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方案请于5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小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类小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动小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着力提高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逐步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整体部署、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服务,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0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2011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小企业普遍依法规范工资支付和工时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组织力量对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小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底数。在此基础上,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小企业建立职工名册,督促企业对招用职工和订立(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照信息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小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小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在每年企业招用职工旺季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深入小企业集中的街道、工业园区、楼宇和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通过走访企业、现场咨询、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力度,研究制订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计划,力争用三年时间对辖区内的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增强小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有计划地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在对劳动者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中安排相关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诚信履约意识。
(三)加强对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每年春节后开展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等活动,主动深入小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比例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企业,指导其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分类制定并推荐使用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与职工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编制印发小企业劳动用工操作指南,指导小企业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行为,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序运行。研究制定并推广适合小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程和体现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指导、帮助小企业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招工登记、工资支付、保险缴费、考勤等书面记录,促进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主动了解掌握辖区内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制定有利于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措施,对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积极帮助其按规定申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小企业,要及时帮助其申请享受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引导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开展协商,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小企业,要为其申请提供便利。
(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将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要落实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各项举措,注重对小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把帮扶小企业体现在执法的全过程。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发送监察建议书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通过调解柔性化处理争议,发挥简易程序、终局裁决的作用,及时依法处理小企业与职工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三方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工作等单位和工会、企业组织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工商、税务、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配合支持,形成推进专项行动的合力。要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一步改进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注重选树和推广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先进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和小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工作效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加快在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和社区、行政村服务网络增加劳动关系工作职能,配备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小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合同管理员,为开展专项行动提供队伍支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
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4.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高;
5.行政执法工作实绩突出;
6.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
1.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政治、业务素质高;
2.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执法任务;
3.执法文明、规范,工作效率高;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时间
以行政执法年度总结考核为基础,每两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程序
(一)申请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年度总结完成后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推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审核后分别推荐1个行政执法机构、1—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的评选。
(三)审查
1.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平时考察和执法检查、考核的情况,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审合格后,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等机关的意见;
3.综合上述意见后初步确定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
(四)审批
经公示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评选要求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申报、推荐材料必须真实,材料中的先进事迹应有相关证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推荐,市政府法制办等审查承办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严禁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评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