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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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经2012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0日



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专项担保基金和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支持本市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对象在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权责明确、风险可控、程序清晰、运转有序"的原则实行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贷款余额情况;
  (四)召集特别会商会议;
  (五)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协助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二)筹集与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开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二)制订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监测;
  (四)审核银行贷款贴息申请;
  (五)对银行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探索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
  第七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
  (一)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二)审查确认反担保人资格;
  (三)审查确认代偿基金划扣额度及承担担保责任;
  (四)清收已由担保基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

第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按金融机构法定贷款程序履行审查职责;
  (二)发放贷款;
  (三)贷后检查;
  (四)按时清收或追索贷款本金;
  (五)发布贷款风险预警信息;
  (六)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档案。
  第九条 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
  (一)对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协助相关单位催收贷款(包括送达催收通知、上门清收等);
  (四)创建信用社区(乡镇),为辖区人员创业创造优良的信誉环境。
  第十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特别会商机制。由市人社部门召集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就以下问题进行特别会商:
  (一)贷款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评估;
  (二)贷款额度;
  (三)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与核销办法;
  (四)风险预警后的调控措施。特别会商可根据会商的具体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十一条 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
  (三)退役军人;
  (四)失地农民;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七)残疾人;
  (八)成年孤儿。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经过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五)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反担保人愿意承担和履行反担保责任义务;
  (六)尚未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用途。只能用于上述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额度、期限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资料一起交由申请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初审。
  (二)条件预核。申请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在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项目评估。申请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交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人自愿参加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计划书》的,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创业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估。评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上签署项目审查合格意见,并提出贷款额度建议。
  (四)资格审查。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和项目评估后,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身份证明提交市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人社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将《申请表》分送市财政部门、担保公司、经办金融机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特别会商。市人社部门就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等相关问题,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召集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进行特别会商,与会各方当场签署会商意见。会商意见由市人社部门反馈给申请人及其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六)反担保审查。担保机构根据特别会商意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反担保人或出具信用社区担保函和抵押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七)出具保函。担保机构在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并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正式保函。
(八)发放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担保机构的保函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会商意见,依程序进行贷款审查,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反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纳入行政编制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本市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纳入正式编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三)本市(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
  (四)中央、省驻市企业的正式在岗职工。
  凡符合上述反担保人员条件之一的,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上款第一、二项人员可同时为2名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最高保额不超过10万元;上款第三、四项人员最高保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信用社区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贷款申请人以房屋、有价证券、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根据专业评估机构意见确定,但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反担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反担保人提供担保应经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反担保人以个人信用提供担保,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三)反担保人承担到期贷款清收和逾期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根据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上浮3个百分点。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担保基金不少于2000万元。担保基金主要由市级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由担保机构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全市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会同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选择1-2家商业银行作为经办金融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所有存入担保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质物,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金融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金融机构视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贷款规模控制制度。为持续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作用,扩大政策惠及面,保证担保基金安全,每年度贷款发放总额度控制在贷款可用余额的7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信息通报制度。担保机构将担保的小额贷款数额、经办金融机构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每月定期向市人社部门报送。由市人社部门连同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一起汇总后编制每月的贷款信息,分发市政府办公室、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
  市人社部门应将当年贷款发放信息及贷款可用余额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经办金融机构在出现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贷率低于90%时,应向市人社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市人社部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召集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进行特别会商,就风险控制问题商定具体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按期还贷的小额担保贷款人据实全额贴息;对逾期还贷的小额担保贷款人不予贴息,并对所逾期限依法加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问责。在对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贷款安全风险和担保基金损失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度。
  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前20日,负责向借款人和担保机构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
对已经到期仍未及时偿还的贷款,自逾期之日起第15日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组织清收,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担保机构。《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无法送达借款人的,可商请市人社部门协助送达。
  借款人逾期90日仍未还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送达《逾期代偿通知书》;担保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从担保基金中代偿贷款本息。
  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和《逾期贷款催收函》后,应及时向反担保人告知相关信息,督促反担保人协助清收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逾期代偿通知书》送达后,担保机构应通知反担保人在接到通知10日内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到期不自动履行的,担保机构致函市财政部门或反担保人所在单位直接从反担保人的工资中扣划担保贷款本息。
  市财政部门和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反担保人的工资扣划。
  市人社部门应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清收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滥用审查权,导致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无法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或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享受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节严重的;
  (二)因监督不力,导致贷款申请人获得的贷款没有用于申请项目和经营活动,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的;
  (三)应召集特别会商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不及时召集,致使担保基金发生现实风险的;
  (四)不履行贷款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或不执行贷款规模指标控制规定,致使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政策停止执行的;
  (五)不履行协助清收贷款职责,导致贷款资金损失扩大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对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导致担保基金脱离专户,被挪作他用或损失的;
  (二)因审查不严,使不具备反担保资格的人成为小额担保的反担保人,并无法承担反担保责任,导致贷款不能或不能及时收回的;
  (三)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清收职责,导致担保基金受损的。
  第三十一条 因疏于监督,导致担保基金被挪作他用或遭致损失的,依法追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经办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及时发放贷款,导致影响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贷款到期后,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清收职责,迳行扣划担保基金代偿,导致担保基金受损的;
  (三)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不发布风险预警信号,导致担保基金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因对贷款申请人贷款资格条件初审把关不严或伙同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导致相关审查部门误判,致使担保基金受损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申请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或编造虚假经营项目的方式骗取担保贷款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贷款协议,并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收回贷款本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授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原《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鄂州政规〔200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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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闽价〔1998〕费字132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性收费
,属于行政性收费,应由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应收取年审费。



1998年6月18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2005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在北京召开了国家防总2005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按照会议议定事项,为加强2005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预案,加快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从防大汛、抗大旱出发,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制定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着力解决大江大河防汛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充分利用汛前有限时间,切实加大投入,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江河堤防水毁工程修复、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提高江河防洪标准和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汛前难以完成的,要制订应急对策,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要完成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工作,汛前,黄河流域要完成黄河洪水调度方案的报批工作,淮河流域要完成淮河沂沭泗洪水调度方案的审批工作,海河流域要完成漳卫南运河、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的补充完善工作。同时,淮河流域要抓紧编制淮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海河流域要抓紧修订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辽河流域要抓紧编制辽河流域洪水调度方案,珠江流域要抓紧开展西江洪水调度方案研究,太湖流域要抓紧开展太湖流域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研究,年底前完成。针对黄河河势游荡、长江崩岸和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太湖等大江大河险工险段等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除险加固和防汛备石工作,加强工情险情监测和抢护。
  二是要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水库水毁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跨汛期施工的,要制订周密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安全度汛。要抓紧制订重点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汛前,长江流域要完成三峡水库2005年防洪调度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松花江流域要完成尼尔基水库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型水库存在的通信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汛前予以解决。要特别注意大强度局部暴雨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水库造成的影响,提前落实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报、防洪调度、人员转移、险情探测、应急抢险等具体措施,全方位加强安全管理。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提前制订抗洪抢险方案,做到领导、方案、队伍、物料四落实。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切实做好水库洪水调度工作。汛期水库调度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调度计划,绝不能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要按照安全、科学、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汛前,辽河流域、黄河流域和海河流域要完成申窝、故县、密云等3座试点水库的汛限水位设计与运用专题研究工作。
  三是要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中小河流安全度汛工作。要继续贯彻《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制定完善的预防、撤退、抢护、救灾预案,并落实到县乡,落实到村户。要加强对山区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应对山洪灾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对山洪灾害的识别能力。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预测预警试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山洪灾害监测和预报手段,提高预警水平。要切实解决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等突出问题,加快中小河流防洪工程建设进度,抓紧处理工程安全隐患,提高中小河流防洪能力。
  四是要加强防台风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沿海地区受台风直接威胁的489个县市,今年汛前都要编制完善的防台风预案,从预警预报到人员转移安置等都要有具体预案,有措施。要加快海堤建设。要重点摸清沿海地区民居建筑抗御强台风的能力,对抗台风能力差的民居建筑要抓紧落实安全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气象云图接收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在提高重要城市江河堤防防洪能力的同时,要抓紧做好排涝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建立灾害预警机制,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影响。
  五是要切实做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力度,长江流域要加快城陵矶附近1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黄河流域要加强下游滩区的保安措施,淮河流域要加快淮干行蓄洪区建设,海河流域要加快永定河泛区、文安洼等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要全面检查长江、黄河、海河、淮河流域97个蓄滞洪区的通信和预警报系统,落实人员转移方案,做好运用准备。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水文监测预报工作。汛前,要抓紧完成测报设施水毁修复,修订完善长江、黄河、海河流域重点地区洪水预报方案,完善防汛抗旱业务系统,努力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增长有效预见期。要重点落实海河流域官厅山峡区间、黄花小花区间、汉江丹黄区间等降雨集中、洪水陡涨地区的洪水预报方案。
  七是要加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建设。要继续抓好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有关计算机骨干网、防洪工程数据库、洪水调度模型和洪水预报模型及水情分中心等项目的建设。每个流域今年都要安排2~3个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市、区)开展洪水风险图编制试点工作,主要绘制重点江河、水库、蓄滞洪区等三类洪水风险图,年底完成。有关流域机构要继续做好电子江河展示系统应急开发工作,汛前,要完成长江、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等江河主要河道1:10000比例尺的电子江河展示系统开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资料整编。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防抗结合,抓紧供水、灌溉设施维修、配套、改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强化抗旱预案,开源节流并重,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一是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统筹安排各方用水,坚持把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二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紧对现有的供水、灌溉设施进行维修、配套和改造,因地制宜地开展集雨、截流、拦蓄、储水、灌溉等小型抗旱工程建设,尽量多引多提多拦多蓄水,千方百计地为抗旱储备水源。
  三是要大力抓好节水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要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认真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和生态抗旱工作,大力推行抗旱预案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五是要继续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拓宽服务项目,强化服务功能。
  三、从严要求,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抗旱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把防汛抗旱检查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检查进度和质量。
  一是防汛抗旱检查要由各级政府的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技术专家参加,事先要制定周密、具体的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是检查方式方法要注重实效,避免华而不实。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领导检查和技术人员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要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所辖地区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防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离岗、脱岗事件发生。
  三是要对水情、墒情监测设施、防洪抗旱工程设施、通讯预警设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滞洪区的安全避险设施和各类预案的制定与落实等进行严格检查,把病险水库、病险涵闸、险工险段、在建工程和山洪易发地区等作为检查重点。
  四是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抓紧处理,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落实责任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把落实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作为工作重点,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抗旱工作的全过程,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是要继续公布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国家防总将在汛前公布全国大江大河、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名单。各地也要逐级公布辖区内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
  三是各有关部门汛前要明确职责,细化方案,落实到人。要各司其职、团结协助、加强配合,形成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合力。
  四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与人民解放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部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
  五是要制定并建立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制度,并将防汛抗旱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奖惩分明。对于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明确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并加以追究,严肃处理。
  目前,南方部分地区已经入汛,一些地区旱情仍在持续。请你们高度重视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充分估计面临的形势,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以上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夺取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