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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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1992年7月2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为了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建立正常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程序,自今年起,我局系统内,凡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均需按规定进行考核,待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监测工作。现将国家海洋局(国家级)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和保证监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级海洋环境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分局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的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其他站由分局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考核认证。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目前首先对监测分析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以后将逐步扩展到布点、采样人员、数据综合分析人员等。
第四条:凡承担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纠纷仲裁、课题研究等任务并出具数据者均应参加合格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某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
第五条:新调入和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应在持有合格证人员帮助指导下进行工作,其监测数据质量,由持证者负责,待取得合格证后,才能独立上岗。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
1、监测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分析化学基本理论:实验室基础知识;数理统计基础知识;计量学基础知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原理、操作、计算、干扰物质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
2、基本操作技能主要包括现场采样技术、测试技术、玻璃器皿,分析仪器正确使用以及其他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
3、实际样品分析是指按照分析项目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定。
第七条:考核方式根据考试内容不同分为三种
1、监测基本理论考试采取试卷评分法,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命题,经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审核,集中笔试。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可以免试。
2、基本操作技能考核采用评估法,由被考者进行操作演示,考试人员现场观察综合评分,对四十五岁以上或连续从事某项分析四年以上者可以免试。
3、实际样品分析采取随机加入或单独测定两种方式。随机加入是指在例行监测时将考核样品作为密码样随机加入,考查其测定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单独测定指未结合例行监测任务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单独分析测定。
第八条:新调入的分析人员的考核认证,由本单位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向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试题库抽取定量考题进行理论考试,待全面考核合格后,上报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合格证颁发
第九条: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分局监测中心的监测分析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国家海洋局颁发项目分析合格证书,其他站由分局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考核,合格后,由分局颁发项目分析合格证书。
第十条:合格证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与考核周期相同。下一期考核时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为实际样品分析,对四年中连续从事某项目监测分析,而且年平均质量数据合格率在95%以上人员可直接换发新合格证。
第十一条:为使实习见习人员和因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合格证者能够尽早独立上岗,各级考试认证组织应根据本单位情况适时组织培训、补考,合格者即行颁发合格证书。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监测分析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成绩(包括参加国内外互校等各类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优秀者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监测分析人员在取得合格证后,如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长期无自控措施,全年质控合格率低于80%等情况之一者,即收回合格证,和扣发适量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其他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几点说明:
1、国家海洋局设立国家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国家海洋局有关部门(3人);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1人);各分局监测中心(各1人)和特邀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各分局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参照建立各单位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2、参加本次国家计量认证的人员,一律进行监测基本理论的考试,其他符合免试的人员,是否进行考试可由本单位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决定。
3、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考核,本次由本单位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进行考核后,报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审核。
4、考试分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实行百分制,两部分均达到60分为合格,本次考试时由各单位主管部门派人负责监考。
5、正式考试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命题,各单位主管部门阅卷,打分后报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填报合格证,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盖章颁发证书。
6、国家海洋局(国家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组建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和承办考核认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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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7日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
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劳动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在劳服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要求较高的新工作。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同时把试点工作与指导面上的工作相结合,将转变经营机制与落实扶持政策相结合,将劳服企业的发展推向一
个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要制定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报批;依照《规定》组织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通过吸收主办单位作为国有法人股投资,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2.要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劳动部等十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改善劳服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要充分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机遇,推进劳服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在用工方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在分配方面,实行成本工资加税后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原则,要注意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分配和与效益相联系的增长机制;在保险方面,要根据承受能
力,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
4.要按照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劳服企业向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5.试点工作步骤:
1994年11月—12月劳动部部署试点工作,培训地方、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和试点企业厂长、经理。地方和行业部门制定试点方案并做好指导试点的准备工作。
1995年1—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1995年第四季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劳动部召开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
1996年扩大试点范围。1997年至2000年逐步推开。
6.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部、国务院研究室、经贸、体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应成立相应指导小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业指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做好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劳服企业建设,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劳
动部。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单位名单(略)



1994年10月27日

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放污水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由市、区、县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征排水费。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系指由城市市政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明渠、排水河、排污河(含南、北排污河)、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第四条 排水费征收计量,一般按单位用水量的90%计征,造纸行业按80%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计征。
用水量包括自来水、井水与河水的总用量。
第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水费每立方米征收人民币二角○九厘。
第六条 各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有害于排水设施的污水,其水质超过规定允许浓度的,应按规定(见附件)缴纳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
第七条 排水费和设施补偿费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月征收。凡在银行开户的用户,以委托代收方式由银行转帐拨付。交付现金的用户,按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部门缴纳。超过十五日不缴者,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排水费和设施补偿费的1%增收滞纳金。
第八条 水质监测和核收设施补偿费工作,由城市污水监测站负责。
第九条 各用户不得瞒报用水量和污水水质,对瞒报的水量,经核实后除应补缴排水费外,还应按日补交滞纳金。各单位排放污水水质须经城市污水监测站核定。
对拒不缴纳排水费或设施补偿费的,排水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应提前十天以书面通知该用户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排水费或设施补偿费原则上不准减、免。如遇特殊情况,需减、免排水费或设施补偿费的须报经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缴纳排水费或设施补偿费的用户,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本单位污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从生产成本中的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不免征排水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分别由行政经费、业务支出、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单位缴纳的设施补偿费、滞纳金由企业自有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征收的排水费和设施补偿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和设施补偿费专款专用,在建设银行设专户储存,纳入排水事业年度计划,报经市建委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排水费和设施补偿费可跨年使用,并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组织实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塘沽、汉沽、大港城区和东丽、西青、北辰、津南四区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拟订本区征收排放污水费实施办法,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收费暂行办法》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排放污水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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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级数及倍数 | | | | |
有 | 1 | 2 | 3 | 4 | 5
害名 最高 |----|----|-----|------|-----
物称 允许数值 | <3 |3—<5|5—<10|10—<20|20以上
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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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 浮 物 |400毫克/升(注1)|0.09|0.14|0.21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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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沉降固体 |10毫克/升.15分钟|0.09|0.14|0.21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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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度 |<35℃(注2) |0.09|0.14|0.21 |0.28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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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6—9(注3) |0.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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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 化 物 |1毫克/升 |0.14|0.21|0.28 |0.35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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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纸、制革、纤维板、脱脂棉、酿酒业悬浮物允许值为<300毫克/升;
|2.温度超过35℃即予收费,每增加10℃,按超标级数提高一级计征;
备 |3.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3以内基数(0.09元)的一
注 | 倍计征;
|4.水质浓度以单位出水口水质含量测定数据为准,有两个以上出水口者分
| 别测定水质含量,以其超标最高一项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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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