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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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工商、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要物资仓库周围;
(二)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三)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及燃气管道周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五)机关、学校、医院及公共场所;
(六)楼顶、阳台、楼道、室内;
(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外,元旦、春节、元宵、国庆等重大节日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第七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电影、电视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放时间或者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罚款和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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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1998年10月2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缩写CEC。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第三条 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电联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中电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中电联具有下列主要职能: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必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电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中电联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中电联会员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申请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中电联反映意见与建议,对中电联工作进行监督。
(三)享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四)参加中电联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退会。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电联章程。
(二)执行中电联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三)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是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协商、推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中电联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可提前召开或在五年期间增加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一)制定或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项需经合法出席会员代表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中电联的工作。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中电联会费收支报告。
(五)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超过代表会议选出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筹备和组织全国会员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出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建议,并提请理事会确认。
(五)审查批准发展会员。
(六)审查批准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七)聘请中电联顾问。
(八)审查批准由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三条 常设办事机构
中电联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
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中电联可设立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
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中电联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中电联的经费应用于实现中电联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经费收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每会计年度终结后,编制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报告,预决算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与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第十九条 中电联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1983年2月24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建国以来,全国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忠心耿耿,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地工作,为少先队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少先队工作蓬勃开展,鼓励少先队辅导员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作出新的贡献,特制订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
一、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刻苦钻研少先队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较好地掌握少先队教育工作的规律,成绩显著,富有创造精神。
3.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经常开展有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少先队活动。在活动中善于发挥队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队员受到良好的教育。
4.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二、评选办法
1.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五年评选一次。
2.评选工作要建立在经常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特别要注意征求评选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与群众的意见,使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确实为大家所拥护。
3.评选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征求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意见,推荐名单报团中央批准,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表彰。
三、表彰与奖励办法
1.对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发给纪念品。给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和奖励,应当与优秀教师和模范班主任同等对待。
2.被评为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者,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证书和奖章,召开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
3.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进行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