出入境须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游证件,中方游客须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边境旅游实行“一团一导”、“整团出入”管理。中国游客参加防城港市边境旅游活动,必须向防城港市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提出申请,并由组团社组织为团队。

第十六条 组团社组织中越边境旅游团队必须委派领队带团,一团一领队,随团出入。

第十七条 组团社须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中越边境旅游承诺书》、与领队签订《中越边境旅游领队禁赌保证书》、与越南地接旅行社签订《越中边境旅游禁赌承诺书》,游客出境前须签订《中越边境旅游注意事项告知书》。
第十八条 组团社和领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六不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十不准”和防城港市有关旅游管理的规定,接受旅游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旅游局、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全市边境旅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组团社和领队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