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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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有害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体废物)以及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包括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以及跨市区转移的污染防治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固定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纳入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固体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责任,不得擅自向环境倾倒、排放固体废物。


  第七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和规定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原申报登记的废物产生量、流向、储存、利用、处置、排放等事项发生改变的,必须提前15日向原负责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属于突发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发生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 需要将固体废物跨市区转移进行储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鼓励、支持固体废物交换利用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行利用有余或没有能力利用的固体废物,应提供给他人利用。
  固体废物交换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产品包装物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材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按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等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不得随意弃置和倾倒。对不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不易消纳的包装物、容器或其他固体废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回收、限制使用、限期淘汰使用、禁止使用等措施。具体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回收、处置的费用,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消费者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协助回收。


  第十一条 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成份和特性,选择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方式和设施,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来臭、防疾病传播、防自然、防自爆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选址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直接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的人员,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危险废物集中代处置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体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承担。
  禁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属于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处置。


  第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运输废碱、废酸、废有机溶剂等腐蚀性危险废物,必须使用防腐蚀容器。
  对相互碰撞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爆、防燃、防碰撞和其他隔离措施。
  遇热、遇水、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隔热、防水、防潮、防泄漏等措施。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物、渗出液体、沥滤液体、气体等,不得直接倾倒、堆放、排放,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置。对属性不明的,必须进行危险物鉴别。


  第二十条 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销售或使用已淘汰或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按规定应当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以及其他固体废物不承担回收责任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交由不具有相应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跨市区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将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或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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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多拉中心医院、卡布韦总医院、利文斯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逊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一百美元和相当于五十美元的当地货币。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生活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由中国医疗队通知赞方。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比值以支付日的牌价为准。
  赞方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第六条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并同其他医生享有同样的休假。如不能在当月或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并保护人身安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免除下列物品的进口税、关税及增殖税:
  A.医药品的供应。
  B.中国医生专用的设备、车辆及物资。
  上述商品可以转给享有同等免税待遇的个人或组织。
  赞比亚政府还同意免除中国医生及家属的关税税收和进口到赞比亚的个人和家庭用品。但这些用品的免税期为:到赞比亚后六个月。
  中国医疗队员还享有免除赞比亚卫生部给予的生活费的收入税、个人或预扣赋税条例的所有直接税。

  第十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学业证书提供赞方,供赞方在赞比亚医疗协会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赞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重新签订议定书。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延期本议定书,都必须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需得到另一方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财政和经济发展部常秘
       李济武             卡曼加女士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1、大学教学医院(UTH):(3)
     内科        1名
     眼科        1名
     放射科       1名
  2、在思多拉中央医院:(9名)
     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眼科        1名
     骨科        1名
     麻醉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牙科        1名
     小儿外科      1名
  3、在卡布韦总医院:(7名)
     内科        1名
     外科        1名
     儿科        1名
     妇产科       1名
     眼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4、在利文斯敦总医院:(4名)
     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麻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5、在卢安夏汤姆逊地区医院:(4名)
     外科        1名
     麻醉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针灸科       1名
     总计:27名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根据《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聘请张猛等同志分别担任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指委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受教育部委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相关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

  二、行指委的主要职能是: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本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指导、推进教育部门与本行业教产合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建设;指导推动本行业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研究提出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本行业相关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教学改革实践;组织本行业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三、各行指委主任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同时聘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行指委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聘任。委员主要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专家以及职业院校院(校)长、一线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

  各行指委的成立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行指委的指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行指委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doc
http://www.moe.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0121710541283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