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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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行、电力各有关单位:
为了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能源工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委托各专业银行先后向社会和企业发行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共49.8亿元,用于电力基本建设。现根据建总发字(89)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债券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一九八八年(包括八九年补下指标)、一九八九年(含九○年补下指标)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实际下达的其他委托贷款指标分别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建总发字(89)第157号附件合同格式)。合同正本分别报送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财务部各一份。
二、一九八八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五年,(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贷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一九八九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三年(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贷款到期也一次还本付息。
三、“其他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综合利率,按年息10.08%计算,不计复利。计息时间,从贷款指标到达之日起开始计息。
四、凡使用“其他委托贷款”的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后,一律按还本付息的要求实行新电新价,以保证“其他委托贷款”的到期归还。另外,在归还“其他委托贷款”的同时不得影响其他基建借款(包括“拨改贷”、银行贷款等)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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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3日,铁道部

为加强既有线车站、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的管理,不断提高行车设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铁路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既有线行车设备进行维修和技术改造,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运输、施工两兼顾的原则,大力加强施工组织及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施工。
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施工报批的制度。
四、必须封锁区间的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妥善安排,并于当年三月底前将跨局的线路大中修和行车设备大型施工年度计划按附表1、2格式报部运输局,并抄主管局。
五、由于施工原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报部审批:
1.需停运跨局旅客列车或需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或变更跨局货物列车分界站运行时刻;
3.需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需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需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需编制跨局施工分号运行图。
六、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施工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之内以下列方式之一报部审批后,方准进行施工。
1.线路大中修,桥隧、信联闭大修及有关行车设备技术改造等施工,在铁路局、(集团)公司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由两铁路局共同研究协商有关分界口施工停运列车等事宜并报部批准;如两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协调解决。
2.线路大中修、桥隧大修等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局电报部审批,并抄送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工期较长的施工,一次报批的施工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跨年度的施工不在同一文电中批复。
铁道部批准的施工,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车次原则上不变,因施工地点变更确需改变停运车次时,由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确定,并报部备案,意见不统一时由铁道部协调确定。
3.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技术改造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提出具体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报部审批;工期长、影响大的施工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带队和有关人员到部汇报。
4.线路、车站、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有关调度处理。
七、确定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须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原则上,单线铁路一个区段(两技术站间,下同)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铁路一个区段内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
各种施工应尽量采取集中、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施工“天窗”,以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
八、凡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的施工项目,施工和运输部门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进一步检查落实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九、在行车设备施工中,要严格标准,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计划安排好人力、材料、机具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施工管理,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保证按时竣工;运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落实施工方案。
十、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成立施工领导小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制定审查施工组织、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期间,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十一、要建立健全行车设备施工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考核评比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施工组织管理水平。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六年《关于公布有关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的通知》〔(76)铁运字45号〕同时废止。其他各有关施工管理和审批文件与此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线路大、中修长期施工计划表
--------铁路局、(集团)公司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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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号|线路|项目|施工地段|距 离|起止日期|封锁时间|慢行条件|分界口停运|施工单位|
| | | | |(km)| | | |货车对数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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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设备大型施工计划表
--------铁路局、(集团)公司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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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号|线路|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月份|施工单位|备注|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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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13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病源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41.pdf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42.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