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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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03-29批准

(86)卫防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科学院:

  现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望各地在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情况和问题告我部卫生防疫司,以便修改时参考。

  附件: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辐照食品是指用钴--60、铯-137产生的r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照射加工保藏的食品。

  第三条 辐照食品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四条 申请试销新研制成的辐照加工食品时,加工单位需先将研制资料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审查,由所在地卫生厅、局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内试销。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试销者,需经接受试销地区的食品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卫生厅、局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

  试销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季节性生产的食品不应超过两年,在试销期内要注意积累数据,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正式生产销售。

  第五条 辐照食品加工单位开工前需向所在地卫生厅、局申请辐照食品加工卫生许可证(见附表1),持有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辐照加工食品。辐照食品加工卫生许可证由所在地卫生厅、局指定的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联合签发,每三年换发一次。

  在本规定发布前开工的辐照食品加工单位,应按此规定补办辐照食品加工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辐照加工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其卫生安全设施等,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辐照加工所用的放射源应按《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单位,须按照本规定和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制定相应的食品辐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中、高级专业人员和足够数量、经过训练和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第八条 辐照加工中应严格控制食品的辐照吸收剂量及其分布的不均匀度(≤2),既要达到有效剂量,又不能超过限制剂量。

  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食品辐照记录表(见附表2),保存不少于三年,以备随时查验。

  第九条 进行辐照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包括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微生物等方面,其指标不低于用其他方法保藏的同类食品。

  第十一条 对辐照吸收剂量不超过1KGy的辐照食品新品种,可根据下列原则审批。

  1.凡属世界卫生组织或两个主要应用国家*已批准辐照食用的新品种,在报请审批中可提供国外同类食品的有关资料作为参考依据,审查时可不做卫生安全性试验。

  2.凡属于我国首先食用的辐照食品品种,必须按一般食品卫生标准进行测定,同时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试验;必要时进行辐解产物的测定。取得足够数据,证明其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对辐照吸收剂量在1KGy以上至10KGy的辐照食品新品种除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外,尚须进行90天动物喂养试验和辐解产物的测定。

  第十三条 凡食品辐照后较辐照前增加某些有害物质或产生某些未知物质时,应对这些物质进行毒理学分析,以证明其安全性,并制订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辐照食品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性质稳定,符合卫生标准和辐照工艺的要求。

  辐照食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不得对食品进行重复照射。

  1.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分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2.用低剂量(<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3.含少量辐照配料(低于20%)的食品。

  4.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

  第十六条 供销售的辐照食品及其原料应填写辐照食品装运单(见附表3)。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条款处罚。

  *系指美国、荷兰、比利时、英国、法国、日本、苏联、匈牙利八个国家的任意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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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和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既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发展大局,又关乎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积极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加大农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着重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二是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确保农村商品市场规范有序。三是要围绕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品种的整治。要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三、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村食品、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农村食品、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质量追溯、质量承诺、重要农资备案、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自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加强对农村食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农村市场食品、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不合格食品、商品退市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不合格的食品、商品,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商品,就地封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涉农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农村市场的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作用。重点解决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将信用分类监管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档案,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日常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三是要严格办案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的正常流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大监管制度建设,切实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红盾护农、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依据工商机关法定职责,紧紧围绕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商品质量监管、日常巡查、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二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引导农村商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商品经营者自律体系。三是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和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切实加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节日期间、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农村市场重大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农村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手段,积极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农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监管环境。二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指导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干部下乡、消费知识下乡和消费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能力。三是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农业、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以落实新“三定”、停收“两费”为契机,着力解决好监管理念转变、监管知识更新、监管能力提高等问题,根据监管需要对工商所人员、装备、监管区域等进行必要整合,充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保证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要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企业注册、外资登记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销售者的监管,加强对农资商品的监管和检查;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农村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活动、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既要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农村市场监管合力。三是要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各地要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农村市场监管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如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



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09年 月 日

类别
单位
数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经营主体
户次


取缔无照经营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价值总额
万元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食品价值总额
万元


查处其他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价值总额
万元


查处不合格和

假冒伪劣农资
总数量
公斤/件


其中:化肥
公斤


农药
公斤


种子
公斤


农用薄膜
公斤


农业机械及零配件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
总数量



其中:电视机



洗衣机



电冰箱



小家电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摩托车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建材总数量
公斤/平方米


查处违法案件
总数



案值总额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其中:制售假冒伪劣违法案件



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受理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
总数



受理咨询数



受理申诉举报数



其中:办结数



协调解决涉农消费纠纷总计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合计
万元



合同风险防范全程指引之一(合同订立前)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松南

摘要:合同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立前、订立、履行等过程,任何一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线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如何把握住这些风险,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予以防范是合同订立人和履行人应当考虑的问题,合同风险的防范要从法律层面避免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的出现,同时应当结合交易实际情况着力与预先解决相应的风险问题。

关键词: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无论是以书面方式达成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今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内容的多样、复杂性,如何订立合同,起草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合同订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潜在风险的可能性,鉴于本文不可能全面覆盖所有的合同,但是笔者仍然试图通过对合同风险点的概要分析,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做结合相关法律及已经出线的典型案例做简要分析,希望本文对阅读者能够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
一、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也不例外。中国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1、 恶意订立合同的风险。
当今经济社会已是充分竞争的社会,绝大部分企业都已经不可避免地进入到白热化的竞争中去。为了打击对手,有时竞争对手会采用恶意谈判的方式进行合同磋商。竞争对手冒用签订合同的名义与对方进行多轮次的交谈,试图了解对手的各种信息。了解对手项目的大小、资金规模、人员状况、了解对手的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后期安排。这些信心通常会在和对手的假冒谈判中采用问题的方式提出来。很显然,这些信息如果被竞争对手恶意获得,将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
2、商业秘密泄露的防范。
刚才我们已经提及了恶意的谈判磋商,但是许多的业务合作者也不一定在磋商时即存在恶意,一定的过失也有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与合作者进行磋谈时的资料等可能被善意获得,获得者在今后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工作的不慎等将公司有用的信息传递出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3、保密协议的合理约束。
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这样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是专门从事科技开发的公司,公司的项目开发涉及到很多的技术内容,公司的项目开发需要很多人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介入,公司的项目开发还需要在一定的平台上进行测试。与此同似乎,在项目开发的整个过程中,从方案的设计到项目的完成,不断地有许多合作者寻求在项目上跟公司进行合作。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我们发现公司存在着三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公司内部员工的项目风险。公司内部员工可能由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化,发生人员的流动,将公司的资料泄露出去。第二方面是公司的技术协作方,可能在项目的合做过程中将公司的有关有用的技术信息或公开或占用从而导致公司的损失。第三方面是拟与该公司进行项目合做的谈判方,他们可能会基于该项目的前景全部购买该项目,也可能采用投入资金的方式不介入具体技术的安排等等。基于公司的考虑,我们为公司设计了保密方案,根据不同的对象草拟了相关保密协议,要求当事人在和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之前,即签署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签署使得与其磋商的任何当事方首先能将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的重要性了熟于心,既为恶意磋商的人敲响了警钟,又为可能过失泄密的当事方提了醒。我们不能苛求与保密协议的万能,但是保密协议的签署无疑为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了标准和责任,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要约的风险防范
从合同签订的一般步骤来看,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不断地磋商最终达成一致。随着谈判的深入,当事人之间不停地就合同的条款进行要约和反要约。并通过承诺来锁定结果。但是如何进行要约,对要约风险的防范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不确当的要约将会使自己落入合同义务中。不确当的要约也可能使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丧失。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其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以上要约的定义实际上已经限定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方式,订立合同意思人有时虽自己尚没有完全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其行为已被法律定义为要约,则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要约成立,进而以承诺已经发生为由认为合同成立。
一个简单的例子为悬赏广告,某人含有重要证件的包丢失后,为了尽快地找到包,刊登了悬赏广告,明确说明谁捡到包后重赏多少元。后拾到该包的人向其主张赏金,悬赏人后悔,双方诉诸法院。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成立,悬赏人应当向拾到包的人支付相应的金钱。本案就是因为悬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了要约的定义,则其应当受其约束的
这种类似情形通常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尤为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在发盘的中予以密切注意,极有可能受制于发盘。要做到好的发盘,又要防止一下落入合同成立的境地,则需要认真分析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包括货物的数量和货物的价格,以及货物可以交付的时间,以上三者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就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可以通过商业习惯及法律规定予以补充。
当然,若当事人希望通过多次发盘接盘订立合同,从而留有余地的,则在发盘时不应将全部的内容表明在内,那么在收到接盘人的接盘后,还可以根据接盘人的条件做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当然如果市场行情十分乐观的情况下,当事人想抓住一切可以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当事人应当将全部的发盘内容予以明确,这样在收到符合承诺意思的接盘时,双方合同即可以订立。

三、承诺的风险防范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所谓承诺是针对合同订立意思的正面回应。
我们从两个角度来防范承诺的风险:
(一) 希望承诺立即生效
机会的把握对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以为着金钱利益的损失或得利,如果当事人希望承诺立即生效,则应当符合承诺的法定条件。
1、 时间条件。根据要约的内容,如果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条件,则承诺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丧失了订立合同的机会。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承诺的具体时间,承诺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回应,当然这种合理的期限应当结合交易的习惯等综合加以考虑,法律无法对合理的期限做出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毕竟整个交易是的纷繁复杂的。
2、 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存在很多种,特别是当今社会信息特别发达的情况下,通讯的手段日益快捷化。
承诺系到达要约人时方为生效,但是现在电话、传真、电传、email等通讯方式是属于几乎零时间的通讯方式,那么承诺应当从上述信息能够发送到要约人的系统,或被要约人接到之时开始计算。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承诺以信函的方式发出,法律明确规定该承诺的时间应当从发出信函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不希望承诺立即生效
在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不希望自己立即受承诺的限制,而希望自己能够留有充分的回旋余地,为下一步的谈判提供相应的筹码,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考虑,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避免风险的发生。
1、新要约。
所谓新要约是指承诺的内容实质性地改变了原要约的内容,那么这种承诺不应当被理解为愿意接受原要约的约束,而是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了一项新的要约。当然这种方式又回到了本文曾经论述要约的风险点上。如果承诺人仍然不希望自己被一项完全符合要约定义的新要约所约束,那么在对要约人的要约的回应上,可以实质性地对其进行更改,同时不应使得自己完全符合要约的定义。具体的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把握,这里不再赘述。
2、撤回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道道要约人。在撤回承诺的方式下,很明显,采用信函的方式要比其他方式容易许多。
3、注意不要以事实或行为成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当然也可以是以自己的行为做出某项意思表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某人需要某项物品或货物,向另外一方发出要约,另外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立即将该项物品或货物必不可少的说明文件寄给了对方,或者派人将货物直接运抵要约人。这种以行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完全构成承诺的意思。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当然那刚才的举例稍显简单,作为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愿意立即订立合同,那么至少在采取任何行为时应当谨慎从事,咨询一下自己的法律顾问显得很有必要。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作者:居松南 13851473926
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