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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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0〕 6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一Ο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委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职责以及整改资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及时向该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对于各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监察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要求,建立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治理整改期限届满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因城市规划或者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严格按照销号程序,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对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即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县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统计分析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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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自今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版面费歪风愈演愈烈》的文章以来,各类媒体有关版面费的争论便再次展开,成为今年中国学术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象。有学者指出:版面费问题是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畸形产物,如果不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单凭一个禁令是难以刹住收取版面费的歪风的。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诚然,版面费的歪风与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版面费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直接产物。然而,如果凭此就认为不改变学术评价机制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则未免有些武断。事实上,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固然是其中之一,但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治的理念也已日渐深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法制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尤其不容忽视。改变版面费的歪风显然更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寻找应因之策。
首先,从执法方面来看,执法不严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的。然而实践中,这些禁止性规定与惩处措施却并未被学术期刊的监管者所严格执行。而恰恰正是这一执法上的失力,向违法收费的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传达了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信息,以致进一步鼓励和刺激了其办刊收费的违法行为,并招致了众多学术刊物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从这一点上来说,假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则即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能够及时刹住甚或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其次,从守法方面来看,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学术刊物不自觉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在我国现有法规与规章已经明文禁止办刊收费的情况下,任何学术刊物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刊物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守法的学术刊物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刊物涌入了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就此而言,如果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都能够自觉守法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则纵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不难刹住版面费的歪风。
总之,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未必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只要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而我们广大学术期刊的编辑者也能够自觉守法;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严格执法,而相关的守法者也不自觉守法,则即便是改革了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而建立了新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恐怕也依旧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作者邮箱:shangujushi@sina.com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通知
民政部


我部于今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召开了有十五个省、市的同志参加的民政工作理论讨论会。会上宣读的十七篇论文分别探讨了民政工作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和发展方向,讨论了如何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问题,研究了民政工作有关业务的一些方针政策。这次会议表明了在实际工
作中大力开展理论研究的必要。现将会议提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希望各地参考这些意见,把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开展起来。
一、认识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其他有关科学的成就,总结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上升到理论,并指导我们的工作。实现这个任务,对于干部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对于改革民政工作,全面开创新局面,更有效地为党的总任务服务,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几十年来,民政工作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完成了一系列旧社会所不能完成的历史任务,解决了许多资本主义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不少贡献,其中蕴藏着丰富的经验和理论。但是,过去民政理论研究长期是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我们要自觉地
掌握工作的发展规律,在新的历史时期立志改革,开拓前进,大力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就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了。
二、坚持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正确方针和原则
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必须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民政工作的实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工作的科学理论水平。开展研究要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没有不同意见的相互比较和切磋,就不
可能明辨是非,共同提高,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就得不到发展。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我们的争鸣就没有共同的基础,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就会脱离正确的轨道。
三、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当前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课题很多,而我们的基础差,力量弱,必须突出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为此,我们初步拟订了一个选题目录(附后),供各地参考。各地民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情况提出课题。希望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确定选题的基础上,分别制订今明两年和
五年的研究计划,我们将综合各地计划制订全国民政工作理论研究规划,组织民政干部开展专题或综合课题的研究。
四、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需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
为了推动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开展,我部争取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民政工作理论研究报告会。建议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也能召开这种会议。对于一些优秀的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等,我部拟出版不定期的刊物予以发表,交流研究成果,并为领导制订方针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
考依据。根据研究的需要,要注意积累和交流资料,并要积极同有关的学术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联系配合,交流情况,相互合作,取长补短,取得更大成效。
五、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和逐步建立一支队伍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设有政策研究室的,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是其应有的一项专责。没有设立政策研究室的民政部门,可以由办公室把这项工作承担起来。从事民政工作并有研究能力的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都要在实践中进行理论研究。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要
在县以上民政部门培养挑选一批联络员,组成联络小组,并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领导向民政部推荐一名优秀的联络员,组成全国联络小组,协助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六、加强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领导
希望各地民政部门把开展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抓紧讨论确定研究计划和当前研究的课题,积极组织力量,努力创造条件,把民政工作的理论研究迅速地开展起来,长期地坚持下去,务求取得实效。

附:民政工作理论研究选题目录
按:这个选题目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当前需要集中力量抓的重点题目;第二部分是普通题目。这些题目有大有小,可分可合;有专题,也有综合题;有的可以近期完成,有的需要进行较长期的研究;仅供制订研究计划,发动民政干部参加理论研究作参考。选题只有立意,表明主题
,是否可作标题,尚待研究者确定。
第一部分 重点题目
一、民政工作改革论
二、全面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措施
三、政社分开与建立乡政权的理论及其实践方针之剖析
四、行政区划对调整城乡关系、结构和布局的理论探讨
五、论“双拥运动”的光荣传统及其在新时期的任务和作用
六、军属普遍优待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原则
七、论城镇安置退伍军人方针的原理及其改革理论
八、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改革
九、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历史、改革和方向
十、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与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改革之研究
十一、论扶贫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
第二部分 普通题目
一、中国民政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二、论民政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三、当代中国民政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四、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五、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民主
七、民政工作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
八、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政治学
九、民政工作与法学——兼论民政工作的法制建设
十、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原理在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中的运用
十一、新时期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十二、论城乡基层政权的设置及其地位和作用
十三、城乡群众自治组织的原理和实施
十四、乡规民约和民政工作
十五、论县级直接选举
十六、中国行政区划沿革
十七、论行政区划对促进城乡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十八、市政设置标准论
十九、边界争议的本质及其解决途径之探讨
二十、论婚丧礼俗的社会主义改革
二十一、婚姻登记的法理和实践之研究
二十二、殡葬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之研究
二十三、论我国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二十四、社会主义优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二十五、新时期优抚工作的特点、任务与方针
二十六、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论
二十七、优待工作中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
二十八、农村优抚工作与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
二十九、论抚恤工作的范围、政策和理论依据
三十、优抚事业单位的历史作用和发展方向
三十一、新中国优抚复员工作的巨大成就
三十二、复员退伍安置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十三、农村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原则及其理论
三十四、社会主义时期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十五、论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
三十六、军队离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方针、管理原则和方法之研究
三十七、安置军队退伍干部的政策和管理原则之研究
三十八、中国灾荒史略
三十九、略论中国救灾工作的历史经验
四十、新中国救灾工作的巨大成就
四十一、论我国救灾工作的方针
四十二、论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查灾、报灾、计灾、核灾制度的改革
四十三、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政策和发展方向
四十四、普遍开展扶贫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方法
四十五、论“五保”工作的意义、作用和改革方向
四十六、中国农村敬老院的发展历史和展望
四十七、社会主义救济福利事业的性质任务及其同我国旧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本
质区别
四十八、新中国城市救济福利事业的巨大成就及其改革方针
四十九、中国娼妓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
五十、中国流氓组织、赌窟、赌场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
五十一、中国禁烟禁毒的辉煌历史
五十二、中国老年人社会问题
五十三、论城市社会救济的范围、方针及其理论
五十四、论中国残废儿童的福利事业
五十五、从城市收容遣送工作看人口流动的规律
五十六、论新中国假肢生产的发展
五十七、关于精神病人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一
五十八、关于痴呆傻人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二
五十九、关于盲人聋哑人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三
六十、关于伤残儿童的调查分析——提高人口素质问题之四
六十一、一论历史现象的反复——流浪乞讨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二、二论历史现象的反复——暗娼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三、三论历史现象的反复——流氓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四、四论历史现象的反复——弃婴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十五、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民政事业费增长比例的研究
六十六、论民政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
六十七、论民政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
六十八、民政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研究
六十九、民政工作方法论



198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