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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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订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优先、优质优价服务。殡葬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收费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殡葬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区县(自治县)殡葬收费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制定全市统一的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市级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市殡葬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本地区的殡葬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殡葬收费项目包括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项目。
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的骨灰(遗体)安葬等项目。
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
丧葬用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纸棺、普通墓用石材等殡葬活动所需的主要用品。
第七条 殡葬收费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加的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价格管理形式由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确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收费。
第八条 殡葬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应做到低、中、高档兼备,其中,低档占20%、中档占60%、高档占20%,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在同一个区域或同一个殡葬服务机构内,没有低档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中高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收费,按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主要丧葬用品价格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
第十一条 殡葬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
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服务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不得捆绑消费。
殡葬服务机构应保持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将同一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环节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严禁以特殊服务之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凡不属于出让地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必须划出20%的墓位(格位),作为公益性墓位(格位),以解决低收入消费群体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殡葬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殡葬收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附件:

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收 费 项 目定价形式计价单位备 注
一、遗体接运费
(一)普通殡仪车接运政府定价具/公里含空驶费用。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收殓抬运政府定价具/100米含收殓,抬运,上、下车,尸袋。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二、遗体殡殓费
(一)遗体消毒、整理政府定价具含下车、消毒、整理、消毒材料。
(二)冷藏柜停放政府定价具/小时含遗体进、出柜。
(三)穿、脱衣物政府指导价具含3套以内衣物的脱、穿。
(四)普通整容
1.一般化妆政府指导价具含面部清洁、化妆,材料。
2.一般整容政府指导价具含面部清洁、理发、修面、画眉、化妆,材料。
三、遗体殡仪费
(一)休息室租用政府定价次每次以2小时计。配备服务员、空调、饮用水、桌凳等。
(二)守灵治丧厅租用政府定价天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含场地基本布置(包括空调、冷藏棺、音响、厅内横幅、两个花圈、桌凳),茶水供应,挂遗像,遗体抬运等。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政府定价次每次以2小时计。含场地基本布置(包括空调、音响、棺罩、厅内横幅、两个花圈),遗体抬运等。
四、遗体火化费
(一)普通火化炉政府定价具含遗体火化,骨灰清理、装盒,遗体火化证。
(二)台式拣灰炉政府指导价具同上。
五、骨灰寄存费 适用于殡仪馆。
(一)长期寄存政府定价盒/年含骨灰盒的安放、保管,骨灰安放证。
(二)短期寄存政府定价盒/周以7天为一个计价单位。
六、公益性公墓
(一)墓位(格位)费
1.壁墓政府定价位含骨灰盒安葬、碑材及安装等费用。一次性收取。
2.树(花、草坪)葬政府定价位含植物及骨灰(遗体)安葬等费用。若有碑牌标志的,亦含标志材料。一次性收取。
3.地墓政府定价位含墓位的土建工程(包括墓材、墓碑等)、配套设施、植物及骨灰(遗体)安葬等费用。一次性收取。
4.格位政府定价位适用于塔陵、福座。含骨灰盒安葬、碑材及安装等费用。一次性收取。
(二)管理费
1.墓位管理费政府定价位/年含骨灰(遗体)安全管理,墓体、墓碑等设施和植物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2.格位管理费政府定价位/年含骨灰安全管理,格位、墓碑等设施和环境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七、经营性公墓
(一)公益性墓位(格位)费 参照公益性公墓相关项目执行。
(二)管理费
1.墓位管理费政府指导价位/年含骨灰(遗体)安全管理,墓体、墓碑等设施和植物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2.格位管理费政府指导价位/年含骨灰安全管理,格位、墓碑等设施和环境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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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煤矿贷款意向的请示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主任办公会: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为推动煤炭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放了大量以煤矿企业、私营矿主及其亲属为借款人的贷款,据初步统计,该类贷款2400余万元,涉及11个煤矿,大部分属于一户多笔、跨区和单户累计百万元以上的贷款,贷款遍布全辖,在信贷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清收盘活任务较大。
在形态管理上,煤矿贷款全部形成不良贷款,煤矿企业及私营矿主高负债经营,均已形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负债最多的前营煤矿外债高达4000多万元,周xx、牛xx外债600多万元,负债最少的赵xx外债也有300多万元。
在众多贷户中,煤矿贷款的贷户信用观念最为薄弱,还款意识最差,除xx山煤矿被依法关闭外,由于去年以来煤矿政策有所松动,各煤矿不同程度地纷纷投入生产,但原煤仍然供不应求,销售看好。大部分矿主经营好转后,并没有积极偿还信用社贷款,而是普遍抱着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能逃就逃的想法,千方百计地逃避信用社债务。
为解决煤矿贷款问题,联社资产管理部积极协调法院执行庭,采取两次集中行动和突击行动,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按照“不还钱、就卖矿”的思路,大力打击有钱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通过不懈的努力,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张xx、马xx、牛xx等欠贷大户在法律的震慑下,在信用社强硬的态度面前,信用观念有所转变,主动与信用社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已达成部分还款意向。但该意向建立在被迫而不是诚信的基础之上,尚不稳定,需要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意向变成现实,从而收回贷款本息。
对煤矿贷款的清收盘活,拟采取集中管理和招标清收的模式进行:
一、集中管理。
煤矿贷款均属跨区贷款,一个贷户的贷款,十几个信贷员催收,既浪费了信用社人、财、物力,又使贷户不胜其烦,影响煤矿正常经营,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集中管理的多种形式:
1、贷款互调。煤矿所在地信用社和本地贷户跨区在煤矿所在地信用社贷款的信用社,以同等额度的贷款进行互调,由煤矿所在地信用社集中清收;
2、债权转让。其他信用社将本社煤矿贷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一般可为贷款本金、诉讼费用和部分利息)转让给煤矿所在地信用社,煤矿所在地信用社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清收;
3、委托管理。其他信用社可以在不改变贷款所有权的前提下,统一将煤矿贷款委托给煤矿所在地信用社管理,由煤矿所在地信用社代为集中管理、集中清收,收回的本息按照贷款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信用社按照代收贷款手续费向煤矿所在地信用社支付报酬。贷款集中管理涉及全辖各社,必须通过联社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方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招标清收。
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清收盘活难度大,依靠信用社自身的力量,在短短的有效的工作时间内,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对内对外招标清收的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执行人员、信用社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的积极性。招标清收,既可以对内,也可以对外。对内招标,从社主任到信贷员,都可以应标;特殊情况下,信用社也可以作为法人应标方,参与他社煤矿贷款的有偿盘活。对外招标,只要能够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不拘人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应标。实行公开招标清收标的,由基层信用社选择并经贷审会审定后,逐级报请联社资产管理部和主管领导批准;数额巨大或重大、疑难贷款,由主任办公会批准。信用社与应标方签订《不良贷款招标清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开招标清收的费用,除诉讼、评估和过户费用由信用社支付外,其它费用应标方自理,信用社以到帐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约定比例向应标方支付手续费。
为建立完善的协调、指导、监督机制,对煤矿贷款清收盘活建立报告制度。每户贷款清收盘活,由信用社写出包括贷款基本情况、贷户信用资产状况、拟采取清收盘活方式、措施和逾期可以达到目的等内容的请示报告,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清收盘活结束,联社资产管理部对清收盘活的整体情况写出报告,并聘请律师对清收盘活过程的合法性及存在的不足写出法律意见书,一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查。
近年来,有关煤矿生产的政策变动频繁,煤矿随时面临着被强行关停的危险,行业政策随意性大、可预见性差,从而使煤矿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部分矿主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大肆进行破坏性开采,在导致可持续开采时间缩短的同时,潜在安全风险较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导致煤矿被关闭,致使煤矿企业或私营矿主丧失还款能力。
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如果不对煤矿贷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即使煤矿取得收益且矿主愿意还款,但因其拖欠款项较多,所涉情况复杂,其他单位和人员抢先下手,信用社就会丧失收回此类贷款本息的大好时机,导致煤矿贷款分文无收。
由于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短期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是不现实的,只能逐步清偿,逐步收回,不可能一步到位。分期还款、以矿抵债、招标清收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基本途径,不出现意外情况,预期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和安全因素的影响,却使这一做法存在着现实的风险,一旦国家煤炭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会导致贷户还款能力的全面丧失,全部或部分贷款最终将难以收回。
权衡轻重、权衡利害,都需要联社、信用社各级人员,自上而下,站在事关农村信用社生死存亡的高度,以“争当信用社功臣、不作信用社罪人”的高度责任感,勇于迎难而上,善于克难攻坚,敢于承担风险,以依法执行百日攻坚战和四级十户清收盘活责任制为依托,积极探索和落实煤矿贷款清收的各种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贷款债权,为确保全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金华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市委〔2002〕13号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能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切实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委、市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情况;
(三)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
(四)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五)遵守"十不准"纪律的情况;
(六)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任用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采取本级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市委对各县(市、区)委、市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抽查。
第四条 各县(市、区)委、市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委、市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下发通知,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收集信息,包括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的汇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方式,向群众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查阅资料,包括党委(党组)会、县(市、区)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档案和个人推荐、民主推荐、考察预告、考察材料、呈报任免、任前公示等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材料;
(五)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突出问题,有关党委应向市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六)检查组向市委汇报检查情况,并由市委组织部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委组织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突出典型,市委将视情向全市作出通报。
第七条 检查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如实汇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对监督检查设置障碍,以及对监督检查和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建立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市委组织部要认真予以配合。

                                     中共金华市委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