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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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发〔2008〕146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程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贵州省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2008-2012年)》、《贵州省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2008年启动方案》的要求,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实施,是为了做大做强草地畜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村新的支柱产业,使丰富的饲草饲料资源和有限的耕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利用,草地畜牧业技术创新和推广能力显著增强,草地畜牧业的加工比重得到提高,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逐年增加,在区域内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或突破,实现修复生态、扶贫攻坚、产业发展的目标。

第三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作在州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水利、交通、财政、农机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能共同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管理干部实行问责制,实施技术干部实行绩效考核制,过程管理实行督查促进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推进行动项目进行管理。县级成立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县级按照州的管理体系设置相关管理人员和职能。

第六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负责调度、汇总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按时向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第七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总监组和综合组。设立项目管理总监组长1名,州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总畜牧师和首席兽医官)、水利、交通、财政、农机等职能部门各设立项目管理总监1名;综合组由州发改、畜牧兽医、农办(扶贫办)、水利、交通、财政(财务总监)、农机等职能部门各明确1人组成。以上人员由各部门指派报州政府批准,并保持稳定,如需变更,责任单位要负责工作的连续性,及时做好工作移交和人员调整。

第八条 项目管理总监组长全面负责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总监进行项目监督和管理,组织定期召开总监组会议,并根据总监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负责提出每月全州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总监具体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和行政监察工作。

1.负责做好本系统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及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和调度工作;

2.负责本系统渠道的项目实施过程的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月向总监组长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3.财务总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报有权部门审定后实施,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指导项目法人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州畜牧兽医局设立项目总畜牧师和首席兽医官,职责职能由畜牧兽医局按照规定制定。

第十条 综合组参与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负责调度、汇总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按时向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执行情况,负责简报发送、情况收集、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负责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物业管理。

1.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写、申报与实施;

2.负责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与管理;

3.负责项目实施的投资控制与管理;

4.负责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5.负责项目实施的进度控制与管理;

6.负责项目实施的安全控制与管理;

7.负责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8.负责交付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要逐步走向市场化,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推进草地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州县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水利、交通、财政、农机服务中心等作为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作管理部门,要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发改局负责发改渠道的项目的申报和项目资金的落实,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牵头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农办(扶贫办)负责农口渠道资金的落实,协调指导帮助做好农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畜牧兽医局负责协调指导帮助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提供项目技术服务支撑;水利局负责水利渠道资金的落实,协调指导帮助做好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的落实并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度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面规划、依法管护、合理利用、加强建设”的方针做好2008-2012年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的项目区要坚持以户为主、以草为主、以封育恢复植被为主的建设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开展生态保护和种草养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展人工、半人工草地、饲草料生产基地建设。要以草山草坡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为基础,积极推行封育保护、饲草料生产、畜种改良、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育肥出栏等生产措施,重点抓好人工种草、舍饲补饲和划区轮牧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草畜平衡。积极发展生态型家庭养殖,实现从单纯放牧向半放牧半舍饲转变,创建集约型的生态畜牧业生产体系。通过规划衔接,把国家多种渠道的项目资金整合起来重点投入。规划编制完成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和编制。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水利、交通、财政、农机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按照当年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进行编制,经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行动方案规划,在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动态调整,研究确定年度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建设项目。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上报审批。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须经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省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一定时间内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公室核准后报县政府同意,在国家项目建设资金没到位时,可采取地方政府贴息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先贷款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为多种资金渠道整合,有岩溶山区草地工程资金、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资金、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省预算内发展畜牧业专项资金、省科技项目扶贫资金、基本农田配套小水池资金、扶贫资金、省水利三小建设资金、省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按照各部门资金的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渠道的资金,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规定,全部进入法人单位项目专账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要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衔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资金渠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批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量,经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财政负责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资金拨付要按照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规范财务管理。项目法人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第二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并纳入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总监组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具购置等项目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为总投资的3%,其中州级为1%、县级为2%。

第二十七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草畜配套需要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财政、监察、审计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州县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各资金渠道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部门渠道的项目,由各部门具体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并逐步制定和完善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个单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高项目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定期调度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每月28日定时向各县相关部门和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分部门资金渠道的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解决措施、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等。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后于次月的3日之前上报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先由部门单项交工验收,县级初步验收,最后由州政府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主要有:批准文件、施工设计、竣工总结、图纸、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财务审计、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等。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确保审计部门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1名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联络员,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运行、完成工作量、工程形象等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如实按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职带薪参与到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中来,开展有偿服务。可以领办、兴办养殖协会、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并可申请列入推进项目实施范畴,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做出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技术职务晋升、经济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策性养殖保险制度。县级要安排支农资金对项目覆盖农户进行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尽量利用现有商业性保险网络,形成规范化的政策性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保费,做到农民能够承受、愿意参加,增加政策性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

第三十八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县级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

1.县级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2.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的;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

4.项目竣工后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并对责任人对照州政府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1.项目总监组长和总监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2.不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的;

3.不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的;

4.对已经提出申请,不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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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并审核信用证单据后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行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第五条 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双重控制,并按等级授权管理。超过总行授权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条 总行根据一级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上年度开证余额、业务质量及业务发展情况核定其远期信用证余额总量并定期进行核查。
第七条 开证行开立(包括对信用证金额或期限的修改,下同)单笔远期信用证限额规定如下:
(一)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总行贸易融资授权执行;
(二)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上、365天以内(含365天)的,凡收取100%保证金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凡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期限超过365天的,不论金额大小、保证金是否收足,均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属国际商业贷款,列入国家外债统计,各分行须于每月10日前按附表一要求将上月本行远期信用证情况报告总行,总行于每月15日前将全行系统上月远期信用证情况汇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365天以下(含365天)的属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
占用我行外债指标;365天以上的属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各分行必须在逐笔报总行审查同意后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第九条 超权限远期信用证开证业务,各行须按总行贸易融资授权有关规定执行,以行发文形式上报总行审批。上报内容按建总发[1998]13号文《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立远期信用证需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手册》进行操作,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最终用户的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严禁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
第十一条 远期信用证开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指开证申请人存入开证行保证金账户的本外币开证存款。以我行贷款作为信用证付款来源的,可视同已收取保证金。开证行在我行已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或总、分行已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后,方可开立信用证。为授信企业开立远期
信用证,当开证金额超过授信额度时,对超过部分参照第十五条规定落实担保措施;为非授信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原则上应收取100%保证金,对信誉较好的客户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保证金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必须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证保证金必须按每笔业务专户管理或对同一客户保证金账下分设台账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存入的保证金为非开证币种,原则上应通过外汇买卖转为开证币种。如遇客户特别要求,可同意其以非开证币种存入保证金,但应适当提高比例,防范汇率风险。
第十四条 开证行应严格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异地申请人(指住所地与开证行所在地处于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的开证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如确属业务需要,须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并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切实落实保证金及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开
立。
第十五条 开证行应严格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不要求出具运输单据或只要求出具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的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使开证行无法控制货物物权的远期信用证。如确属业务需要,必须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并切实落实保证金和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开立。
开证行对保证金不足或利用授信额度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承兑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托收据。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远期信用证业务中担保措施包括:
(一)由境内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以上、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上或我行境外主要代理行以及达到或相当于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抵押人(指开证申请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作抵押;
(三)以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债券、仓单、提单以及上市流通股份作质押。
第十七条 开证行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理业务,不得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拒绝承兑,不得介入进出口商之间的商务纠纷,不得应客户要求对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寻求拒承兑不符点。信用证一经承兑,不得对外拒付或迟付;开证行无法按时对外付款时,必须提
前上报总行,并向有关银行和客户作好解释。
第十八条 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开证申请人不能按时履约付款,在扣划保证金后,造成开证行垫款的,对所欠款项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开证申请人有进口押汇额度且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内(不含60天)的,在额度范围内开证行可作进口押汇处理,但押汇期限不能超过90天;
(二)开证申请人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有进口押汇额度但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上(含60天)的,开证行应将垫款转入“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核算,视同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凡垫款时间超过90天的,开证行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开证行应建立垫款催收制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垫款,必要时应通过仲裁或诉讼向申请人或保证人追索信用证垫款。
第二十一条 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到期不偿还开证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以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的价款偿还垫款。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开证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且按总行有关规定符合呆、坏账核销标准的,经报批主
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总行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十三条 开证行应建立完备的远期信用证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当包括远期信用证担保、承兑、付款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分行发生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信用证项下的业务纠纷及违规违法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远期信用证到期申请人不能付款的,开证行不得擅自通过国外银行进行信用证再融资和展期,推迟信用证付款期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报经总行审批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加信用证期限不能超过180天。
第二十六条 开证行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化整为零、化长为短,逃避上级部门监管。对于不按本规定办理业务的开证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授权等级直至停办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建外字[1996]第1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建外字[1996]第192号《关于规范全
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 信用证 | 远期信用证 | 其中:90天(含90天) | 90~180天(含)
|分|-----------|--------------|--------------|--------------
|行|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名|-----|-----|--------|-----|--------|-----|--------|-----
|称| | | | | | |收取| | | | |收取| | | | |收取| |
| | |开证| | | |开证| | | | |开证| | | | |开证| | |
| |笔数| |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
| | |金额| | | |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 | |金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365天(含) | 365天以上 | | |
|--------------|--------------|远开|远余|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期证|期额|
|--------|-----|--------|-----|信比|信比|
| | |收取| | | | |收取| | |用率|用率|
| |开证| | | | |开证| | | |证 |证 |
|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期末余额指从历年至报告期期末的余额
(2)远期信用证开证比率=本年远期信用证开证总额/本年信用证开证总额
(3)远期信用证余额比率=远期信用证期末余额信用证期末余额

附表:二

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 | | 垫款时间: |90~180天|180~365天| |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365天以上|
|分| | |90天(含)以下| (含) | (含) | |
|行|-----------|-----------|--------|-------|--------|------|
|名|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称|-----|-----|-----|-----|--------|-------|--------|------|
|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笔数 |金额 | 笔数|金额 |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期末余额指从历年至报告期期末的余额



1998年10月19日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发改运行[2006]589号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质监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将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促进铝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我国的铝工业主要由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三部分组成,近年来氧化铝强化烧结、管道化溶出、选矿拜尔法等技术已广泛使用;大型预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已占总能力的百分之八十;铝加工材产量快速增长,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电解铝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成效显著,共清理违规电解铝项目23个,涉及投资额173亿元。停建和缓建的电解铝项目总能力达247万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工艺落后、生产成本高的电解铝企业相继停产,停产能力约120万吨。污染严重的自焙槽基本被淘汰。2004年主要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水平比上年降低347千瓦时/吨铝,由于电耗下降约节电23.1亿千瓦时;2005年电耗水平比上年降低61千瓦时/吨铝,估计节电4.8亿千瓦时。电解铝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停止氧化铝加工贸易,促使2005年未锻轧铝出口同比下降21.7%。
尽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但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铝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铝土矿资源问题突出。资源保障程度有限,储量仅占世界总量的2.4%,但年开采量却占全世界开采总量的8%。全国铝土矿采矿证323个,矿山(点)却多达779个,开采秩序混乱。
(二)氧化铝无序建设问题严重。不顾资源保障程度和外部条件盲目建设的氧化铝项目屡禁不止,目前氧化铝在建项目11个,计划建设能力1215万吨,投资总额约550亿元;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总能力610万吨,投资约300亿元。另有拟建项目5个,总能力320万吨。这些项目多属越权核准或未经核准,有的铝土矿资源不落实,或土地使用手续不齐备,大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按要求报批,有的甚至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三)电解铝产能大大超过需求,盲目建设有反弹压力。电解铝供过于求已使大量产能闲置,利用率仅约75-78%。但目前仍有在建项目11个,建设总能力112万吨,投资总额约73亿元。这些项目虽多为续建项目,但除个别外,均未按照规划布局建设,也未经有效核准。此外,尚有10个拟建项目,总能力140万吨。
(四)铝冶炼结构失衡,电解铝企业经营困难。电解铝冶炼能力、氧化铝供应能力、铝土矿采选能力不匹配,氧化铝生产成本高,产量仅能满足需求的一半左右。2005年电解铝企业平均产量仅7.4万吨,且用电矛盾突出,出口量偏大,氧化铝占生产成本比例过高,企业亏损严重。2005年亏损的80个铝冶炼企业几乎全部是电解铝企业,亏损额13.1亿元,同比增长1.1倍。
(五)铝加工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2005年铝加工企业平均产量仅0.42万吨。行业整体装备水平低,技术经济指标落后,高附加值加工材品种不足;电解铝液直接铸轧的比例低,资源浪费严重。
二、铝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转变铝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按照结构优化、技术创新、科学规划、总量调控、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宏观引导,做到氧化铝行业实现有序发展、电解铝行业制止违规投资反弹、铝加工行业重点开发高附加值品种,推动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促进铝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0年国内氧化铝总产能达到1400万吨,企业的海外氧化铝能力达到400万吨。选矿拜尔法普遍推广,拜尔法、混联法、强化烧结法等工艺不断完善,装备水平改善,综合能耗降低到90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回收率提高到93%以上。砂状氧化铝比例达到90%。
保持电解铝供需基本平衡。扶优汰劣,使骨干企业的产量达总产量的3/4以上。淘汰落后能力,力争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电流效率达到94%以上,主要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在14300千瓦时/吨以下、氧化铝单耗在1.9吨以下,污染物达标排放。再生铝的消费量达到铝总消费量的30%以上。
增加高附加值加工材比重。使板带材与型材比例达到6:4,工业型材与建筑型材比例达到7:3,双零铝箔与单零铝箔比例达到4:6。电解液直接铸轧的比例达到70%、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达到76%。增强先进铝加工装备设计制造能力,淘汰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的落后装备。
三、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按照《铝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各地及中央企业要统筹考虑资(能)源、交通、环境等外部条件,规划铝工业发展及调整优化结构。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严格控制总量的扩张,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
(二)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
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企业通过经济手段联合重组的步伐。支持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企业联合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鼓励骨干企业继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快中小铝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支持再生铝企业提高环保水平,形成经济规模。支持电解铝骨干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缓解供过于求的局面。
(三)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电解铝建设项目35%及以上资本金比例的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要求,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氧化铝、电解铝企业,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工艺落后、属于禁止类目录或明令淘汰的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已经提供的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收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按照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对电解铝和铝加工行业,坚持上大与关小、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铝工业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加强环保执法,淘汰落后能力
严格执行环保标准,淘汰落后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限期进行治理。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促使企业节能降耗,并依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国债资金等多种融资手段,支持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彻底淘汰二人转轧机等铝加工工艺装备。
(五)整顿铝土矿开采秩序,合理开发国内资源
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制止乱采滥挖、无证开采行为。严格执行新建铝土矿矿山、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新建铝土矿山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完善资源补偿机制及资源税费政策。加大勘探力度,增加后备资源。开发低品位铝土矿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六)鼓励开发海外资源,拓宽利用国外氧化铝资源渠道
鼓励使用国外铝土矿资源,统筹规划国外重大氧化铝资源的开发利用,力争10年内使我国企业开发的国外氧化铝资源量达到国内需求量的50%。
继续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清理认定,拓宽氧化铝一般贸易进口渠道。加强氧化铝进口协调和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降低采购成本,规避市场风险。
(七)从严控制电解铝出口,完善电价形成和电力供应机制
继续对电解铝产品出口执行取消退税政策,严格禁止氧化铝加工贸易。完善电解铝行业的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压等级、负荷率等用电特性,制定新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骨干电解铝企业按照《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申请直购试点,或参股电厂,实现多种方式的铝电联营。鼓励电厂向电解铝企业直供电力,降低电力消耗和经营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允许已经纳入电力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的电解铝企业建设自备电厂。
(八)有序发展铝冶炼,开发高附加值铝加工材
清理违规氧化铝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地区的氧化铝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地区是河南、山西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规划布局,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要求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氧化铝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清理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后再做出合理安排。对已经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氧化铝项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作出说明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企业要落实铝土矿资源,并依法按规定补齐或完善立项、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对该类违规企业,有关部门可以实行差别电价。
抓好已批(核)准氧化铝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规划内项目建设和海外资源开发步伐,国家已批(核)准建设的氧化铝企业要确保在建项目如期达产,缓解供需矛盾。加快已经落实铝土矿资源、建设资金和具备技术能力的氧化铝项目的评估,及时按投资管理程序核准并组织实施。
防止电解铝盲目建设反弹。坚决遏制拟建电解铝项目,逐一核对拟建的电解铝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严格清理在建的电解铝项目,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要求,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按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4]94号)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开发高附加值铝加工材产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主,重点开发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和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率、低成本、低能耗、短流程、环保型铝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可靠性,降低成本。研究制定铝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对于新建的生产普通建筑型材等初级铝加工产品的企业,如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者有生产伪劣产品行为者,质检部门一律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铝工业结构调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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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