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7:10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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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卫生部将商财政部另行制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达到4500万和1500万,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本地区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四是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要按照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同时明确项目补偿标准,便于开展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2011年,卫生部、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对各省(区、市)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2011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挂钩,逐步形成定期年度考核工作机制。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开展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2011年,卫生部、财政部将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中,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设定项目和任务目标。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县(区)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合理安排乡村医生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补偿标准,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调动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三)开展培训,加大宣传。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卫生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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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价值和难点分析

朱晓卓 田 侃1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卫生管理系 浙江 宁波 315100 1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


摘要:艾滋病目前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找到医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但解决今天肆虐全球的、作为一种社会病症的艾滋病问题,却不是仅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所能做到的。在现阶段控制和预防这一社会问题,在符合伦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艾滋病防控立法势在必行,但同样也有一系列的立法难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艾滋病、立法、难题、构想
艾滋病至今还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就世界范围而言,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也还没有被遏制。随着艾滋病的广泛传播,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同时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显现出来,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厌恶,并显现出在不同人群之间实际存在着的歧视、漠视和因为不愿意去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而造成的无知,以及由艾滋病问题而更加显现出的社会贫富不均和社会不公正,这些都严重妨碍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对此,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关注艾滋病疾病本身以及现今艾滋病所引发的这一系列日益严重社会问题。
1.我国现有涉及到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1.1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门立法,和艾滋病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此外,我国政府还先后制定过数个国家级的防治艾滋病规划,四川、北京、上海、重庆等不少省市也制定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标志着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进入了专门立法防控的阶段。
1.2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和艾滋病防治相关,也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
(1)血液与血制品的法律,如《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2)关于吸毒与毒品的法律,如《强制戒毒办法》,《刑法》;
(3)关于性与婚姻的法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婚姻法》;
(4)关于母婴保健的法律,如《母婴保健法》;
(5)关于医疗、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6)关于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可能出现歧视问题)的法律,如《劳动法》,
还有关于信息获得与发布问题的法律;公众参与及从事研究方面的法律;社区及社区工作的法律;教育、宣传,及广告的法律;流动人口的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等。
另外,党的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文件以及中国政府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中国遏制和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2]。
2.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很长一段时间里,在我国艾滋病仅仅是被列为性病的一种,而性病又被列为传染病,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着重在于隔离传染源,对于一般的传染病都非常有效,但艾滋病主要以性活动等人类行为为主要传播途径,而性活动是以短暂快乐为高额回报的人类行为,以限制性活动隔离传染源的方式防治艾滋病显然不为患者所接受。其结果只能导致患者隐瞒病情继续传播别人。以前一些地方对患者采取隔离、控制的方式,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国家需要从法律高度上给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以关爱,出台专门法律,侧重于保护其正当权益,保证他们不受歧视。专门立法将极大的推动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2.1.专门立法是防治艾滋病和解决艾滋病所引发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
由于艾滋病至今还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就世界范围而言,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还没有被遏制,每一个人都存在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而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厌恶,这些无助于甚至严重妨碍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
因此通过立法在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以及与一般人相比有较多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不歧视和抑制艾滋病的传播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卫生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为各级政府、市场和公益事业各自的功用范围之内实现其应尽的职责,这就显得尤为重要[3]。
2.2专门立法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唯一方法
少数人群体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一个群体,其在数量上与一国国民的其他部分相比处于劣势,处于非支配地位,其成员作为该国国民拥有不同于该国其他人口的特性并表现出来。作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以目前世界各国的流行情况看,他们在各国中都只能属于少数人,我国也不例外。他们的生活习惯、方式等因为疾病原因和更多人有所不同,如要长期接受治疗、有的工作必须限制或禁止等等。
但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艾滋患者的人权问题,就是涉及到少数人的权利和多数人权利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走进一个权利时代,权利成为时代重要的标识,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贯彻维护多数人权利的同时也关怀少数人的权利,以避免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为少数人的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其权利并非特权,而是通过这些权利使得少数人能够保持他们正常的生活,在保障平等待遇方面,少数人的权利和非歧视同样重要,只有他们能从自己组织的服务机构和社会法律中获益,能和其他人一样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以及平等的接受治疗等,他们才能获得他们理所应当获得的地位和权利。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所获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对于少数人群体及其个人的特殊待遇,只要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为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便是合理。为了保证少数人群体能够与属于多数的人一样,平等地从社会受益,这种保护性措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体现社会对作为少数人的艾滋病患者的保护和尊重,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2.3.专门立法符合伦理的要求
德国哲学家康德有句名言: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能看成是手段。尽管对“人是目的”的命题可能有多种理解,但人的目的和人的本质、人的本性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表达了人类道德的本质。近代以来的“人的目的”的理念以新的阐发就是人道主义和人权理论,《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所有这些人权的内核就是人的尊严。《宣言》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表明自由、正义等伦理、法律概念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人类的一切价值依据都源于人本身,人是人自己的目的,目的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与与生俱来的权利,其他的一切都是派生物[4]。
与艾滋病相关的立法与决策也存在伦理学问题。比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人提出按照感染途径将感染者分为无辜者和非无辜者进行区别对待,为那些因血浆感染的人,而不为那些因吸毒共用注射器、卖淫嫖娼感染的人提供免费治疗。但艾滋病感染者已经属于脆弱人群,应该加大对他们的保护力度,更加关注他们的利益,而不是歧视其中的某些人,而对于他们的保护更多的要符合伦理学的要求。而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目前所面临伦理学问题的包括其他诸如知情同意、隐私权、保密权等,这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虑的。
所以,伦理是立法的基础,只有在伦理上可行,立法才能进行,反之,艾滋病患者伦理问题也需要立法加以肯定和保护,而立法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明确符合伦理学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存在的难点
就目前立法情况而言,对艾滋病防控进行专门立法仍然需要面对一些问题,例如:
3.1.人权问题
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解决一个世界性的艾滋病问题,不是在一个国家内可以做到的,它需要人们的广泛参与,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相互配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的国家公约、多边或是双边条约,所以必须在国际法的体系中考虑艾滋病专门立法问题,因为从防治艾滋病需要出发,涉及到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检查、强制治疗等,同时也必须考虑艾滋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不受到侵犯,这些都直接体现在人权问题上,而从现在的条件看,避规人权问题是不现实的。
3.2道德和犯罪观念问题
由于文化传统和道德教育、经济、社会等因素,现阶段很多人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与性行为不规范和卖淫嫖娼等不道德行为相联系,一些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人文关怀,特别是对依法保障他们就业、学习、家庭、社会等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到非议。
又如“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的问题上,尽管推广清洁针具是国外通行做法,但直接如此规定,有提供犯罪工具之嫌,不符合国情。同时,从面对现实的角度看,吸毒者之所以共用针具,是由于针具销售未放开。目前国务院已经有规定,要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但是容易误导社会去犯罪的纵容,所以相关干预措施的确定仍然要慎之又慎,以符合社会大众道德标准。
3.3技术问题
由于在预防和控制以及治疗方面的研究,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到目前为止,对艾滋病的治疗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立法中如何控制和治疗艾滋病将是医疗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障碍[5]。例如在预防艾滋病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推广使用安全套,但无论是采取倡导性还是强制性都面临着立法技术上的挑战。
3.4艾滋病患者的参与问题
艾滋病患者的参与立法、防治等工作,有利于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了解,也有利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相关立法以及防治等工作中如何让艾滋病患者参与,以什么形式参与,参与的范围多大,显然还是个难题。
4.展望和期待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报告显示,该病毒感染者总人数已达4030万。而我国的2005年艾滋病死亡人数也首次超过了乙型肝炎,可以说全世界包括我国都面临着严峻的艾滋病防控工作[6]。
找到医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但解决作为一种社会病症的艾滋病问题,却不是仅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所能做到的,只有通过专门立法,并不断完善立法,提高专门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从法律层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歧视的出现,控制艾滋病的大面积传播和流行,从而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1243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38号),现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三角洲地区区位条件优越,自然禀赋优良,经济基础雄厚,体制比较完善,城镇体系完整,科教文化发达,一体化发展基础较好,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具有高起点上加快发展的优势和机遇。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和提高开放水平结合起来,推动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为促进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做好区域内相关规划的修编调整,抓紧推进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泛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紧密合作,促进生产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实现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发展。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加强《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附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62252742502419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