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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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


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7]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大力发展道路运输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运输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运输结构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但道路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行业比较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为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运输效率,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高道路运输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为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运输服务品质的更高要求作为出发点,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输服务。
  ——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道路运输业。打破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坚持“路运并举”的方针,实现公路建设与道路运输的良性互动,促进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干线运输与农村运输发展,实现道路运输质量、效益、速度的和谐统一。
  ——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调整和优化客货运输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坚持全面创新,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道路运输竞争力。
  3.总体目标。
  未来五到十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着力提高“五个能力”(提高运输供给能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农村道路运输发展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深化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
  4.深化运力结构调整。制定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优惠政策,发展厢式运输、甩挂运输和汽车列车,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标准化的车辆。完善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限制淘汰高耗老旧运输车辆。进一步提高干线客运车辆档次,在农村客运中推广使用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车辆。对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以及存在超限超载隐患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5.深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引导运输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和特许连锁经营。扶持集约化程度高、网络覆盖面大、组织方式优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创立品牌,提高竞争力。
  6.深化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网等基础设施,以大容量、高中档客车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城市间直达班车客运,条件成熟的线路,可以探索成立线路公司或其他集约化经营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承包、供应商的转变。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的网络化货运代理企业优先发展。
  7.大力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争取地方各级政府支持,享受与城市公交相同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采取减免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等措施,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采取灵活多样的运输组织形式。鼓励拓展农副产品物流加工、物流配送等业务。
  8.提升机动车维修业发展质量。鼓励发展连锁化、网络化、品牌化等维修经营形式,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先进维修技术。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建设,加快建立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推行车辆检查维护(I/M)制度,降低废气排放。全面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
  9.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健康发展。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落实驾驶员素质教育大纲,应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培训学时,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信誉管理制度。推行计时制培训和驾驶模拟教学。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10.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建立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制度节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里程利用率和实载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大贯彻力度。积极研发并鼓励使用适合交通节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生产中废油、废水循环再利用水平。强化驾驶员节能操作培训,推广节油驾驶经验。
  三、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
  11.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贯彻力度,加快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制订或修订道路运输标准、规范,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启动《道路运输法》的立法准备工作。
  12.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档案,做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配置运输资源和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要依据。
  13.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各地不得设置限制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壁垒和制度规定,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和设置网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异地申请客运班线和参加运输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14.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提高执法力度。
  15.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道路运输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周边国家推进便利化运输。加大对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边境公路、运输场站及口岸管理设施,提升整体通行能力。
  16.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营运驾驶员、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从业资格审查和考核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和计分考核制度。
  1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贯彻安全发展方针,强化安全监管
  18.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研究建立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积极推广承运人责任险招投标制度,增强企业抵抗安全风险能力。鼓励运输企业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大中型营运客车上安装GPS终端。积极推进危险货物专业化运输,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推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制度。
  19.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督促等级客运站推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一、二级客运站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客运站应当完善必要的检测手段,按要求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安全例行检查。
  20.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加强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对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和“惩治并举”的原则,严格界定责任,严肃处理责任人。设立安全事故调查专项资金,为安全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
  22、加快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业户数据库,普及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和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各省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省级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尽快实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运政稽查联网。推广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不断完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综合信息查询、公众投诉、求助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GPS公共服务平台。
  23.引导运输企业加快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运输企业应用GPS监控系统、行车记录仪、无线射频技术和条形码技术等,提高运输的自动化程度和动态监控能力。鼓励运输站场使用计算机售票、联网售票、电子显示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鼓励网络售票,加快道路客运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货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运输车辆提供货物配载信息服务。
  六、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运输基础设施条件
  24.加大对道路运输业的资金投入。道路运输为社会提供基础性、普遍性服务,要保证70%以上的客货运附加费用于道路运输发展,并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在资金使用上,重点投放在道路运输站场、农村客运、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上。
  25.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是服务于公众出行和货物集散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继续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全面加快运输站场建设步伐。除从客货运附加费专门划出资金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外,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民营资本、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站场基础设施。
  26.合理规划运输站场布局。客运站的建设选址要充分考虑方便旅客乘车和换乘的需要,加强与其它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大中城市建设综合枢纽型客运站,实现长短途运输、城市公交及与其它运输方式的“零距离”换乘。原有客运站需要搬迁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和“人便于行”的基本要求,搬迁方案要经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确需搬迁至城郊结合部或城市边缘的一、二级客运站,要做好市区到站点的快速公交衔接,必要的应设置专线。货运站场选址要充分考虑物流组织的需要,注重与公路设施、其它运输方式枢纽和主要货物集散地的衔接,满足大吨位车辆的进出、作业需要。在公路规划、设计、征地和建成后运营管理的各个阶段,要充分考虑运输生产组织的需要,做到公路规划、建设与运输场站规划和建设相协调。
  27.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农村客运站的社会公益性突出,应该以政府投资为主。继续以定额补贴形式鼓励地方投资建设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和招呼站。
  七、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8.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能力充沛、保障有力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研究建立应急运输补偿机制,设立应急运输专项补偿资金,全面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29.完善应急运输能力保障体系。依托骨干运输企业,建立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机制,在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八、理顺运输管理体制,加强运管队伍建设
  30.加快理顺运输管理体制。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争取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各省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和级别。积极争取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统一定编,实行运管费以省为单位统收统支。在超编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简和分流超编人员。
  31.加强运管队伍建设。加大对运管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运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严格运管人员的准入,对新录用的运管人员,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管人员,要逐步予以转岗或分流。
  32.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严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严禁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九、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3.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开展道路运输文明站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建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服务竞赛活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拓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
  34.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舒适的服务。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和倡导优良作风,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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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组织管理机构)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市行业协会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是本市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社团管理局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协同做好行业协会的促进和发展工作,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扶持和促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市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将本应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同时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原则)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
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
对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以由以区县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功能。
第六条 (发起筹备的条件)
在本市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应有行业代表性,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3名以上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业协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行业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由发起人共同推举;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八条 (名称)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等名称,并冠以“上海”字样。
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名称。
第九条 (申请筹备)
需要筹备行业协会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提出筹备申请,经审查同意筹备的,由行业协会发起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持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筹备。
第十条 (筹备的审查程序)
需要筹备行业协会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四)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活动经费筹措渠道、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专职工作人员的来源及基本情况。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行业协会的筹备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进行审查意见时,应当听取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
经批准筹备行业协会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筹备工作,并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章程审查及核准)
完成筹备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将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
行业协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本市行业协会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变更、注销)
行业协会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市社团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办会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加入)
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与这一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兼营两种以上行业业务的企业,可以分别申请加入两个以上相关的行业协会。
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申请加入本市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经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选举或者改选的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九条 (经费)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执行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适用例外)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七)项关于开除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关于自愿入会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实行当然会员制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
本市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按照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1995年8月7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代办储蓄手续费的管理,总行曾以中银综〔1995〕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的通知》重申了有关要求。鉴于目前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为保证代办储蓄手续费正常、合理、有效的使用,现对有关问题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中银财〔1991〕105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有关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的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支付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标准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以内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留用。
二、应付的代办费要根据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的上月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为计算基数并划分档次,随平均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费控制比例。
三、各行支付代办费要按财政部《办法》中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无关费用在代办费中列支。
四、对自办所中代办员支付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按储蓄存款平均余额计提。
五、各行要切实管好、用好代办储蓄手续费。
六、原(90)中综字第41号文失效。一律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