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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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8]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为了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我委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在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技术及产业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从现在到2020年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落实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本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领域、以及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是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措施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本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
目 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1
(一)发展状况............................................................................1
(二)存在问题............................................................................8
(三)形势和任务........................................................................9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2
(一)指导思想..........................................................................12
(二)发展目标..........................................................................13
三、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15
(一)水电..................................................................................15
(二)生物质能..........................................................................20
(三)风电..................................................................................27
(四)太阳能..............................................................................31
(五)农村可再生能源..............................................................36
四、环境影响分析..................................................................39
五、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40 i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得到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能源中发展最快的领域。目前,水电已是能源供应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技术基本成熟,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生物液体燃料对替代石油、发展农业经济的作用日益显著。
我国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加快了风电、生物液体燃料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轻环境污染、调整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大力发展水电,加快发展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水电建设大中小并举,开发建设速度显著加快;采取特许权招标等措施,积极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以“送电到乡”和解决无电人口生活用电问题为契机,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小风电,推动分散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围绕改
1
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通过市场推动,大力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为先导,积极推动生物质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开发利用。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开发利用状况
“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水电、沼气、生物液体燃料、风电、太阳能利用取得显著进展,可再生能源的作用逐步增大,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17亿千瓦(包括约7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水电年发电量3952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6%。。
结合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环境改善,稳步推进沼气发展。到2005年底,全国已发展户用沼气池1800多万户,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约15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约80亿立方米,为近7000万农村人口提供了优质的生活燃料。到2005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其余为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
为了缓解石油供需矛盾,国家开展了生物液体燃料技术研发和试点工作。到2005年底,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2万吨,以甜高粱茎秆、木薯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技术已具备商业化发展的条件。以小桐子(俗称麻疯树)、黄连木等非食用油料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技术处于小规模试验阶段。
为了加快风电的规模化发展,国家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推进大型风电项目建设,并促进风电设备本地化生产和风电技术的自主创新。到2005年底,全国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达到126万千瓦,为风电的大规模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5万台小型独立运行的风力发电机,总容量约为5万千瓦。
为了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国家组织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应用。到2005年底,全国光伏发电总容量达到7万千瓦,在12个县城、700多个乡镇建设了独立光伏电站,推广了50多万套户用光伏系统,极大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
为了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国家积极推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结合,有效扩大了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使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和应用进入稳定增长阶段,到2005年底,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总量达到8000万平方米。
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生物质能)为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相应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亿多吨。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专栏1 “十五”期末可再生能源主要发展指标和实现情况
内容
2000年
“十五”预期目标
2005年
年均增长(%)
一、发电
1、水电(万千瓦)
7935
10000
11000
6.7
2、并网风电(万千瓦))
34
120
126
30
3、小型离网风电(万台)
15
25
11
4、光伏发电(万千瓦)
1.9
5.3
7
30
5、生物质发电(万千瓦)
170
200
3
二、供气
沼气(亿立方米)
35
40
80
18
其中农村户用沼气(万户)
850
1000
1800
16
三、供热
1、太阳能热水器(万平方米)
2600
6300
8000
25
2、地热等(万吨标准煤/年)
120
200
11
四、燃料
1、燃料乙醇
102
2、生物柴油
5
总利用量(万吨标准煤/年)
12000
13600
16600
6.7
2、技术和产业发展
“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利用等领域已形成了技术门类比较齐全、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的迅速发展。同时,生物质能高效利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兴技术和产业也得到较快发展。
水力发电装备制造和施工技术日臻完善。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基础上,已可以制造70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形成了有国际竞争力的水电设备制造和水电工程施工能力,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沼气技术不断进步和完善,户用沼气系统和零部件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和专业化施工,大部分地区建立了沼气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工艺技术成熟,已形成了专业化的设计和施工队伍,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具备了大规模发展的条件。其他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技术发展明显加快,掌握了农林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技术,具备了规模化发展的基本条件。
风电技术和产业发展开始起步。独立运行的小型风电机组已有较长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历史,初步具备了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自主研发基础上,已可以制造600千瓦至1.5兆瓦的并网型风电机组。
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的“送电到乡”工程和国际市场对光伏电池需求的快速增长,促进了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能力的迅速扩大,年生产能力超过50万千瓦。
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太阳能热水器已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年产量达15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居世界第一位,全国有1000多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年总产值达120亿元左右。太阳灶、太阳房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基本上可以满足市场需求。
专栏2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重要活动
水力资源复查:国家组织了水力资源复查,全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年发电量6.19万亿千瓦时,平均功率6.94亿千瓦;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2亿千瓦,年发电量2.47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4亿千瓦,年发电量1.76万亿千瓦时。
重大水电工程:“十五”时期投产的大水电站为三峡工程左岸机组(980万千瓦)、大朝山(135万千瓦)、公伯峡(150万千瓦),2004年9月,公伯峡水电站投产,我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突破1亿千瓦。开工建设了云南澜沧江小湾(420万千瓦)、广西红水河龙滩(420万千瓦)、贵州乌江构皮滩(300万千瓦)、四川大渡河瀑布沟(330万千瓦)、四川雅砻江锦屏一级(360万千瓦)和金沙江溪洛渡(1260万千瓦)等一批大型水电工程,在建水电项目总规模约8000万千瓦。
农村沼气建设:“十五”时期,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加大对沼气的支持力度,2003-2005年,每年投入国债资金10亿元,农村沼气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2005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1800万户,大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发展到700多处。发展沼气已成为农村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
小水电代燃料: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解决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2003年以来,在长江、黄河中上游已经退耕还林地区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工程,首批试点项目涉及贵州、四川、云南、广西、山西等5个省、自治区的26个县(市)。到2005年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惠及20万人,减少年薪柴消耗量16万吨,巩固退耕还林面积30万亩,保护森林面积156万亩。
燃料乙醇试点:“十五”时期国家开展了燃料乙醇试点工作,建设了4个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形成年生产能力102万吨,其中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万吨/年、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万吨/年、安徽丰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个省及河北、山东、江苏、湖北4个省的27个地市开展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
风能资源评价:为了做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前期工作,2003年以来,国家组织开展了全国风能资源评价和风电场选址工作,主要通过气象资料评价风能资源分布情况,并结合地形、地貌、交通和电网条件,确定风电场的场址。根据最新风能资源评价成果,全国陆地上的技术可开发风能资源约3亿千瓦。
风电特许权项目:为了促进风电规模化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了风电特许权项目,政府承诺落实电网接入系统和全额接受风电发电量,以上网电价和风电设备的本地化率为条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十五”时期实施了三期招标工作,确定了总装机容量160万千瓦的风电项目。
“送电到乡”工程:为了解决西部边远无电地区乡镇所在地公用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基本用电问题,2002年,国家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共安排47亿元资金,在内蒙古、青海、新疆、四川、西藏和陕西等12个省(市、区)的1065个乡镇,建设了一批独立的光伏、风光互补、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电站。
3、法规建设和政策措施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逐步完善,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专栏3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规建设和政策措施
法规建设: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并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随后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
财税优惠政策:国家逐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制定了支持风电、垃圾发电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发展生物液体燃料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在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资金支持。
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支持:国家通过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和产业化计划,共安排10多亿元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并网风电、太阳能热水器、氢能和燃料电池等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大成绩,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技术、市场和政策措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仍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策扶持及激励措施的力度不够。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下,除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整,经济激励力度较弱,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差,还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市场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缺乏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保障政策,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
(3)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除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生产主要依赖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同时,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
(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增加新的能源来源,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增加能源的多元化供应、确保能源安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成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
分。
(2)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需要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尤其是大气污染状况愈发严重,既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能源和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约束将越来越严重,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特别是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受经济条件、能源资源和供应条件的限制,仍主要依靠低效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等生物质满足能源需求,到2005年底,全国仍有约1150万人没有电力供应。加快开发利用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地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对于促进农村能源的清洁化、优质化和现代化,并通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时机基本成熟。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取得明显进展,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具备了规模化开发利用的条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时机基本成熟。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1)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应用领域,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偏高,单纯依靠化石能源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2)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电人口地处偏远地区,人口分散,难以建立常规能源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是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重要手段。广大农村生活燃料不足,特别是缺乏优质生活燃料,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推广清洁生活燃料和推动循环型农业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生活电气化、燃料优质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清洁化,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任务。
(3)促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建设,为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我国在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弱,产业基础较差,严重制约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是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任务。在“十一五”时期,要着力提高在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技术领域的研发能力,完善产业体系,通过建立规模化的市场需求带动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初步建立起适应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发展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等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的可再生能源,尽快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奠定基础。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解决农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主要发展指标是:
(1)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其中,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
(2)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增加农村清洁生活燃料供应,促进农村能源建设。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电网建设和改造相结合,解决约1150万无电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以上,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4700处,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和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3) 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参与国际联合技术攻关等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方式。到2010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基本实现以国内制造为主的装备能力,水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达到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国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实现1.5兆瓦级以上机组的批量化生产,农林生物质发电设备实现国产化制造,基本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多晶硅材料的生产能力。
专栏4 “十一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利用规模
年产能量
内容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折标煤
1 4
万吨/年
一、发电
20588
万千瓦
7106
亿千瓦时
24824
1、水电
19000
6650
23275
2、并网风电
1000
210
735
3、小型离网风电
7.5
(30万台)
0.8
3
4、光伏发电
30
5.4
19
5、生物质发电
550
240
792
农林生物质发电
400
160
528
沼气发电
100
50
165
垃圾发电
50
30
99
二、供气
190
亿立方米
1365
1、户用沼气
4000
万户
150
1086
2、大型畜禽场沼气
4700

10
50
3、工业有机废水沼气
1600

30
229
三、供热
3130
1、太阳能热水器
15000
万平方米
2700
2、太阳灶
100
万台
30
3、地热能热利用
10000
万吉焦
400
供暖
3000
万平方米
供热水
60
万户
四、燃料
万吨
380
1、生物质成型燃料
100
万吨
50
2、生物燃料乙醇
300
300
3、生物柴油
20
30
总计
30000
三、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一)水电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工作并重的方针,加强水库移民规划和水电前期工作,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300万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1300万千瓦。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其中大中型常规水电1.2亿千瓦,小水电50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2000万千瓦,已建常规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国水电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的31%。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规划布局。在做好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西部地区水电开发步伐,提高水电开发利用率,扩大“西电东送”规模;挖掘中部地区水能开发潜力,充分开发当地水能资源;加强东部地区水电技术改造,深度开发当地剩余水能资源,确保电站安全运行及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在以火电为主的电网和远距离送电的受端电网,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到2010年,西部地区常规水电装机规模达到9500万千瓦,占全国的55%,开发程度为21.5%,其中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四川、云南的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700万千瓦和1700万千瓦,开发程度分别为22.5%和17%;中部地区常规水电装机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占全国的30%,开发程度达到68%;东部地区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占全国的15%,水能资源基本开发完毕。抽水蓄能电站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280万千瓦,约占全国的2/3;中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约占全国的1/3;西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20万千瓦;全国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
(2)建设重点。加快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开发步伐,积极推进怒江水电基地开发建设,在继续抓好长江三峡、金沙江溪洛渡、黄河拉西瓦、雅砻江锦屏一级、乌江构皮滩、彭水、红水河龙滩、澜沧江小湾和大渡河瀑布沟等重点水电站建设的同时,开工建设金沙江向家坝、白鹤滩、观音岩、鲁地拉、龙盘、梨园、阿海,雅砻江锦屏二级、官地、两河口,大渡河大岗山、长河坝、泸定、双江口,澜沧江景洪、糯扎渡、功果桥,黄河羊曲、班多、玛尔挡,怒江六库、赛格等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实施湖南东江等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开展吉林丰满等水电站技术改造,充分挖掘已建水电站开发潜力。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建成8个小水电强省(区)和15个小水电基地。开工建设广东深圳、内蒙古呼和浩特、安徽响水涧、福建仙游、浙江仙居、辽宁桓仁、河北丰宁和江西洪屏等抽水蓄能电站。
专栏5 水电规划
水电基地:水能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的河流或区域。我国规划建设的十三大水电基地分别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怒江、乌江、长江上游、南盘江红水河、黄河上游、黄河中游北干流水电基地及湘西、闽浙赣和东北水电基地,可开发装机容量共2.8亿千瓦,年发电量1.2万亿千瓦时。
小水电强省:小水电资源丰富,开发程度高,装机容量在300—400万千瓦以上的省份。“十一五”时期,力争建成四川、福建、广东、云南、浙江、湖北、广西、湖南等8个小水电强省(区)。
小水电基地:小水电资源较丰富,开发程度较高,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的集中联片区域。“十一五”时期,建成广东韶关、清远,福建三明、龙岩、宁德,浙江丽水,四川雅安、阿坝、凉山,湖北十堰、恩施、宜昌,湖南郴州,广西桂林和江西赣州等15个小水电基地。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重点加强300米级高坝及复杂地质条件下高坝筑坝技术、大型地下洞室及高边坡锚固技术、高水头大流量泄洪消能关键技术等坝工技术研究;继续推进大型常规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的国产化,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技术改造,开展6万千瓦以上贯流式、百万千瓦级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和30万千瓦以上抽水蓄能机组的设计、制造技术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电设备制造技术。
1开发水电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提出环境友好的水电设计施工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解决好水电建设的生态用水、低温水、鱼类洄游、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问题。
研究老电站更新改造技术和流域优化调度技术,开展老电站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进行流域优化调度政策研究,制定流域电站的优化调度机制,提高水电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调整和完善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提高水库淹没补偿标准,加大后期扶持力度。高度重视移民切身利益,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新建电站移民安置工作。
(2)加强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做到水电移民规划和搬迁安置设计深度与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深度相同;创新移民工作机制,研究和探索电站长期补偿淹没土地的办法,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加强水电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各项移民政策落到实处,移民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使移民群众真正从电站建设中受益,并具有长久发展的条件。
(3)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重视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水电建设生态环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专栏6 “十一五”时期重点开发流域及重点开工水电站项目
重点流域
重点项目
金沙江
向家坝、白鹤滩、观音岩、鲁地拉、龙盘、梨园、阿海等水电站
澜沧江
景洪、糯扎渡、功果桥、里底、黄登等水电站
大渡河
大岗山、长河坝、泸定、双江口、猴子岩等水电站
雅砻江
锦屏二级、官地、两河口、牙根等水电站
黄河上游
积石峡、羊曲、班多、茨哈、玛尔挡等水电站
乌江
思林、沙沱、银盘等水电站
怒江中下游
六库水电站
红水河
光照、董箐、马马崖等水电站
(4)继续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十一五”时期,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怒江上游、雅鲁藏布江以及西藏境内其他主要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等前期工作,为水电可持续发展提供项目储备。
(5)完善水电建设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开放有序的水电建设市场。进一步理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水电建设发展需要的水电管理体制;完善水电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好大型流域公司在水电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水电建设的引导和管理工作,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生物质能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动生物质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加快生物质能产业体系建设和市场培育,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林废弃物、城乡有机废弃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边际土地资源,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的种植做到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破坏环境,不顾此失彼,处理好生物质能利用与生物质其他用途的关系。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农林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初步实现生物质能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培养一批生物质能利用和设备制造的骨干企业。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生物质发电
生物质发电的重点是农业生物质发电、林业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发电和垃圾发电。
农业生物质发电。“十一五”时期,农业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新增120万千瓦。到2010年,加上已有180万千瓦蔗渣等农业生物质发电,农业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重点在粮棉主产区因地制宜建设以秸秆、粮食加工剩余物和蔗渣为燃料的集中发电项目,在村镇建设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置。首先集中力量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规模化发展。
林业生物质发电。到2010年,建成林业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在重点林区,利用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森林抚育间伐资源;在“三北”和南方地区,利用现有规模化的经济林、生态林的更新抚育、平茬扶壮的林木生物质资源;在适宜规模化造林的沙区、低山丘陵区,大力培育木质能源林。
沼气工程发电。到2010年,建成沼气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重点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水系保护地区,结合大中型畜禽场废弃物排放治理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以及造纸、酿酒、印染、皮革等工业有机废水治理,安排大中型沼气发电项目。
垃圾发电。到2010年,建成垃圾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重点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大城市(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沿海及旅游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具备资源回收条件的大中型垃圾填埋场,建立填埋气收集和发电装置。
(2)生物液体燃料
受粮食产量和耕地资源制约,今后主要鼓励以甜高粱茎秆、薯类作物等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以及以小桐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
燃料乙醇。在东北、山东等劣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集中种植甜高粱,发展以甜高粱茎秆为主要原料的燃料乙醇;在广西、重庆、四川等地重点种植薯类作物,发展以薯类作物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开展以农作物秸秆等纤维素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验。到2010年,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
生物柴油。开发以小桐子、油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建成若干个试点项目,到2010年,以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
(3)沼气
充分利用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中的燃气比例,并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有机废弃物和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时期,在农村地区推广户用沼气,全国新建农村户用沼气2200万户,到2010年,全国户用沼气总数达到4000万户,年产沼气总计约150亿立方米。“十一五”时期,加快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沼气工程,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年产沼气约40亿立方米。
专栏7 生物质燃料重点项目
推行沼气工程建设:结合水体污染控制和治理,重点安排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郊区,“三湖三河一库一线(太湖、巢湖、滇池,淮河、海河、辽河,长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重点水域周边地区以及“菜篮子”基地进行大型沼气工程建设,处理工农业有机废水,并获得优质气体燃料。
组织生物燃料乙醇生产:重点进行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规模化试点项目,在山东黄河入海口地区、内蒙古的黄河沿岸地区以及黑龙江、吉林、新疆等地进行百万亩规模的甜高粱种植和生物乙醇生产试点,在广西、重庆、四川、海南等地进行木薯和甘薯的规模化种植和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点。
进行生物柴油生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北京、上海、重庆、成都、广州等做好城市废弃油脂收集和生产柴油工作的试点;在四川、贵州、云南、河北、内蒙古等地进行木本油料作物栽培、种植和生物柴油的试点工作,做好树种筛选和大面积种植试点和示范工作。
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在重点商品粮基地和重点林区建设秸秆及粮食加工废弃物和林业三剩物致密成型装置,为当地农村和城镇居民及工业用户提供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4)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是指通过专门设备将生物质压缩成型的燃料,储存、运输、使用方便,清洁环保,燃烧效率高。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发展的重点是:
1)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工成型燃料,主要用作农村居民的炊事和取暖燃料,剩余量作为商品燃料出售,增加农民收入。
2)在粮棉主产区,建设大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加工厂,实行规模化生产,为城镇居民和工业用户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
3)在天然林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利用林木抚育和采伐废弃物,加工固体成型燃料,为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减少当地燃料消耗对林木的破坏。
“十一五”时期,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到2010年,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
发电设备。“十一五”时期,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组织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等农林生物质发电及垃圾发电的装备研发和制造工作,掌握生物质发电技术;抓好大型沼气发电装备研发和生产工作,形成500千瓦、1000千瓦等多个型谱的系列产品,满足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的市场需求。在总结现有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经验的基础上,抓好50-200千瓦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备的配套研发和制造工作,形成专业化的设备生产和配套能力,完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
沼气技术和装备。研究和开发应用于垃圾填埋气回收和利用的专用技术和装备,改进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形成比较完善的沼气装备和施工能力。
其他装备技术。研究和开发秸秆打捆和装载装备、灌木林采伐和运输专用装备、各类生物质固体成型加工专用装备。重点抓好产业化和标准化工作。
(2)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生物质发电产业的特点,通过试点建立原料生产、收购、储存等供应网络体系,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通过试点,在农村地区组织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置、固体成型设备为农村提供可靠的商品化生物能源供应;支持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服务公司,为城乡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其发电设施提供可靠的技术服务;配合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销售,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
(3)能源作物生产组织体系建设
根据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对原料供应的工业化要求,组织好薪炭林、防护林等专用林地平茬扶壮等技术服务工作,在不破坏林地和专用林地功能的同时,组织发电专用林的营造工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可靠的原料供应;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合理选育和科学种植能源植物,组织好甜高粱、木薯、以及非食用木本油料植物的选育、种植和栽培的规划工作,切实保障能源作物用地,加强相应的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形成完善的能源作物种植、抚育管理和收购储存的产业化服务体系。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合理安排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以及技术标准和认证工作。安排好能源作物和树种的筛选、培育等科研工作,为能源作物种植和能源林栽培提供技术支持。
(2)做好生物质发电、非粮原料生物液体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试点项目的组织和建设工作。落实好试点项目的资金补贴方式和渠道。抓紧制定和落实非粮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收购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
(3)抓紧制定生物液体燃料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做好生物液体燃料的生产和销售工作的衔接。石油销售企业按照生物液体燃料试点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推广的实施方案。
(4)协同抓好造纸、酿酒、印染、皮革等企业以及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处理的沼气工程建设和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的监督工作。
(三)风电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促进风电技术进步,提高风电装备国产化制造能力,降低风电成本,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
(2)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到2010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同时,形成国内风电装备制造能力,整机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0万千瓦,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万千瓦,为2010年以后风电快速发展奠定装备基础。结合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积极培育小型风力发电机产业和市场,到2010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的使用量达到30万台,总容量达到7.5万千瓦,设备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0台。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风能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河北、内蒙古、甘肃、吉林等地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河北和内蒙古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和400万千瓦左右;甘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吉林、辽宁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50万千瓦,已投产及开工建设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千瓦左右。
专栏8 风电项目建设区域分布
规模(万千瓦)
类别
省份
已、在建
累计投产
项目布局
河北
300
200
张家口、承德、黄骅等
内蒙古
400
300
辉腾锡勒、灰腾梁(锡盟)、达里、达茂、通辽、巴彦淖尔等
苏沪沿海
200
100
江苏如东、东台、大丰、启东等风电场,上海崇明、南汇等风电场,苏沪近海风电示范项目
甘肃
400
100
玉门昌马、安西、白银等
吉林
100
50
洮南、洮北、通榆、双辽、长岭等
辽宁
100
50
阜新、昌图、康平等
新疆
100
40
达坂城、阿拉山口等
重点地区
小计
1600
840
山东
60
20
即墨、栖霞、威海、东营等
广东
60
30
惠来、南澳、陆丰甲东、徐闻、川岛等
宁夏
50
30
贺兰山、中宁等
福建
40
20
平潭、莆田、漳浦、古雷等
黑龙江
20
10
佳木斯、依兰等
浙江
25
10
岱山、苍南、慈溪等地区
山西
25
10
左云、右玉、神池等
一般地区
小计
280
130
其它地区
120
30
总计
2000
1000
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快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尤其在苏沪沿海连片建设大型风电场,形成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苏沪沿海地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在风能资源和电力市场优良的地区建成数十个10万千瓦级的大型风电场。
在其他具有可利用风能资源的省(区、市),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加强对近海风能开发技术的研究,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察评价和试点示范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1~2个10万千瓦级近海风电场试点项目,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
3、技术装备与产业发展
(1)技术和产业发展
提高风电技术研发能力,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建立和形成以国内制造为主的风电装备能力。支持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技术和产品。“十一五”时期,继续促进已批量生产的国产化风电机组的规模化应用,并实现向兆瓦级风电机组的升级换代。在初步形成国内制造装备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技术引进、联合设计、自主创新等方式,掌握1.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集成制造技术,并开发了3兆瓦级的海上风电机组。发挥我国在机电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培育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风电设备配套零部件制造产业。
专栏9 风电发展重点
推动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在风能资源条件好、电网接入设施完备、电力负荷需求大的地区,进行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重点是河北张家口坝上地区、甘肃安西和昌马地区、内蒙古辉腾锡勒地区、吉林白城地区、苏沪沿海地区。
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结合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支持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重点扶持几个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内风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同时全面提高国产风电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建立国家级试验风电场,支持风电设备检测和认证能力建设。
进行近海风电试验: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进行近海示范风电场建设,主要是在苏沪海域和浙江、广东沿海,探索近海风电勘查、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的经验,在积累一定近海风电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掌握近海风电设备的制造技术。
(2)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在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风电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相关的风能资源、流体动力学、机械强度、电力电子、电力并网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将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培养一批研究生等高级人才,选择一些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设立风电专业课程,逐步建立起风电专业。同时,结合风电发展需要,定期举办风电技术培训班,解决目前风电人才紧缺的问题。
(3)加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扶持建立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设计、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设备检测与认证的专门机构。培育一批风电技术服务机构,建成较健全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建设2~3座公共风电测试试验基地,为风电机组产品认证和国内自主研制风电设备提供试验检测条件。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在完成全国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价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地区风能资源详查和风电场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建设条件、并网条件和电力市场等因素,做好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2)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国家风电规划布局,开展风电接入的规划、设计和试验研究等工作,完善风电并网技术条件和调度规程,保证风电项目的顺利并网和发电。
(3)提高风电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能力。鼓励国内企业开展风电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中,采用与设备制造企业打捆招标等方式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和自主技术创新。
(四)太阳能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加快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在太阳能利用条件良好地区,制定城乡民用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
3 1
性措施,在农村地区推广太阳房和太阳灶;通过营造稳定的市场,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进行必要的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太阳能热水器累计安装量达到1.5亿平方米,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进行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和万千瓦级太阳能热发电试验和试点工作,带动相关产业配套生产体系的发展,为实现太阳能发电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奠定技术基础。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太阳能热利用
“十一五”时期,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利用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在大中城市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物结合应用,推广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试点示范工程。进行太阳能海水淡化项目和其他太阳能工业应用项目示范,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沿海城市缺水问题和大规模工业应用摸索经验。太阳能热水器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平方米,形成10~20个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企业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
(2)太阳能光伏发电
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光伏电站,积极解决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等边远地区无电户的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建设光伏发电系统10万千瓦。
启动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在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大中城市开展光伏屋顶、阳光照明等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建别墅等高档住宅区和城市标志性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在封闭管理的住宅区、旅游景区以及城市交通照明和景观亮化工程,提倡应用光伏发电照明。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主要标志性建筑区和建筑物上成规模地安装光伏系统。到2010年,城市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达到5万千瓦。
开展光伏电站试点。在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太阳能资源丰富、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建设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3)太阳能热发电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地沿黄河平坦荒漠、甘肃河西走廊平坦荒漠、新疆哈密地区、西藏拉萨或北京周边选择适宜地区,开展太阳能热发电试点,总装机容量约5万千瓦。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
抓好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太阳能热水器效率。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支持,尽快掌握高纯度多晶硅材料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实现规模化生产。通过试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太阳能热发电关键技术。
(2)产业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开展太阳能资源调查,研究制定太阳能资源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为太阳能大规模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资源基础。
专栏10 太阳能发电重点领域和区域
技术类别
规划目标
(万千瓦)
重点地区
1、并网光伏发电
10
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
城市屋顶系统和大型标志性建筑
5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
光伏电站
5
拉萨、敦煌和鄂尔多斯等
2、边远地区供电
15
西藏、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等地
3、太阳能热发电
5
内蒙古等
合计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制定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十一五”时期,研究制定具有强制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内容的建筑标准,在太阳能资源条件优良的地区,对热水需求量较大的政府投资建筑和商业建筑,逐步实施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
(2)对于列入国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发电屋顶计划、
标志性建筑和并网光伏电站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由政府核定电价,超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机制。
专栏11 太阳能开发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太阳能热水器普及计划:在太阳能资源优良的地区,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热水需求量较大的建筑,以及旅馆、饭店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商业建筑,逐步实行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新建住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及管线通道。
启动城市光伏屋顶计划: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开展光伏屋顶计划,重点是大城市。到2010年,全国光伏发电屋顶系统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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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小时内,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含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原因、应对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五章 事后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试 行)



  1总则
  1.1定义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2目的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根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本预案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文化市场领域内发生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3.1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1.3.2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3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3.4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1.3.5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1.3.6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2工作原则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本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协调各项资源进行应对。
  2.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2.3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应当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4属地管理、协同配合。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公安、消防和医疗等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运转体系。
  3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进行等级划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特大突发事件(I级):
  3.1.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1.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3.2.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2.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3.3.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3.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3.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3.3.4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3.4.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4.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4.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3.4.4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4.5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4.6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4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与职责
  4.1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
  各级执法部门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等相关处(科、队)室负责人组成。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值守、信息采集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有条件的区域可成立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小组细化分工。
  4.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与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与协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3)对外统一发布信息,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做好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工作。
  4.3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收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传达领导小组决定;
  (2)在应急期间督促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具体执行,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具体情况派员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相关情况,拟定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文书,及时报送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3)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应急保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负责处理应急小组的日常事务,保证预防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
  5预防预警机制
  在本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1 预防机制
  (1)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2)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大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在活动举办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登记备案;
  (4)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的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5)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及应急知识培训,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5.2预警系统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注重安全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主体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6应急处理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预案自动终止。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了解掌握事件性质、起因、发展程度等基本情况;
  (2)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国家安全、通信等相关部门;
  (3)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
  (4)指导执法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1.1文化经营场所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如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网吧、影剧院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爆炸、恐怖袭击、恶性斗殴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确认后,第一时间报110、119、120;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干警、消防和医务人员开展各项抢救救援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6.1.2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联合执法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文化市场经营设施、设备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第一时间派执法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对遭受破坏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必要的抢修和保护,并进行调查取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1.3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1)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第一时间报110和120;同时,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法部门应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及时了解新闻来源,联系媒体了解事实,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相关网站中发布事情真实情况。
  6.1.4其他突发事件
  其他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
  6.2分级应对
  县级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协调、指导、监督和处置工作。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7信息上报与公开
  7.1信息报送
  7.1.1基本原则
  (1)统一。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报送信息时应当做到内容、形式、人员方面的统一,各级不应对信息截留、过滤。
  (2)准确。报送信息应尽可能真实准确。
  (3)及时。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报送方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话报送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7.1.2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件发生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1.3报送层级
  (1)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7.2信息发布
  7.2.1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和推迟。
  7.2.2发布主体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7.2.3发布时间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当在启动应急预案24小时内,经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由信息发布人员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基本信息。
  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下,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2.4发布内容
  由信息发布人员披露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7.2.5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人员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8后期处理
  8.1后续措施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8.2书面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8.3经验总结
根据突发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必要时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8.4奖励机制
  对协调、指导、监督、参与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5责任追究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勤工俭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促进教育结构、教育制度改革,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措施.希望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加强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我们于八月一日至十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会议.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形势,总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讨论制订了《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并对今后全国中小学如何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如何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期间,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发展是好的.据一九八一年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中小学有四十三万一千所,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43%.校办工厂有四万零三百六十个,工业产值达十五亿四千多万元.校办农场、林场有土地三百六十多万亩,生产粮食三亿七千七百万斤.勤工俭学的纯收入达五亿七千多万元.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中学,坚持勤工俭学,四年来,毕业的九百一十二名高中生中,三百五十名考上了大专和中专;其余毕业生参加了农业生产,其中二百余人担任了社队农业技术员,有的学生由于带头进行科学种田试验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被省报誉为种田“状元”;一百三十余人担任了农村基层干部.勤工俭学开展较好的地方,学校风气较好,教学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参加工作和劳动以后,普遍得到群众欢迎.
第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改善了办学条件,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吉林省三年来用勤工俭学收入补充的教育经费有一亿多元,他们用国家补助一点,群众支持一点,勤工俭学解决一点的“三股劲拧成一股绳”的办法,把全省中小学70%的校舍修建成了砖瓦房;怀德县校舍的砖瓦房已达到96.5%.河北省三河县勤工俭学的收入,为普及教育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全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每年稳定在80%左右,接近普及初中教育.吉林省怀德县不仅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而且办起了二百五十多个校内幼儿班,使全县50%的儿童受到了学前教育.
此外,一些校办工厂开展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填补了社会生产的一些空白,对活跃市场、为社会服务起了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目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较快的地方,一般勤工俭学活动都开展较好,为前者提供了部分资金、实习场地和专业师资.三年来,辽宁省城镇已办起四百八十多所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其中教育部门利用普通中学改办与联办的一百零五所,绝大部分是以校办工厂为生产基地兴办起来的.青岛市教育部门自办的五十五个职业班中,有二十四个班是与校办工厂生产结合,根据校办工厂生产项目开设的.
实践证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符合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长期坚持.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经验,归纳起来是:
一、领导重视.这是搞好勤工俭学的关键.吉林省领导同志经常关心勤工俭学工作,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广西柳州市领导亲自指导,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勤工俭学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也办好了.
二、坚持育人.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正确方向.青岛市从育人的目的出发,选择生产项目,把学生参加劳动纳入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一些地区和学校,把校办工厂、农场办成劳动的基地,作为育人的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哲盟科左后旗满斗中学,把植树造林作为勤工俭学的主要项目,现在该校已有林地一千多亩,种树三十多万棵,绿化了校园,基本上控制了风沙对学校和本地区的侵害.四川省达县开展了“十小”活动(小种植、小饲养、小采集、小作坊、小菜园、小茶园、小药园、小林园、小土窑、小鱼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四、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条件.开展勤工俭学,涉及到产、供、销各条渠道,涉及到工交、财贸、农林、工商、物资等很多部门.凡是勤工俭学开展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和学校,都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分不开.苏州市计委和湖北省财政局把支持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工厂,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一些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虽然成绩很大,但发展还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勤工俭学历来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度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内乱的破坏,一些同志误认为它是“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产物,对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心有余悸;学校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上来之后,有些同志把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与提高教育质量对立起来,认为是“不务正业”;即使是勤工俭学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单位,也有不少人把它单纯当作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手段,只注重经济收入,忽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具体工作方面: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校办农场、林场土地被占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地方发生学校林场树木被砍、农副产品被抢的情况;有的地方把生产搞得好的校办工厂上收或调并;有的校办工厂产、供、销没有保证;有些校办工厂、农场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善,也出现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之继续向前发展,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我们对于今后工作的意见是:
一、继续统一和提高认识,力争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在近几年内有一定的发展.
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中小学,包括一些客观条件较好的学校还没有把勤工俭学活动开展起来,除有一些实际问题外,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同志对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要在统一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而稳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
二、坚持育人的正确方向,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勤工俭学,虽然是从事经济活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这个指导思想,有些地方和学校还不甚明确,需要在前进中引导解决.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这是目前教育工作和勤工俭学活动中必须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在学好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勤工俭学、科学实验活动学到一些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要注意同教学的结合,学校应当根据各个学科的具体特点,研究如何使教学同生产实践、科学实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校办工厂的特点和优势,使勤工俭学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得到巩固、发展.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对校办工厂、农场在组织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校办工厂要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要注意调整成适宜学生参加劳动的项目,还要注意调整服务方向,使产品适销对路.农村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教育基地和实验园地,要大力开展科学试验活动,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校办工厂、农场都要注意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勤工俭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关心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一支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遵纪守法,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职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和教育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勤工俭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随文送上这次会议讨论制订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己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