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7:25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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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湖北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为了完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我们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对《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修改补充
(一)会计科目
1.将“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科目所属的有关明细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1)将“附属设施补偿拨款”、“农房建设拨款”和“搬迁费拨款”3个明细科目合并为“农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拨款”明细科目。
(2)将“居民点征地拨款”和“农村基础设施拨款”2个明细科目合并为“农村基础设施拨款”明细科目。
(3)将“学校医疗点增容拨款”和“学校搬迁增补拨款”2个明细科目合并为“学校及医疗点增容拨款”明细科目。
进行上述调整后,“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编号如下:
10101 生产安置拨款
10102 零星林果补偿拨款
10103 农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拨款
10104 农村基础设施拨款
10105 小型水利设施拨款
10106 学校及医疗点增容拨款
10107 村组副业补偿拨款
10108 过渡期生活补助拨款
10109 库周交通恢复拨款
10110 其他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2.将“城镇迁建拨款”科目所属的有关明细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1)将“征地拨款”和“基础设施拨款”2个明细科目合并为“基础设施拨款”明细科目。
(2)将“房屋复建拨款”和“搬迁补助拨款”2个明细科目合并为“房屋搬迁补助拨款”明细科目。
进行上述调整后,“城镇迁建拨款”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编号如下:
10201 基础设施拨款
10202 房屋搬迁补助拨款
10203 工程管理拨款
3.将“集镇迁建拨款”科目所属的有关明细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1)将“征地拨款”和“基础设施拨款”2个明细科目合并为“基础设施拨款”明细科目。
(2)将“房屋复建拨款”和“搬迁补助拨款”2个明细科目合并为“房屋搬迁补助拨款”明细科目。
进行上述调整后,“城镇迁建拨款”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编号如下:
10301 基础设施拨款
10302 房屋搬迁补助拨款
10303 工程管理拨款
4.将“环境保护拨款”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取消。
5.将“勘测规划拨款”科目名称改为“勘测规划设计拨款”科目。
6.将“耕地占用税”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取消。
7.将“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进行修改,本科目只设置“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和“本年度拨入移民资金”2个明细科目,并在“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明细科目下,设置“八年试点资金”和“正式阶段资金”2个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8.增设“204煤代油投资借款”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搬迁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增设“205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10.增设“206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二)会计报表
1.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
(1)将原“二、其他资金占用”项目所属的“以工代赈管理费”项目改为“一、拨出移民资金”项目所属的“15、以工代赈管理费”项目。并对项目行次作相应调整。
(2)会计科目变化后,资金平衡表中的相关项目及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2.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
(1)在“本年计划数”栏后增设“累计计划数”栏。
(2)在“十四、对口支援经费拨款”项目下,增设“十五、以工代赈管理费”项目。
(3)会计科目变化后,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中的相关项目及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二、对《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的修改补充
(一)资产负债表(行管01表)
在本表“支出类”项目所属“经费支出”项目下,增设“对口支援经费支出”项目。
(二)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管02附表)
职消本表“四、本年实际支出数”项目所属的“开办费”项目,增设“4.基本建设费”项目和“5.其他支出”项目。
三、对《汇总会计报表》的修改补充
对《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汇总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及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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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统计局《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统计局


批转市统计局《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统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向型经济的统计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统计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统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统计登记转移手续的情况;
(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情况;
(三)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年、定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凡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到当地的统计机构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未办理统计年审的,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检前,必须到当地的统计机构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接受统计年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经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统计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
税务部门在给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检查该企业是否办理统计登记,对未办理统计登记的企业,税务部门代发统计登记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其在3-4日内到统计机构补办统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代发统计登记的有关规定,并在对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时,要求受检企业提交统计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证》(以下简称《统计年审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每年一次,时间为次年的1-4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和年审。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和年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实行《统计年审证》制度。凡已办理统计年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统计机构发给市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年审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涂改《统计年审证》。
第十一条 《统计年审证》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统计年审证》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年审工作可以收取年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华侨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30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