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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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自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来,全国已颁发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14万个。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了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准入的监管力度,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目前大多数安全生产许可证陆续到期,需要依法申请延期换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完善安全准入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监察,从源头治理事故隐患,把好安全准入关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抓住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淘汰无安全保障、落后的生产能力,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要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的数量减少10%以上。

  二、坚持“严格准入、简化程序、规并内容、下放权限、符合规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各发证机关不得降低或者变相放宽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程序。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整改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

  三、对涉及多项相关行政许可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原则上实行“一企一证”,同一个企业颁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有企业“一企多证”的,延期换证时只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范围中注明相关的许可事项。延期换证工作涉及多项许可时,按照申请企业的类别,由发证机关主管业务机构受理审查,并征求许可事项涉及的其他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冶、加工的冶金联合企业,依照规定申请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企业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由发证机关主管冶金行业的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同时征求主管危险化学品的业务主管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然后统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明包括非煤矿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投资经营煤矿的中央企业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8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8〕12号)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

  海洋石油企业中的油建、海建工程等企业,已由建设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针对一些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小和家庭作坊式生产的特点,各地区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和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提高准入门槛,淘汰一批工艺落后和安全生产水平低、规模小、管理差的企业。规划要明确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下限和企业总量个数限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投资、技术人才向主产区和优势企业集中,扶持一批安全生产条件好、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严格控制新建生产企业和生产黑火药、引火线和礼花弹类等A级产品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数量,生产黑火药和礼花弹类等A级产品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企业的数量,控制在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数的8%以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详细注明许可生产产品类别和级别。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的编制。

  要结合换证工作,积极推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对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当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鉴于首 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过程中存在降低准入门槛、安全评价质量差,导致许多企业带病生产作业等问题,对尚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五、加大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各发证机关要对企业持证届满和申请延期的情况组织排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或者经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从重查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落后、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六、换证工作应当公开透明、联办高效、清正廉洁、接受监督。各单位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相应程序,依规合并同类内容,创造一切条件方便企业延期换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发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大厅,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事项较少或者统一办理确有困难的,应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章立制,规范有序,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承办人员和承办时限,依法办事,提高效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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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便于登记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在本市从事存量房交易中介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存量房交易的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经网上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诚信情况,提供统一的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和操作平台,发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网上交易的存量房应当符合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应当先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和到房屋现场调查、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和房屋自然状况。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托。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信息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委托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协商一致需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委托合同,并将更新后的委托合同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不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发布下列信息:

(一)与房屋登记簿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屋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联系方式和主办服务人员;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或者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下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的内容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交易合同和申请表,并将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的交易合同、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后,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期限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交易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的,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需撤销的,在未撤销前不得再次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在委托合同的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并进行网上操作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交易当事人的交易合同及申请表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反馈给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委托合同和申请表的传送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代理业务的日常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对其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规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用户权限或者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自发布施行以来,本市加强了存量房交易管理的力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本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向消费者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务时,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一房多卖、吃差价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有效解决本市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纷纷采用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方法,可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行为公平、公正、透明、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09年市政府的立法计划,结合本市存量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借鉴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2009年2月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该送审稿后,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

为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信息、一房多卖、吃差价等时有发生的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明确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现行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上市交易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作为政府规章不宜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进行规范。结合本市存量房交易的实际,借鉴外地经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将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规定为本市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而未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入调整范围。

(二)关于申请注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系统用户。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存量房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加强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作了相应规定。要求依法取得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中介业务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方可代理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

(三)关于将存量房的相关信息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发布。

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房源信息不真实或隐匿真实信息,都可能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购房产生纠纷,在网上将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让购房人充分了解拟购存量房的详细信息,有利于购房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及交易合同实行网上管理。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合同的签订及合同文本管理更加规范,避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方便交易双方当事人查询合同的履行及办理情况,也便于房管部门随时了解、掌握、统计存量房交易情况,《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的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理。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还不够完善,设置处罚措施对获取较大利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效果不佳。鉴于信誉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根本,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记入该机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对于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用户权限或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能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业务,进而影响其生存和发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采取通过在网上公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情况等措施,以更能促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诚信经营。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编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务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请各地、各高校认真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省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