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50:03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改为“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各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
煤炭行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煤炭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增强煤炭企业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日益突出,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越来越重,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此,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节约医疗资源、控制费用支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新机制,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加快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各煤管局(厅、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报部备案;改革进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附: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从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以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为整体,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煤炭行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国家将要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平稳接轨,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煤炭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为煤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煤炭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煤炭工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个人对煤炭工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煤炭行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煤炭行业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有效地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五)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煤炭部按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本行业的医疗机构,并在不断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煤炭部直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多种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暂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以内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医疗需求和经济负担能力自行确定;超过7%的,须经上一级煤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企业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煤炭施工企业从概预算中开支。
个人缴费: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暂定为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以本人工资(退休费)为计算基数,并根据按年龄段确定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计算划入具体人员个人帐户的数额。职工(退休人员)按年龄分为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后三个年龄段,年龄档次越高比例越大;具体比例介于65%-135%之间,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前退休人员,按职工年龄档次相应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2.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个人医疗帐户当年结余基金,可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费用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统筹医疗基金,原则上由矿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煤管局(厅)社保机构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的比例作为省级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平衡所属单位间的医疗负担差异,抵御医疗风险。部社保机构按此比例,相应提取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三)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1.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的其余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内的部分,全由个人支付;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分段确定: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2.退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分段负担比例的一半,即分别为5%、4%、1%。

3.在个人帐户支付之外,全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时(暂定为20%,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超出部分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4.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5.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直系亲属半价医疗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卫生防疫费、医疗行政管理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职业性体检费,以及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的购置与维修等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可按现行办法继续执行。
(四)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和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的规划、基本建设及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应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立管理体制,理顺投资关系,明确主管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规范资金供给的范围和方式,并应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审定。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煤炭系统现有医疗抢救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并使之进一步巩固发展完善。允许患者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根据国家和煤炭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卫生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合理的、分档次的医疗收费标准,可报销药品目录等,以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有效制约,促进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其费用不能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开支,医疗保险机构也不予支付。
积极试行医疗服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支付等办法,采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天数等指标,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经主管部门批准,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和医疗收费标准,适当增设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收费项目并调整这类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业务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定与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与引导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优质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使用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简化费用报销、帐户结算等手续,为职工提供方便。
建立由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服务等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改革的其他有关政策
(一)对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特殊优惠医疗政策。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允许各单位对上述人员在每月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但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退休人员的负担水平。
(二)对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济或补助。
(三)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
五、组织领导与机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具体运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煤炭部和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及社保、卫生、劳资、财务、审计、人事、工会、离退休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组织制定本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二)部、省局、矿务局三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相应吸收卫生、财务、劳资部门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隶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组织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3.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4.监督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5.政策咨询、宣传,纠纷仲裁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各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保障基本需求,节约医疗资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医改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煤炭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六、本指导意见由煤炭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科[2006]3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十一五”建设科技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建设事业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科技工作支撑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凝聚重点、强化导向,引导建设事业内外各类相关资源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聚集,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法律、经济和市场资源,加大力度综合推进建设事业“十一五”新技术推广应用。

  二、编制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体现了建设领域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的新特征,具有综合性强和跨专业技术领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的技术发展导向,对于各有关单位、机构科学安排“十一五”技术创新和做好技术准备,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有计划地组织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紧密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结合本地的实际,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支撑本地区“十一五”建设事业发展进行规划布局;积极引导和组织重点技术领域技术的优化集成研究,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领域技术公告,逐步形成适合在当地推广的完整技术体系,整体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强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整合各类相关资源,营造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环境和市场氛围,大力推进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四、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和勘查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各科技推广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紧紧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能动性和科技进步主体的有效作用,对本单位“十一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做出全面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加强本单位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为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3282)。

  附件: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与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重点推广:墙体、屋面、楼(地)面、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保温隔热技术,建筑遮阳技术和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二)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高效采暖空调与制冷技术,供热设备、空调制冷设备、输配管网节能技术,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系统综合节能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及其它能源利用技术。
(四)城市与建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节能照明技术,照明节能控制技术。
(五)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及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能设计、节能管理、建筑能耗分析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既有建筑外围护系统、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改造技术。
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规划设计节地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规划、建筑设计节地技术。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交通工程、地下建筑空间开发利用、市政公共地下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敷设技术和地下(照明、通风、环境等)工程配套技术。
(三)地下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深基坑开挖与支护技术,逆作法与半逆作法、暗挖法(新奥法)、盾构法和非开挖法施工技术。
(四)城市立体停车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技术。
三、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城镇供水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水源合理开发与保护技术,城镇供水处理工艺改造和保障水质安全技术,自来水厂节水节能技术,城镇供水管网检漏与修复技术。
(二)生活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水型器具与设施、设备,给水管道应用技术,水计量技术,城镇绿化与道路浇洒、车辆清洗及公厕节水技术。
(三)雨水和海咸水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雨水入渗、回灌补给技术,海咸水直接利用和淡化利用技术。
(四)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城市污水再生水、建筑中水利用和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
(一)绿色建材与新型建材
重点推广:轻质高强建筑材料,新型复合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部品及预制化,结构防火防腐防护新技术,绿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植物纤维建筑材料。
(二)混凝土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与轻骨料混凝土、混凝土高效外加剂与掺合料、混凝土预制构配件技术,混凝土修复技术,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清水饰面混凝土技术。
(三)钢筋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钢筋与新型钢筋连接、钢筋焊接网与钢筋加工配送等施工节材技术。
(四)化学建材技术
重点推广:塑料门窗与复合材料门窗、塑料管道及复合管道、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建筑涂料及配套材料、建筑用新型粘接剂技术。
(五)建筑垃圾与工业废料回收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垃圾、废旧防水卷材、废旧沥青、废旧建筑塑料、废旧门窗再生利用技术和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渣利用技术。
五、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
(一)城镇市容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与小区绿化、屋顶与墙面立体绿化、噪声防治、光污染防治、水与湿地环境保护、施工污染控制和空气环境保护技术。
(二)城镇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技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技术,粪便收集、运输与处理技术,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卫机械设备。
(三)城镇污水及污泥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污水安全消毒和水质监测、检测与控制管理技术。
(四)室内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其它室内环境技术。
六、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领域
(一)村镇及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村镇规划设计、村镇供水与节水、污染超标水源地修复、村镇道路与排水沟渠建设、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与粪便的收集处理和雨水收集与利用技术。
(二)村镇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利用、沼气与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微能源应用技术。
(三)农村房屋建造及建筑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农房节能建筑部品、节能建筑体系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采暖与降温技术,高效节能炉灶及火炕应用技术。
七、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
(一)绿色与新型建筑结构技术
重点推广:高层钢结构、轻型钢结构、钢结构住宅、预应力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新型砌体结构、大开间楼盖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技术。
(二)重大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超常结构空间定位技术,超大体积混凝土防裂、防水、防渗施工技术,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特种结构工程组装、吊装与安装技术。
(三)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加固技术,建筑物纠偏、平移和建筑结构增层、加固改造技术。
(四)新型模板、脚手架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模板、脚手架、爬架与施工机具技术。
(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防火安全技术
重点推广:房屋建筑、地下工程、轨道交通、道路与桥梁、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建筑防火耐火安全技术。
八、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
(一)地理空间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城市交通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城市测绘空间信息、城市地质信息应用技术。
(二)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重点推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应用信息技术。
(三)工程施工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虚拟施工与结构仿真技术,施工过程、检测与控制信息技术。
(四)管理信息化技术
重点推广: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城市管理和政府监管系统信息技术。
(五)智能化技术
重点推广:智能建筑与居住小区数字化技术。
九、城市公共交通技术领域
(一)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快速公交系统规划设计、公共交通枢纽规划与建设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技术与装备。
(二)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信息服务、智能调度、自动售检票、应急救援技术,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公共数据采集、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管理技术。
(三)公共交通车辆与装备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车辆制造技术和车辆配套装备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