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3:06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垅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准: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采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准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创建文明城市,必须革除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的陋习,实施以下规定:
一、凡干部、职工、居民以及进城的农民、游客,一律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蔗渣、纸屑、烟头等杂物。违者,除责令其立刻就地擦净或拣回外,并罚款二元。
二、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设立卫生监督岗,配备监督人员,采取专业队伍(退休工人、环卫人员等组成)和群众相结合的执罚办法,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机关、学校、商店和人民团体,有权按《规定》在所辖地段监督管理和执罚。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追究
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并罚款十元。
三、本规定由广州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会同各级五讲四美热爱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对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拒不缴纳罚款者,则扣留证件由其单位督促交款;辱骂、殴打检举人员或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1985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期,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又多发极端天气,特别是入汛以来强对流天气已在多地引发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极易出现游客滞留、道路交通拥挤、旅游用车短缺、司机疲劳等情况,旅游安全保障压力增大。

  进入5月以来,接连发生多起恶性涉旅交通等安全事故。5月6日,陕西一旅游团在咸阳发生7人死亡、2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7日,四川一旅游团在赴九寨沟途中发生3人死亡、5人重伤的交通事故;5月9日,青海一旅游团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7月2日,内蒙一旅游团在山西忻州发生6人死亡、4人重伤的交通事故;7月25日,安徽天柱山景区因强雷暴天气,致游客遭雷击3死3伤。另外,河北、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广东、海南、湖南、贵州、西藏、宁夏等地也先后发生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旅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给游客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保障,防范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各地要汲取以上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1〕36号)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强化“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分析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暑期及下半年旅游安全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旅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责任,确保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整改或依法关停。要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每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肃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防范和杜绝旅游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旅行社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一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提示。二要严把用车关。确保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针对天气和行车路线等特点,做好行前准备和安全检查,强化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行车安全防范;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投保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对游客的救助。

  四、严格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
  各地要主动协调配合公安、交通、质监、食药监、体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大型游览和游乐设施、旅游餐饮、涉水项目等的联合检查和监管。要密切关注汛期旅游安全,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等部门的预报预警,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旅游安全隐患,凡是存在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台风等威胁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在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五、严格执行旅游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和应急值守
  各地要密切关注外交部与国家旅游局针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提示,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做好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准备,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确保快速有效应对。请各地于8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冬、龙晓华;联系电话:65201729、65201736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