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9:02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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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帮助企业扩大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请各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农业、畜牧、渔业、农机等系统的企业,认真落实有关筹备工作,积极参加交易会期间举办的相关贸易和促销活动。
  一、需要组织落实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农业厅作为总牵头和总协调单位,要指定一名厅领导负责,成立筹备组,统一协调组织本省参加农交会的展览、销售、招商引资、产品推介、采购商邀请、贸易促进、参观交流、宣传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本省筹备组的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农交会秘书组。
  (二)落实好招展和布展工作。为保证展示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参展企业和产品落到实处,请各省农业厅组织协调产业化办、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按原工作渠道继续做好招展和布展工作,通知参展企业,落实参展产品,并协助企业做好布展工作,为参展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组委会已经确定的参展企业和展位数原则上不再调整。
  布展工作原则:(1)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分馆,馆内按产品分区;(2)同一区域内各省的企业可相对集中;(3)场馆的整体形象设计由组委会统一安排;(4)省里在服从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统一组织设计装修;(5)需要组委会帮助设计装修展位的企业,请于9月30日前报展场服务组。
  (三)组织好农产品销售工作。为了满足企业和首都市场需要,农交会期间特设销售广场。参加销售的企业必须符合农交会准入条件,参加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近两届农博会认定的名牌产品。为了加强管理,销售广场以省为单位统一报名,销售产品质量由各省统一把关,销售区按省划分,展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名单和摊位数量请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销售组(具体方案见附件一)。希望各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把优质农产品组织到农产品交易会上来。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严禁转卖(让)展位。组委会决定对参展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统一登记,颁发参展证书和销售证书。本届农交会设组织奖,对组织参加农交会各项工作出色的省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省对销售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将作为评判农交会组织奖的主要依据。
  (四)协调好本省采购商的参会事宜。请各省农业厅商请本省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商业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国内外商贸企业和单位到会参观、洽谈。各省组织到会的采购商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报农交会国内采购商组。
  (五)做好农交会的宣传工作。请各省结合本省农产品促销工作情况,配合组委会开展农交会宣传工作,同时组织好农交会期间举办的各种贸易和宣传、签约等活动,并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签约项目的初步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秘书组,以便统筹安排活动时间地点。各省筹备组要统一掌握本省参加交易和销售企业的交易额等基本情况,并负责贸易统计工作。
  二、需要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一)供需对接洽谈会。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召开供需对接洽谈会,邀请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境内外重要购买商介绍其产品需求情况,并现场设台洽谈采购订货。各省要帮助企业把握机会,积极参与。
  (二)贸易日活动。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创造条件,安排专门时间,鼓励各省以省、地区或企业的名义在农交会上开展贸易活动。同时,境内外政府机构、采购团也将组织专场推介活动,介绍自己农产品需求信息及合作合资项目。各省要有准备地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贸易日活动,并提前提出申请,由组委会秘书组统一协助安排时间、地点。
  (三)专项农产品推介会。各省要鼓励地方政府、专业协会在农交会期间举办专项产品推介会。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等推介会,向中外客商和消费者推介优质产品,并进行贸易洽谈。组委会将协助组织专业观众、新闻媒体参会。
  (四)贸易成交签字仪式。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举办贸易成交签字仪式,鼓励供需双方在统一组织的签字仪式上进行成交合同和长期贸易协议签字,提高企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宣传农交会成果,扩大农交会影响。各省要做好相关工作。
  (五)专题报告会。针对目前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投融资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等,组委会将举办专题报告会,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知名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现场讲座。这是企业深入学习、增进交流的好机会,请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省企业报名参加。

  附件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附件二: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展位报名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一、销售广场的规模
  销售广场的规模控制在300个展位左右,在南广场搭建临时展厅,采用德国高档大棚。
  二、参加销售的企业和产品范围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
  2.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企业。
  3.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
  4.近两届农博会认证产品。
  三、参展企业的组织方式
  1.已经报名参加交易大厅的企业,需要参加销售广场的,到招展组报名,参加企业所在省的销售区销售。
  2.其它参加销售的企业由各省统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把关、统一管理。
  四、展销时间
  销售广场的展销时间为:2003年11月11日—11月16日。
  五、展位价格
  销售广场每个展位3500元(2×3展位),对参加交易大厅同时又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优惠价2200元/展位。
  六.交款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期为2003年9月30日。由各省统一收费,在2003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交给组委会。
  开户银行:农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
  收款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帐 号:040101040003327
  七、组织机构
  销售组由农展馆、绿色食品中心、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场协会组成,负责展位的分配、销售企业参展展品的审核、发证、销售广场的现场管理和相关服务等。
  组 长:王朝仲(全国农业展览馆)
  副 组 长:何 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办公地点:农展馆正门南侧一楼。
  联 系 人:梁云凯、任建煌、刘芝松
  联系电话:010-65931354,010-65018877转2420、6666
  传 真:010-65025798

附件二: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中文):

通讯地址(中文): 省(市区) 市(地盟州区)

农业厅(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展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认购展位数量:
(展位2×3平方米,3500元/个,含3面围板,中文楣板,2支照明灯,售货柜台)

是否使用普通电源 □ 是否使用冰柜 □

序号
企业名称
参展商品
认证证书种类及编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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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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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面不足,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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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超期羁押?

吴金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超期羁押问题经常出现。超期羁押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因此,如何防止超期羁押就成了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笔者认为,要防止超期羁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思想上重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端正思想,牢固树立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改变只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人权保护的观念。只有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的维护。
  2、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因为案件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要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手续。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情形的,羁押期限到期后,要及时予以释放。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3、严格遵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如还需要继续侦查的,要依法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不误。
  4、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证据确凿、有犯罪事实的要依法惩处,对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不得拖延。
  5、要严肃查处对超期羁押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以起到警示作用。超期羁押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6、加强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超期羁押无处遁形。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公司):
现将《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管理,确保拆装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 (包括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字架)、快速提升架等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专用的、特大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许可证》管理,具体的拆装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塔式起重机拆装的许可管理
第五条 从事塔式重机拆装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批准颁发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许可证》分为一、二两级,其等级标准及作业范围如下:
(一)一级:
1、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10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3年以上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各类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二)二级:
1、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6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2年以上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630KM.M以上(不包括630KN.M)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第六条 《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级《许可证》,属于地方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可按一级《许可证》办法输;也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 的单位应当向第六条规定的相应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相应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对于无证或者越级承接塔式起重机拆装业务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无证或者越级施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于在拆装过程中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 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伤亡事故的单位,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许可证》等有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九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凡在规定的年检期间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仍不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原颁发《许可证》的部门降低其《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四年。
《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规定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承接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正本1本和若干副本。

第三章 塔式起重机拆装的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拆装工艺和方案。
第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现场指挥和司机、钳工、电工、起重工、信号工等作业人员的职责。拆装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由第四条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在日常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的检测,由其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的检测,由其拆装单位负责,并须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试运转,经验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五条 塔式起重机大修后或事故修复后的技术检测和验收检测,由塔式起重机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和收费。

第四章 塔式起重机拆装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的单位,要接受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塔式起重拆装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拆装作业中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并对拆装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建设部建筑业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