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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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高度重视。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问题格外重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防火安全、医疗安全、卫生防疫、执法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警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医疗事故、治安和火灾事故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要建立健全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具体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逐项研究涉及医疗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卫生厅局、各部属单位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检查中要结合年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要通过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力量,立即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所属医学院校的防火安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毒麻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医学院校要重点检查校园,特别是学生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从思想上重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学生消防安全自救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五、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能够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合理安排值班工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机构急诊科要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在保证日常医疗急救工作的同时,确保能够随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审批手续,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引进和输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放射源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证,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做好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

八、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工作。结合当前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等重点人群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发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做好应急救治工作的各项准备,特别是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救治。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按属地管理原则,请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加强对卫生部部属、部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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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市局制定《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现发布实施。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处室今后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各单位、各处室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清理,并依照格式文本制作本部门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
  三、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法制处,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九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三、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
  四、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行政许可类单列,编为"京司许[ ] 号" ,如"京司许[2004]1号";程序类文书:由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自行编号,编为"京司许 (业务简称)[ ] 号",如"京司许律[2004]1号",做好登记,避免重漏。
  五、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制发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格式文本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格式文本二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据实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你(你单位)补交下例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 月 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下列(补正)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 (写明所需特别程序种类:听证或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京司许 [ ] 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写明具体地点)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听证。
  请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每天 时至 时)持
  (要求的身份证件或者介绍信函)到 (报名具体地点)向本机关办理听证报名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公告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格式文本八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审查, 申办的
  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您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您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您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您可以到本机关 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在接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不按时提出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程序所需时间 日不计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内。听证费用由本机关承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日前向本机关 提交委托书。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地址: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九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要求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申请收悉,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听证会地点)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所需时间约为 小时(或者 日)。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单位: ,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
  请你(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需要有关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于 月 日前将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本机关;
  4、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于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可列明证件名称)。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及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五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六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七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本决定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则应抄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格式文本十八

  北京市司法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九
  北京市司法局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对你(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因你(你单位)有

  行为(写明具体违法事实),现已查证属实,根据 (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
  年 月 日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颁发给你(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等)。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原颁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撤销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赔偿(写明赔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撤回)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补偿(写明补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
  申请(或者经办)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转交人或者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京司许 [ ] 号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在采用方式前的□划√)
  受送达人(代收人、转交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形)

  (注:①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福建省仙游县和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国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国务院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
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制订、修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高危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标准、指南和规范,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四)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 《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