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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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整洁工作,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乱丢果皮、纸屑、杂物;无痰迹;无蚊蝇兹生地;无饲养家禽家畜。
(二)包秩序。保持门前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物品;无乱停放车辆;无流动摊贩;无乱张贴标语、广告。
(三)包绿化。保持门前环境优美,植树种花,管理和爱护责任段内的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三条 他人在责任单位三包地段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给予劝阻、纠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指定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三包”任务书的实施。可以设监督岗,或由责任单位出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统一组织人员管理。
第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环卫处负责保洁的街道,由工商局负责管理的集贸市场,由园林部门负责绿化管理的地区,不属“门前三包”范围。这些地方由上述主管单位负责“三包”。
第六条 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或在实施“门前三包”的规定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有权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或其他处理。
第七条 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文明办牵头协调,市公用事业局、爱卫办、城管办、工商局、规划局、园林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应各尽其责、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



199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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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等


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4日,煤炭工业部、中国煤矿地质工会全国委员会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矿,各省(区、市)煤矿工会、各矿区工会:
为进一步强化群众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组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更好地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一、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煤矿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和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管会);井(区)、段(队)设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班组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楼等场所应建立协管分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
矿办集体小井应建立群众安全组织,纳入大矿的群众安全管理体系;乡镇煤矿应逐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群监会在井口设立群监工作接待站(以下简称接待站)。
三、群监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规模会同行政共同商定)。群监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劳动保护部长担任,委员可由工会、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及群监员代表担任;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的主任或组长由所在单位的工会主席担任。
协管会由工会、行政、家属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接待站人员须由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同志担任。
四、群监会和协管会都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劳动保护部、女职工部,分别是群监会和协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五、群监会职责
1.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参加审定并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资金提取和使用方案的执行。负责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及时将意见、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职代会或有关部门审议并督促落实。
3.有权对新建、扩建、改建或全矿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内容提出意见。
4.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以最快方式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
5.独立自主开展安全检查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活动,行政方面应提供方便,支持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象时,有权予以制止;对发现的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6.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忽视安全并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7.有权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落实好各级安全责任制。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有监督检查权;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多发单位有权进行质询。
8.充分发挥接待站和群监员的作用,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和家属组织等社会力量,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群监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群监工作的水平。
六、协管会职责
1.抓好基层协管队伍建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对协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2.掌握本单位一线职工队伍和家属状况,定期向基层组织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
3.向职工和家属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措施,对家属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她们的安全意识,增强其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4.组织签订“安全公约”、“安全互保合同”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协管安全活动。
5.与生产区队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一线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和安全“重点人”、“重点户”的帮教工作。
6.定期对协管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7.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奖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接待站职责
1.对井口上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勤、安全汇报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等工作。
2.按时整理、筛选、汇总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工会、群监会及行政有关部门通报;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3.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协助其所在单位开展安全帮教工作。
4.协助群监会做好群监员的管理、考核、调整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6.完成群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群监员职责
1.对群监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联系群众。
2.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群监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群监组织培训。
3.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违”行为,按时向接待站汇报工作。
4.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本班组人员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
5.对本班组生产场所、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协助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立即撤离危险场所;发现设备事故险情或因工程质量不好,可能危及安全时,有权建议停止作业,直至处理完毕。
6.参加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协管员职责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及本企业各时期的安全情况。
2.定期走访职工家庭,发动广大家属做好一线职工的保勤、保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努力完成协管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安全“重点人”、“重点户”和“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十、群监员津贴标准,由企业比照班组长津贴标准制定规定,并予以执行。
十一、煤矿各级党政领导应重视群众安全工作,支持群众安全组织开展工作,安排必要的群众安全活动经费。
十二、各级煤矿工会主席是群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在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会其它工作的同时,重点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群众安全工作,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三、强化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限期解决。
十四、加强职业病和尘毒危害的调查研究,协助行政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劳动保护条款的制订和贯彻落实。
十五、落实煤炭工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制订保障工人正常行使十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煤矿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定期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保证工人能切实行使十项权利。
煤矿职工要掌握十项权利的内容,充分行使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每个人都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一号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照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标题、第一条、第二条、第三章中的“优抚”均改为“优待”。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义务兵原为农业人口的,按原户籍所在乡(镇)上年人均收入计发优待金。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原为城镇在职职工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义务兵原为非在职职工的,本市城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计发,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计发。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对象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地驻吉单位)的职工(不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市区户口无职业住户和临时常住户口的住户。

  五、删掉第十六条,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由乡(镇)在下年度二月一日前计发。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其退伍后下年度八月一日前一次性计发。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九条笫一款规定,分配计划下达三个月,接收单位未取档案,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未接收期间退伍军人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吉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少接收或拒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人数,每人次处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