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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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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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的民工在施工中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 造成身体损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北京某山庄(以下简称山庄)在院内搭建蒙古包时,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铁工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干完木工活王某领取全部劳动报酬后与山庄再无其他关系。2001年8月16日(当时下着小雨),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因下雨铁板滑落,砍到王某的双脚后跟上。
  王某被送至怀柔区第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王某的治伤费用已由山庄给付。2001年9月27日王某以自己为山庄干木工活受伤,且需继续治疗为由诉至怀柔区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山庄先行给付医疗费6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由山庄给付医疗费5000元,王某撤回了起诉。2001年12月10日王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另查,山庄已即时结清了王某的劳动报酬。
  2002年1月9日, 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王某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 王某属山庄雇佣的临时木工,雇佣期间王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帮助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被铁板砸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王某为工伤。山庄以王某作为本单位临时雇佣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区劳动保障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王某为工伤的认定,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王某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http://www.sdldfl.cn/ReadNews.asp?NewsID=2301的观点:

王某与山庄之间仅存在民事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首先,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主体上看,王某不是山庄的正式职工,既不享受北京山庄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身份。从程序上看,王某与山庄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内容上看,虽然王某所完成的工作符合法律要求,但是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劳务内容合法,并不影响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其次,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山庄为搭建蒙古包,临时雇佣王某做木工活,王某按约定自带木工工具,完成搭建蒙古包的木工活,每天领取40元的劳动报酬,至木工活干完止;山庄负责提供图纸设计和必要的原材料,并负责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山庄之间,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王某事实上也没有成为山庄的成员,也不享受北京山庄提供的给予其他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他们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具备的条件。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王某与山庄之间仅存在民事雇佣关系。因为从干预程度上来看,国家对于王某与山庄之间的关系干预较弱,而不像对待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强。从福利待遇方面来看,王某显然在福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职工就存在明显差距。从用工形式方面来看,王某与山庄之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实际成为企业的成员,不享有山庄其他职工同等待遇或同等条件。因此,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仅存在雇佣劳务关系,而这种雇佣关系只能受民法调整。在实践中,对劳动者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王某与山庄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应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区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观点:
本案王某与山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1王某不是正式职工,既不享受北京山庄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王某与山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职工享有的待遇不予保障是违法行为。以此作论据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2从主体上看,承揽搭建蒙古包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而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主体合格。3。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干完木工活王某领取全部劳动报酬后与山庄再无其他关系。2001年8月16日(当时下着小雨),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说明王某作为i劳动者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符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4"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排除王某与山庄是承揽关系。

“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王某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 王某属山庄雇佣的临时木工,雇佣期间王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帮助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被铁板砸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王某为工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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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中央对省考评、省对县考评,省级和县级考评采用不同的考评指标。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分为省级绩效考评和县级绩效考评两方面:
  (一)省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考核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县产生与申报、管理制度建设、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资金投入与整合:主要考核省级投入、省级资金整合等情况。
  (二)县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省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1、附2)
  省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该省全部重点县的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省考评总分。其中,省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点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