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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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8月1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副总理陈毅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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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图书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教材的最重要发行渠道。在传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系统干部学习和职业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文化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代理发行站管理,明确代理发行站、出版社、地方厅局的职责,促进发行站的健康发展,中国人事出版社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经研究协商,制定了《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适应文化体制改革需要,推动部属出版社出版发行服务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中国人事出版社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系统内设立代理发行站。为充分发挥出版社代理发行站(以下简称代理发行站)的作用,规范代理发行站的管理,促进代理发行站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发行站是出版社图书以及相关音像电子制品、期刊等发行的重要渠道,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出版社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代理发行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理发行站的设立条件
第四条代理发行站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系统内。
第五条代理发行站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图书经营许可证等。
第六条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图书及音像电子制品营销能力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营业场所、库房、交通运输工具、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
第七条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流程、岗位职责,以及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回款管理、库房管理、客户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代理发行站的设立程序
第八条申请。拟建立代理发行站的单位填写建站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出版社。
第九条复核和批复。出版社收到建站申请表后,对其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设立条件的要求,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协商提出是否同意建站的意见,在30日内回复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第十条签订协议。在签发同意建站的批复后,出版社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代理发行站签订有关协议,明确三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聘任站长。出版社与代理发行站正式建立业务关系后,根据代理发行站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的推荐,由出版社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共同聘任站长。站长聘期一般为3年,任期期满后,由出版社和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组成考核小组,对站长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出评定,确定续聘或另聘他人等事宜。聘期内站长人选如需变更,代理发行站须向出版社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同意后,再进行相关离任审计和新站长聘任等程序。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立的代理发行站如有变更或停办,须向出版社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代理发行站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享受优于其他渠道的批发折扣及销售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可占用当年进货实洋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经营,并于次年支付。
第十五条出版社委派专人协助代理发行站展开工作,并提供财务、营销、库房管理等方面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站长及主要负责人享有出版社给予的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财税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出版的有关规定,不经营盗版图书。
第十八条注重社会效益,自觉地为系统干部培训和业务学习、队伍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服务。严格执行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发行外版技校公共课教材和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等专业课教材;积极协助出版社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发生损害出版社出版物在本地区发行与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及厅(局)领导汇报工作。严格履行与出版社签订的有关协议,按协议要求及时完成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发行业务应覆盖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本地区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同时与有关用户建立密切联系,把出版社出版物的覆盖面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
第二十一条积极做好出版社出版物的信息传递、征订、供应等服务工作,制定终端用户服务标准,负责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向系统内用书部门和办学机构发送业务图书和教学用书,确保相关学习宣传工作开展和课前到书。并负责催收书款,按时与出版社结清书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一定数量的发行量,各代理发行站年发行码洋总计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五章代理发行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版社负责代理发行站的业务指导,根据规范性、成长性等方面对代理发行站进行评估,形成代理发行站的标准化业务管理体系,对代理发行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负责对代理发行站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并将发行工作纳入厅(局)日常工作中,为代理发行站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定期听取代理发行站工作汇报,指导代理发行站工作开展,监督代理发行站组织运行和资金运行,确定代理发行站工作目标,检查代理发行站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代理发行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报是出版社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了解代理发行站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其工作绩效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各代理发行站应按要求完成。年报采取填写年度报告书的方式,其具体内容见《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年度报告书》(附件2)。代理发行站次年1月31日前将填好的报告书上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阅后,报出版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代理发行站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协议,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版社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先进代理发行站评选资格和奖励、暂停享受优惠条件、暂停发货、撤换站长,直至终止代理发行协议重新组建发行站的处理:
  1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要求的行为;
  2不能自觉承担服务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职责;
  3不能主动服务于用书单位和办学机构,不能及时、准确地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图书、国家级职业教育培训教材等的供应工作;
  4内部经营管理混乱;
  5发生直接损害出版社出版物在本地区发行与使用的行为;
  6年发行码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7不按协议要求及时回款或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欠款额。
第二十七条出版社对代理发行站欠款的追索有根据协议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3〕1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通过,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诚信负责、公正透明、奋发有为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益,坚决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各位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八条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需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基本要求,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执行。
县(市、区)政府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待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促进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需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参加。
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其它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市长出席。市政府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全市全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机构设置、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市长确定的事项;其它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二上午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参加。
会议主要通报工作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长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要按照程序,从严审批。对确需以市政府名议召开的各种会议,需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召开。属综合性的全市大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会,确需邀请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它必须由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市政府综合业务部门的问题,先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还需报送市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把有关政策依据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请示部门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由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按程序流转。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更不准越级上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重新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灾、疫情、安全事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准确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按程序呈报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和新闻媒体发过的一般不再行文。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的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确定3—5个联系点,通过联系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每位领导同志每年应拿出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要简化接待,不搞礼仪性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和“四个坚决制止”,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