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近年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成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在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中共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王义成等40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授予马建新等15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办公厅党支部等10个基层党组织"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实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而努力奋斗。
附件: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 日
附件:
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40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义成(水科院)
王文珂(综合事业局)
王俊海(移民局)
邓少波(灌排中心)
叶炜民(办公厅)
田慕周(离退休干部局)
刘胜全(机关服务局)
刘鹏鸿(预算执行中心)
安宝利(综合事业局)
朱耀泉(水科院)
过荣法(水规总院)
闫志敏(水科院)
佟伟力(水保司)
张一萍(女,出版社)
张红兵(女,财经司)
张建云(水文局)
张素琴(女,灌排中心)
李 晶(女,发展研究中心)
李先明(水利报社)
李昌凡(政研会)
束方坤(监察局)
杨 巍(水利报社)
杨振存(机关服务局)
汪大丁(人教司)
陆建华(水文局)
陈群香(女,规计司)
周 玲(女,出版社)
周学文(建管司)
周振红(机关党委)
尚全民(国家防办)
武媛媛(女,政法司)
赵乐诗(农水司)
郭治贞(离退休干部局)
高安泽(调水局)
高而坤(水资源司)
崔伯勋(离退休干部局)
梅锦山(水规总院)
曾向辉(国科司)
程回洲(水电局)
董存乐(发展研究中心)
二、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15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建新(建管司党支部委员、助调)
王 星(监察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王爱国(规计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田中兴(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冬顺(移民局党支部委员、处长)
成京生(综合事业局党委副书记)
张家团(国家防办党支部委员、处长)
李仰斌(农水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陈小江(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党支部书记)
陈东明(出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社长)
陈祥建(水科院党委副书记)
钟志芳(女,离退休干部局党委副书记)
顾 浩(办公厅党支部书记、主任)
凌先有(人教司党支部委员、处长)
高 军(财经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三、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0个,以行政单位为序)
办公厅党支部
规计司党支部
财经司党支部
农水司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局老部长党支部
国家防办党支部
综合事业局党委
水文局(信息中心)党委
水科院党委
水利报社党委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918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要求,做好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要求,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对车主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并通过老旧车淘汰更新审核程序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环保、交管、商务、财政等部门授权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受理和审核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资金申请,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核。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补助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
第四条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年度市级预算。
第二章 补助范围、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6年以上且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
对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发放政府补助,其中转出车辆需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并检验结果合格。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机动车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别确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车主本人(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领人应在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平台信息系统)或到环交所指定现场办理网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申领人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后,通过网上平台信息系统或业务办理网点申请获得企业奖励凭证,更换新车时使用企业奖励凭证在汽车销售单位兑现企业奖励,新车注册登记后,再到环交所办理网点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并签字确认审核结果。
如申领人承诺只淘汰老旧机动车,但不在办理平台上购置新车,办理平台审核后即可到现场办理网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助申请。审核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的补助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第十条 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金额的核定,由环交所负责审核。审核依据为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的注册登记日期、淘汰日期(转出、报废或注销)、检验有效期、环保信息、财政供养信息、车主信息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领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文件: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须本人签字),港、澳、台及外国籍车主,须提供护照及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须本人签字);车主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开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上述(一)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须本人签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交所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交易办理平台实施监管。
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授权,环交所通过建立平台信息系统为老旧机动车主审核办理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凭证。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申领人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不能在当地落户注册,如再转入本市的,车主须先行办理补助资金退还手续。车主须在老旧车淘汰更新窗口领取现金交款单、老旧机动车补助退款申请书,到指定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补助退款。退款缴纳完成后,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查询,确认车辆没有领取补助资金信息后再行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政府补助标准
2、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附件1: 政府补助标准
(一)转出老旧机动车补助标准 (单位:元)
车辆使用时间
6-8年
8年以上
车辆类型
载
客
汽
车
微型
3000
2500
小型
4500
4000
中型
4000
3500
大型
14000
12000
载
货
汽
车
微型
2500
--
轻型
3000
2500
中型
7000
5000
重型
10000
8000
(二) 报废老旧机动车补助标准 (单位:元)
车辆使用时间
6-8年
8年以上
车辆类型
载
客
汽
车
微型
3500
3000
小型
5000
4500
中型
4500
4000
大型
14500
12500
载
货
汽
车
微型
3000
--
轻型
3500
3000
中型
7500
5500
重型
10500
8500
备注:
1、6~8年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办理转出或报废手续之日止6~8年。
2、8年以上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办理转出或报废手续之日止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