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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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政办〔2002〕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由16%调到20%。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以下规定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新成立的单位,从批准成立之日起,为其单位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办理招工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补缴费比例为18%,个人补缴费比例为2%。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固定职工,从1993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补缴费比例为20%,个人补缴费比例为2%。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
(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签章的招工(干)登记表以及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等档案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补缴起始时间,计算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固定职工可从1996年1月l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补记职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6年l月1日以后流入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
五、2002年度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待遇低于按皖政〔1997〕63号文件计发待遇的部分,予以补齐。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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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2006]50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去年以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共发生104起,死亡593人,其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3起,死亡360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作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对湖南省煤矿水害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煤矿水害的特点,制定水害防治规定并切实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附件: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于2月27日至3月4日对湖南省煤矿水害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水害的总体汇报;在娄底市、株洲市、湘潭市、涟邵煤业集团、湘潭矿业集团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娄底市所属的涟源市七一煤矿、香花台煤矿,株洲市株洲县堂市煤矿、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涟邵煤业集团金竹山煤矿、湘潭矿业集团四矿等地进行了调研。

  一、湖南省煤矿水害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至2005年2月底,湖南省共有各类矿井2216处(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将关闭矿井400处),其中:省属和县属以上国有矿136处。从矿井规模来看,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75对,占3.4%;年生产能力3-6万吨矿井525对,占23.7%;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矿井1616对,占72.9%。2004年煤炭产量5053万吨,2005年产量4906万吨。

  湖南省各煤田均属于典型华南型晚古生代煤田,煤层赋存极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介于复杂--中等类型之间,充水水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老窑水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溶水,充水通道以断层带、溶洞、暗河、顶板冒裂带为主。2003-2005年,湖南省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55起,死亡15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人数的5.2%和9.3%。发生特大事故3起、死亡47人,分别占特大以上事故的25%和28.5%。3起特大透水事故分别为:2003年3月3日,耒阳市永联煤矿(属个体私有矿)老窑透水,死亡10人;2003年4月6日,涟源市七一煤矿(属地方国有)发生溶洞突水,死亡17人;2005年4月1日,桂阳县贵达井(属非法井)发生老窑透水,死亡20人,。2003-2005年水害事故有以下特点:

  一是矿井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害为主。全省煤矿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有278对,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2003-2005年共发生老窑透水53起,占水害总起数的96.4%。

  二是乡镇个体矿水害事故多发。2003-2005年乡镇个体矿共发生46起水害,占水害总起数的83.6%。

  三是雨季水害事故多发。湖南省雨水多集中在上半年,造成水害多发。2003-2005年在上半年发生水害事故34起,占水害总起数的61.8%。

  四是掘进工作面水害事故多发。据统计,2003-2005年掘进工作面共发生水害39起,占水害总起数的70.9%。

  五是国有大矿受顶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国有大矿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顶板长兴灰岩以及底板茅口灰岩岩溶水的威胁越来越大。据统计,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最大矿井涌水量达5000-8000m3/h;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常德、湘潭等地。

  二、湖南省在矿井水害防治方面做的主要工作

  1.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

  近两年已组织专家完成了全省水害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了湖南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全省近三年用于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超过10亿元。经过强制投入,现绝大部分矿井改造了供电系统,完善了双回路电源或购置了柴油发电机,扩建了水仓、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水闸门、挡水墙、堵水设备)等,存在水患的矿井基本上都配备了专用探水钻机。

  2.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建立矿井水害档案

  湖南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摸底,建立矿井基本情况档案,全省排查出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共290对。其中: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矿井有278对。原国有重点矿9对;省属国有矿9对;国有地方矿16对;乡镇煤矿(含改制矿)256对。

  3.加大对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

  湖南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290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列为每年监察计划中的重点监察对象;每年的4-7月派出专门的监察小分队,对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实行定期监察,防患于未然;每年对水害威胁严重的乡镇煤矿和掘进工作面实行专项监察。

  4.关闭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

  对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和发生水害事故矿井,通过限期停产整顿,对仍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监察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关闭的意见。现已关闭水害严重的矿井有耒阳市永联煤矿、耒阳市府欣煤矿、桂阳县贵达煤矿、常德市广东福桥煤矿等。

  5.停产整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进行了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深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6.建立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排水站

  针对湖南省水害事故多发的特点,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筹资500余万元,购置了抢险救灾排水设备,成立了三个应急救援排水站,对全省突发水害事故救援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邵阳市救护队自成立应急救援排水站以来,成功处理了多起突发水害事故,减少了伤亡事故,在小煤矿水害事故救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7.加强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指导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采取技术服务小分队的方式,给乡镇煤矿传授矿井水害防治的知识,帮助乡镇煤矿制订水害防治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老同志、离退休专家组成多个技术服务队,到产煤地区、深入井下进行水害防治业务指导。并委托湖南省煤炭学会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煤矿简明读本免费送书下矿,在现场开展短期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湖南省水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给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带来困难

  湖南省处于丘陵地带,山多、雨多、河流多,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任何开采资料,以往关闭的诸多小煤矿,绝大多数没有实测图纸,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极易引发水害伤亡事故。

  2.部分矿井超深越界开采,给相邻矿井构成严重威胁

  在调研中了解到,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超深越界204 m,严重影响涟邵矿业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土朱矿的安全生产;新邵县铁炉冲煤矿超层开采涟邵矿业集团牛马司实业公司铁箕山煤矿留设的-190m至-300m水平的安全防水煤柱,而此安全防水煤柱主要是防治已报废的麻元村井老巷积水和地表泉塘水库的积水(积水约300万m3),一旦溃水,将对在铁箕山、斗米山、水井头三个相互连通矿井的2000多名井下作业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3.探放水设备未真正发挥作用

  湖南省绝大部分煤矿井型小,产量低,地质构造复杂,见煤挖煤,未形成正规的工作面,许多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4.部分煤矿防治水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企业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害的规章制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综合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如2003年4月16日娄底涟源市七一煤矿在掘进水仓时发生溶洞突水,造成17人死亡,目前该煤矿已进行改制,但对防治底板茅口灰岩突水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没有水位观测孔,防排水系统不健全。

  5.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如娄底市平均3-4个煤矿才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

  6.部分矿井防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

  矿井的防排水能力按照正常涌水量设置,并未考虑水害突发的因素。如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今年3月2日发生透水,本矿排水能力不够,约有4000 m3水流入邻近的大矿。湖南省2005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中,有3起水害事故的突水量在每小时300 m3以下,但仍造成了作业人员的死亡。

  四、对湖南省水害防治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害是煤矿的重大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主管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对于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严厉打击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建议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新邵县铁炉冲煤矿等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矿井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其相邻矿井要认真做好关闭后的水害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要停产整顿,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并采取措施。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对涟源市七一煤矿应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湖南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害进行监察,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企业落实整改。在雨季前要进行一次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并落实防汛物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通过事故查处,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建议加快对株洲县堂市煤矿"1.11"老窑透水事故的调查,公布处理结果;通报湘潭县茶园煤矿"3.2"重大未遂透水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窑水害占湖南省水害事故的90%以上,要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要求,为不断完善吐鲁番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紧密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确保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政府保障与生产经营企业分担相结合。
  第三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已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有关政策的说明解释工作;国资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做好所属各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各县(市)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60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二)年满60周岁(包括60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上世纪60-70年代曾在吐鲁番地区范围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不能纳入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范围的的人员:
  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行为的人员;
  2、参与党和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宗教、组织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员;
  3、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一)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按50元生活补贴;
  (二)已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制度的县(市)且将低保老年居民纳入分类施保范围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年龄范围来进行界定,补贴标准按50元来进行补助;
  (三)此补贴标准在享受城市低保各类补助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助。
  (四)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照已发放标准执行)生活补贴。生产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可在15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
  第七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水平可由地区行署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作适当的调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在地区规定的基础上,也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八条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一)首先由低保老年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和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审批表》,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张榜公布,对公布无疑义的,将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和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最后予以审批,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
  (四)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同时,一并申请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按现行城市低保操作程序审核发放;
  (五)各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县(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关于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申请审批发放:
  (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够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由企业负责自行审批和按月发放,并建立相关档案;
  (二)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本人向社区申请,社区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县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地区;地区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工作组,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审批,一次认定,逐步纳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地区统一认定后,将确认名单反馈给县(市),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为领取补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直接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中。
  (三)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后,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相关档案要及时、完整的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条 根据属地原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一)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和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
  (二)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原国有破产、倒闭、关闭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老年“五·七工”居民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各企业对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进行资金和物质等方面的资助。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行季度核查,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可在其本人达到60周岁时,发给《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冒领资金,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随意扩大政策范围、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中央、自治区驻吐鲁番地区各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