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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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6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提升整治成果,以优质的市容环境面貌迎接2010年第十七届省运会在我市的召开,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敞开城市空间、美化道路街景、提升建筑风貌、升格绿化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的要求,在对2006~2008年已整治道路的景观进行巩固、完善和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继续对一批城市主要道路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市路畅、街美、景优及景观连续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任务
  今年重点对市区23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市容环境进行整治,其中中心城区10条、武进区3条、新北区10条。
  (一)中心城区整治道路:延陵西路(亚细亚~文化宫)、劳动西路(怀德南路~清潭路)、清潭路(劳动西路~长江路)、荆川路(长江路~中吴大道)、健身路(东、西横街~关河西路)、健身北路—建材路—惠山南路(关河西路~龙城大道)、BRT2号线沿线(常金大桥~戚区五一路)、运河路(西新桥~凤凰河)、中吴大道(玉龙路~新京杭运河)、飞龙东路(三角场~通江路)。
  (二)武进区整治道路:长虹东路(湖塘~马杭)、延政东路(常武路~丽华南路)、高架道路武进段。
  (三)新北区整治道路:峨眉山路(汉江路~黄河路)、西湖路(通江中路~庐山路)、秀山路(新城第一街~渭河路)、科四路(汉江路~科六路)、嵩山路南段(太湖路以南)、长江路(太湖路~龙城大道)、华山路(太湖路~龙城大道)、华山路(黄河路~新四路)、惠山路(太湖路~珠江路)、河海中路(通江中路~晋陵北路)。
  三、整治要求
  (一)杆线入地,净化空间。主要对荆川路、惠山南路、清潭路、BRT2号线沿线、劳动西路、中吴大道、飞龙路等道路实施杆线入地,对道路两侧简易变压器进行改造,绿化带中的各类设施移至绿化带后,部分电力杆塔进行刷漆美化,与道路景观协调。
  (二)升格绿化,营造氛围。对道路沿线的绿化进行完善提高,对缺绿并有条件实施的路段进行补种,逐步形成绿化带;对中心组团区域,因地制宜,采取街道绿地、滨河绿地、公园广场绿地等多种模式,营造四季常绿、色彩丰富的绿化布局。
  (三)开发地块,提升形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路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用地性质疏理,对道路沿线超红线的且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建筑物进行界定后按程序拆除,并以多种绿化和景观围墙等形式美化,对道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具备开发条件的要尽快进行收储、出让和开发改造,尚不能开发的要进行周边环境美化。
  (四)整治街景,美化环境
  1.对建筑质量形象一般的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清洗、粉刷、整修,对标志性的建筑进行统一设计,协调整合各路段的建筑风格,营造“一路一主题”的建筑风格。
  2.做好景观照明的设计、实施,使道路照明、建筑照明、绿化照明、户外广告照明和景点照明相互协调、相互衬托,各具特色,保持和谐。
  3.遵循醒目性、协调性、安全性、持久性的原则,对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内容形式单一以及破损、陈旧的广告进行整治改造,提升户外广告的品位和档次,同时根据路段不同的情况对各类门楼牌匾进行统一改造和出新,提高整体和谐度,使每个路段的门楼招牌各具特色,形成亮丽的风景线。
  4.对沿线的乱张贴、乱涂写等各类有碍市容景观的现象进行整治,清理整治占道经营、摆放,乱设摊点现象,规范空调室外机的挂放,取缔、整顿、规范沿线道路的废品收购站(点)、车辆清洗站(点)、摩修站(点)等。
  (五)完善设施,增强功能。对道路沿线的各类设施进行完善,对路面、人行道板、盲道进行整修,对公交站台位置进行调整改造,对路名牌予以出新,对桥梁栏杆进行清洁出新,对各类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各类设施的使用功能。
  武进、新北两区整治路段由两区根据市规划设计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整治。
  四、时间进度
  2009年5月1日前完成延陵西路整治工程;2010年4月1日前完成清潭路、BRT2号线整治工程;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中吴大道、飞龙东路整治工程;其余道路于今年8月底完成。
  五、保障措施
  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任务重、标准高、时间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才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一)强化协调。继续由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区属范围内道路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精心组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整治原则,制订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整治工作高标准、高水平按时完成。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相互配合,形成高效的运作机制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落实资金。中心城区的整治资金由市统一解决,武进、新北两区的整治资金由两区各自承担;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市场化的方法,通过地块整体开发改造实施整治;各杆线单位要始终本着“服务地方,多做贡献”的原则,弱电杆线入地经费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建筑立面改造、提升和亮化等,原则上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及改造资金,对困难单位,以业主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
  (四)严格督查。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督查,确实提高文明、安全施工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五)做好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综合整治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支持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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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本院核准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以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
(三)凡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不要上报。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就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类推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查,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应当签署意见,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本院审核;不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经本院审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类推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类推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专门人民法院报核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的其他规定, 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