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于泽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00:19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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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于泽昕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笔者结合当前法院信息建设工作情况,就如何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谈几点想法。

第一,制定长期有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有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增设机构,充实人员。为保证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有专门的技术队伍。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协调和解决机构和编制问题。二是加强信息化知识培训。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三是制定运行信息化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运行程序、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运行程序,应该形成一整套运行的规定和制度,有章可循。

第二,想方设法争取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建议上级法院应争取政法专项资金,每年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投入和改造。这样基层法院也就容易与地方财政进行协调。

第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大网络安全监管。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由于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水平不高,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虽然上级法院信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内网与外网之间采用物理方式隔离,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采用逻辑方式隔离。并不惜成本对内、外网采用物理方式隔离,主要还是考虑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但是仍有不少人员对网络安全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基层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针对法院系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院网络安全标准,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这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需要。应不断探索审判数字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法院的信息管理机制,为法院的改革和全面工作开展提供创新的手段、平台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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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4]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履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预案制定、事故查处以及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包括煤矿企业死亡人数)、重大事故起数、特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等。
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分至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实绩考核内容。考核为优秀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是辖区(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没有承担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自治区驻呼各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所有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市考核部门及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10日,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
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的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别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附:职位说明书(机关名称)职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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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和升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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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关名称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机关分别填写部门名称和省名称:市、县级政府机关填写省及市、县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