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王智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35:09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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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体制与社会稳定

王智名


摘要:自上个世纪末以来,稳定成了中国的核心词之一。维护稳定保平安已纳入“一票否决”,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宪政体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和功能,如何施行宪政来维护好社会稳定是我国当代法治进程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宪政体制 社会稳定 价值 功能


一、概述宪政与稳定

  在中国,社会稳定是社会各项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当代中国的最高利益。稳定成了中国的核心词之一,被看成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事实上 ,维护稳定保平安一直是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头等大事。在当今世界局势动荡、国内矛盾凸现的环境下,我们党和政府适时地提出以科学观推动经济这个首要任务的发展,以构建社会稳定为目标多管齐下来维护社会稳定。
  所谓社会稳定,是指社会规范有序和合理渐进的发展,而非“太平盛世”下的“死水一潭”。不稳定源于当前我们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出现了新的矛盾,诸如社会道德缺失,公平正义失衡,造成贫富差距悬殊,心理承受力过限等等。造成不稳定的不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但这一力量能否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真正解决。如果社会公平解决好了,人民群众就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如果不去解决或者说没有解决好,就会把人民群众推向社会稳定的另一面。稳定并不是目的,我们是要通过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条件,满足人民的需要,进而实现人的发展。所以,不能为稳定而稳定,更不能为了稳定而去压抑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在目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从西藏事件、火炬风波,到四川地震中的人祸、瓮安事件、闸北袭警,种种迹象显示,我国的社会稳定问题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群众上访事情增多,很多被压下去的还不算,其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占有大量的比重。大家都会确信,上访者不可能象孙姓专家所说的“99%都是精神病”,反而说明我国的法制不健全或者法制运行不健康,法制没有能很好地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和价值。
  实施宪政体制,依法治国,依靠法制实现法治,实现公平正义,使人民信服,有利于社会稳定。
  所谓宪政,即宪法政治,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奉行宪法规则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具体而言,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1]总之,宪政就是以宪而治的法治政治,这种法治政治谋求人的主体性与政治的规则性的统一并最终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宪政包括所有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宪政具有维护稳定的价值和功能

(一)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本身即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
  宪政体制应该是法律至上,维护宪法的权威。法律权威源自并从属于宪法权威,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法律之治核心是宪法之治,法治的根本是宪政。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正是以其作为“最高的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最高效力,使法制的统一、协调得到维护。宪法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2]这是任何其他的法律规范所做不到的。宪法是社会稳定实现的根本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系统论述过政体(宪法)的稳定作用。“共和政体,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是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各种政体中最为稳定的类型。”以为中产阶级的人数多而财产充足,就能平衡富有和贫穷阶层的势力,而使国家少有党争之祸。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通过宪法确认革命成果和新秩序,达到新的稳定。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也是其首要任务。宪法是稳定的,但也不是静止不变的,宪法的变化源于社会发展的变化,只有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中的冲突与矛盾非常尖锐,社会矛盾要突破宪法而引起宪法危机时,改变宪法就不可避免,只有通过宪法的修改来稳定社会。因而,我们说,宪法的产生、发展具有稳定社会的价值。
  新中国宪法对中国实现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方面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宪法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最重要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国内各种重大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宪政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有益于社会稳定

  在近现代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是通过民主宪政体制得以实现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进步。在今天弘扬人权保障,意在恢复在近现代化进程中被异化了的人的主体性地位。在宪政框架下,保障人权构成了宪政的终极价值诉求,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普适性的宪法原则。宪法对人权实定化,确认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予以保障,是宪政的本质核心。
  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政府强大与否,稳定不稳定,全凭它能否在完善其政治制度化的速度与扩大群众参与水平二者之间求得最佳值,适时适度地调?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共振,奏出政治上的谐调。”[3]这种民主宪政体制体现着民主政治与法治原则,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
  人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即为公民权利。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如何,主要看其公民权利的实现多少。在民主宪政体制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是该社会的义务和民主宪政体制的目的。在政治上,公民权利的享有,本身就体现着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而这本身又是民主宪政体制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的享有必将进一步健全这种体制,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经济上,公民权利的享有,意味着公民个性的完善和公民自身能量的尽情释放,这必将推动经济的发展。因为与民主宪政体制相适应的必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是目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由经济,一种权利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公民,其权利的享有必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自然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表现在社会结构中就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自然会有其不同的阶层群体意识、不同的利益获取与维护模式。所有这些群体阶层合法的利益,都要、也都必须要一视同仁地去尊重、去保护。尤其在今日的中国,尊重人更多要体现在尊重最广大人民群众方面,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前提。可以这么说,当公民权利的享有与民主宪政体制保持在高水平的平衡状态下,则这社会便是长期稳定的社会。作为联系国家和公民纽带以及构成国家基本制度模式的民主宪政体制一旦被摧残,势必带来社会的巨大不稳定。
  真正实现有机的、良性的、持续的、健康的社会稳定最终还是要靠坚持“以人为本”。良好的体制能造就人,保障权利和权力和谐互动,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三)实行民主宪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导力量

  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是两个相对的概念,限制政府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公民权利就要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民主宪政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我们要的不是极权政治下粉饰太平的绝对稳定,而是民主宪政下的社会规范有序和合理渐进发展的相对稳定。绝对稳定不是真正的稳定,相对稳定则是理性的动态的稳定,这种稳定意味着公民权利的享有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稳定的“动态”幅度因富有理性的、合理的力量推动将愈趋平衡,从而使社会愈趋民主、法制与理性。制度是秩序的先导,没有民主宪政制度,就没有宪法秩序和宪政秩序,从而就不可能建设民主法治,也不可能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导力量。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在稳定基础上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和助推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实现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度相互适应的统一协调状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只有执政党及其政府才有这种政治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定管理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稳定的社会之不仅依靠市场机制或仅仅通过社会自治去实现,同时需要政策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疏导机制、社会控制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而这些社会性机制只能由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体的法定政治机构与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公民社会来共同建立和发挥。比如,社会稳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的社会,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需要及时得到处理和化解,否则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表达渠道、健全和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等积极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时地疏导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伟大工程中,各级政府都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

(四)权力制衡优于法律监督,权力为民所用让人民满意

  宪政就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过程。宪政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政治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力量的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民福祉的强大力量;运用不当,则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侵犯人民权利的专制工具。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势必会走向滥用和腐化。这是由权力运行的本性决定的,是适用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一条普遍规律。
宪法首先是限权法,对权力实施必要的控制是权力良性运作的关键。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强大的力量,必须用另外一种与之相当或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和监督,才会循规蹈矩。英国哲学家洛克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4]孟德斯鸠也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5]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西方著名的“分蛋糕理论”告诉我们,设计一个良好的权力制衡制度最重要。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如果用代表民意的选票决定权力,还用得着那么多的上访吗?民众有合理的表达诉求的途径,能真正掌握监督的权力,民意就能顺畅,不至于日积月累,导致隐患。

三、如何实行宪政维护社会稳定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宪政具有维护稳定的价值和功能,那么在实行宪政来维护社会稳定上,笔者着重探讨以下几个应该处理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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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考核采取执法案卷抽查、行政机关互查联查、行政执法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执法互查、联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暗访调查不定期进行。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扣分制,其中行政执法工作部分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按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数分为五个档次:50人以下的(包括本数)扣分系数为1,51-1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5,101人-3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301人-500人的扣分系数为085,501人以上的扣分系数为08。行政立法、复议、监督等工作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各单位均为1。基础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按各单位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三)评议考核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1、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含市政府本级)依法查处的;

3、截留坐支私分罚款、财物的;

4、制发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的;

6、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是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总体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1-10名的优秀单位由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后五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工业经济促进局

3、教育局

4、科学技术局

5、民族宗教事务局

6、公安局

7、公安交通管理局

8、监察局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局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国土资源局

15、规划局

16、建设局

17、城市管理局

18、房产管理局

19、交通局

20、信息产业局

21、水利局

22、农业局

23、林业局

24、畜牧水产局

25、商务局

26、文化局〖〗27、体育局

28、卫生局

29、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审计局

31、环境保护局

32、统计局

33、物价局

34、粮食局

35、旅游局

36、中小企业局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外事办公室

39、国资委

40、地震局

41、园林局

42、档案局

43、广播电视局

44、新闻出版局

45、人民防空办公室

46、国家税务局

47、地方税务局

48、烟草专卖局

4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质量技术监督局

51、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是以龙卡网络系统为基础,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作为资金清算点,通过与各成员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储蓄卡在全国联网的营业柜台、ATM及特约商户POS上的实时交易业务。
第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只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异地营业网点的存取款和查询、ATM取款和查询、商户POS消费。
第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准确、安全、规范、实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由总行、一级分行、成员行三级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零售业务部:负责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业务的推广、完善及宣传工作;审查和批准入网成员行;制定成员行储蓄卡发卡标识码;协助制定网络系统及业务发展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网络系统其他有关事项。
二、会计部:负责制定龙卡网络会计核算办法。
三、信用卡部: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培训;制定龙卡网络管理办法和制度;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实时转发、对账调账信息的传递、查询查复、业务统计、仲裁及有关投诉处理。
四、科技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汇划和清算。
第七条 一级分行职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转发、对账、查询查复、业务统计;处理辖内网上交易的纠纷,协调处理辖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行的业务操作规范;负责储蓄卡业务的发展及辅导、检查等工作;管理POS、ATM和柜台终端等网上交易设备;处理网上交易的发送、接收、记账、对账、查询查复、调账及业务统计。
二、负责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个人汇款清算部。除了办理个人电子汇款业务以外,还要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款项的汇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提交清算中心;
2.接收清算中心送交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汇划信息,冲销挂账;
3.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调账等。
(二)会计柜台。没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以通过会计柜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章 申办异地交易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员行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储蓄通存通兑计算机网络系统,ATM和POS实现联机交易,达到龙卡网络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资金清算及信息传递系统,实现与总行授权中心的连接。
二、按总行规定的储蓄卡卡号标准、磁道格式及卡面设计发行储蓄卡,使用总行指定的储蓄卡发卡标识码,遵循储蓄卡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四、设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六、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网络信息和通讯加密的密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入网程序:
一、成员行向总行零售业务部呈交书面申请。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会同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总行科技部会同发卡行科技部门对系统进行联机调试。
四、联机调试成功后,总行、发卡行业务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和验收。
五、测试验收通过后,总行下文通知发卡行和其他成员行,该发卡行正式成为网络系统成员行,可以开始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第四章 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营业柜台可以受理异地储蓄卡的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及撤销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时必须在柜台计算机终端上处理,不得在POS上办理存、取款业务。营业柜台办理储蓄卡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凭储蓄卡办理,不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由于操作错误或原始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存、取款业务差错,应凭储蓄卡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授权,实行双人操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必须加强对储蓄卡异地交易的风险管理,切实执行授权操作制度。
一、当日存入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二、经办行办理错账冲正及5万元以上大额存取款业务必须授权方可办理。取款5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
三、储蓄卡在异地柜台的存、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实时登记卡账户。网络中断时不得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办理异地取款业务应按取款额的1%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一、取款手续费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受理行全额收取。
二、取款的撤销交易及错账调账应将原交易扣收的相应手续费退回卡账户。
第十六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查询业务只能查询账户余额及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时须划卡并输入密码。

第五章 ATM交易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只能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
第十九条 每张储蓄卡每日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取款按取款额的1%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ATM管辖行全额收取,余额不足扣收不得取款。

第六章 POS交易
第二十一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只能办理转账消费业务,持卡人须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的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转发发卡行并登记储蓄卡账。POS脱机或储蓄卡磁条损坏时不能用手工压卡方式办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 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在商户POS上消费时收取特约商户的回扣收入由受理行全额收取,持卡人不必另外支付手续费。

第七章 特殊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以受理行实际交易结果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并结合人工干预的方法进行差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在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业务纠纷,由总行授权中心负责仲裁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不受理储蓄卡异地挂失业务。
第二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柜台交易中发生的撤销交易应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授权并输入密码,由负责人和操作员双人操作进行冲正。同时冲正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
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三十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吞卡情况,受理行按吞卡业务管理要求进行处理。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领卡,吞卡一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作注销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对账后发现的各类差错交易,应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查明出错原因,并于下一工作日内向总行授权中心发出差错报告。总行授权中心向该差错交易相关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发出查询,经差错交易相关行确认后传至总行授权中心;总行授
权中心按正确的交易结果填写“差错调整单”,并向应调账行发出调账通知。应调账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差错调整单”调账,如调账涉及资金清算,还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融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成员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对账调
账工作,认真做好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的各类投诉和查询工作。成员行对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要认真核对,逐笔销记。应付款行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经总行授权中心向对方行发出查询,尽快查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户对其储蓄卡账目有疑问可凭原始交易凭证到受理行和发卡行投诉查询。客户申请投诉查询的对象无论是受理行营业柜台,还是ATM管理部门、特约商户,或是受理行、发卡行其他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均应尽快为客户查清账目。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可凭客户的投诉查询书通过总行授权中心查询异地交易账目,发现差错应比照错账调账手续处理。

第八章 日终结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交易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其主机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自动生成交易的明细流水账及汇总。
第三十七条 成员行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流水生成当日日结所需的各项数据并进行日结清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权中心及成员行须对所有储蓄卡异地交易信息登记明细记录。每日日切时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进行所有交易数据的自动联机对账。若对账数据不符,应对交易记录明细进行逐笔勾对,找出对账不符的交易,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并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根据总行的仲裁结果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

第九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
如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指定会计柜台对异地交易业务资金进行划付。
应收款行向应付款行划付的异地交易资金包括:
一、受理行所辖的营业网点、ATM、商户POS为异地持卡人所办理的取款和消费结算款项;
二、发卡行的持卡人在异地成员行营业网点所办理的存款。
第四十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应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交易流水,由应收款行逐笔或汇总打包经同级清算中心向应付款行进行清算;资金清算必须在下一会计营业日结束前完成,并由各成员行清算到营业网点。
第四十一条 成员行通过各自的资金清算系统完成所属机构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统计报表为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由总行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规范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加强储蓄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
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务组织
第一条 账户设置。
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对账不符的挂账款项和经资金清算后的未销记款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设置。
二、“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收取的手续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设置。
第二条 凭证、报表和登记簿。
一、凭证。
(一)储蓄卡存款收据(表十二);
(二)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表六);
(三)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表七);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表八);
(五)储蓄卡紧急止付申请书(表九)。
二、报表。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表一);
(二)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二);
(三)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三);
(四)储蓄卡异地异常交易明细表(表四);
(五)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核对不符情况表(表五);
(六)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表十);
(七)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表十一)。
三、登记簿。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关登记簿。

第二章 营业柜台交易业务处理
第三条 营业柜台可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取款、余额查询和存取款业务的差错撤销交易业务。
第四条 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存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缴存的现金、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审核凭条要素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储蓄卡存款交易刷卡办理存款业务。大额存款业务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存款凭条打印内容并盖章后,将储蓄卡及存款凭条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现金——营业网点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日终结账时对业务凭证进行分类,根据存款凭条统计出异地储蓄卡存款的合计金额和笔数,与终端打印的营业网点轧账表中异地储蓄卡存款金额、笔数核对,相符后存款凭条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卡户
第五条撤销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存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于当日在终端选择“撤销存款”交易,收回原存款凭条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经办员用原存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网点负责人应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成功标志等,其中“交易金额”用负数反映。
(四)如属存款凭条填写错误,原存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凭证附件并请持卡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存款凭条;如原存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存款交易时用原存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五)如存款交易无法撤销,应及时通知隶属成员行有关部门,由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二、账务处理。“撤销存款”交易是由计算机自动对原存款交易流水作撤销处理,对储蓄卡账户采用同方向负数的方法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存款交易不纳入清算,故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六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取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取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取款5万元以上持卡人必须在取款凭条背书,写明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交来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应认真审核凭条要素和有关证件,无误后选择取款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大额取款时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取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金额(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打印内容无误,请客户在手续费收据上签字,并在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上盖章后,将储蓄卡和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营业网点现金(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日终结账时打印营业网点轧账表,并与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的合计金额核对,相符后取款凭条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手续费收据作“手续费收入”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受理行收取的手续费向发卡行清算。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第七条 撤销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取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以在终端选择“撤销取款”交易,收回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查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经办员用原取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营业网点负责人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日期、卡号、金额(负数,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如属凭条填写错误,原取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并请取款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如原取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取款交易时用原取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二、账务处理。“撤销取款”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取款交易的流水记录和手续费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取款交易流水记录及手续费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八条 查询。
一、持卡人在异地柜台申请查询时,经办员在电脑终端输入储蓄卡查询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终端收到返回信息后,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三章 ATM交易业务处理
第九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可以进行现金取款和账户余额查询交易。
第十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并选择“取款”交易,输入取款金额。
(二)交易成功后ATM打印客户通知书,提示持卡人取回储蓄卡并吐钞。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ATM钱箱户(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融+手续费)
第十一条 查询。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个人密码,选择查询交易。
二、交易成功ATM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四章 POS交易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特约商户POS上只能进行转账消费交易。
第十三条 转账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商户收银员按POS操作要求划卡,POS判断该卡为可受理卡后,选择消费交易,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确认交易。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消费金额、经办行、发卡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三)商户收银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由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收银员将储蓄卡和消费凭证客户联一并退回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商户POS消费资金(交易金额—商户回扣)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商户回扣)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第十四条 撤销POS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储蓄卡消费交易错误时,商户收银员可即时在POS上划卡,选择撤销消费交易,并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OS判断该笔交易为当日交易时发送撤销交易信息。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撤销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二、账务处理。“撤销消费”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消费交易的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消费转账交易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时,因等待超时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发卡行、总行授权中心或本行主机响应回复,不能完成交易,而计算机又不能提供交易自动冲销是否完成的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经办人员应向客户作出解释工作。同时,告知客户存款由银行收存,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留存专夹保管;经办员经授权打印或手工(营业柜台与直接管辖成员行主机网络中断)填写“储蓄卡存款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收执,作为银行向客户收款的凭据;一联专夹保
管。
二、待网络通讯恢复,客户可持“储蓄卡存款收据”查询存款交易是否完成。若发卡行已记账,经办员收回客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并取出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经授权手工填写相关要素,将“储蓄卡存款凭条”一联交给客户;若发卡行未记账,经办员收回客
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同时销毁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并请客户重新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再做存款交易。
第十六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止付该持卡人储蓄卡账户(减少相应可用余额),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
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并说明原因,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七条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必须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三方核实后由总行授权中心向调账双方下传“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
一、调账规则。
(一)一律由总行下发“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如涉及调账资金清算,则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额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二)受理行在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前,必须查实交易在网点的实际结果,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差错原因。
二、本代他交易出错。
(一)每日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本代他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与本行发起交易的营业网点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出错原因,根据
结果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并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通过查询交易流水和与发卡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三、他代本交易出错。
(一)每日总行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他代本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查询受理行是否有相应差错报告,有相应差错报告做出调账确认;如没有,应通过查询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和与受理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各类吞卡现象应根据ATM交易流水记录分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因密码输错三次、ATM使用超时或ATM故障等原因造成的ATM被吞卡,由受理行经办人员登记“吞卡登记簿”,待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到原被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时,经办人员登记领卡人身份证号码,由领卡人在“吞卡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领回被吞卡。一
般吞卡隔日可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吞卡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二、对挂失止付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储蓄卡在异地营业柜台、ATM、商户POS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的账务问题进行投诉时,成员行应尽快为持卡人查清原因。
一、投诉处理的原则。
(一)投诉查询以受理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记录为参考依据;
(二)受理投诉行与原受理行或发卡行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共同配合,及时处理,做好账户的核对工作;
(三)对于投诉后的调账工作,成员行应严格按照错账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四)若是原受理行在受理业务时发生的人为事故,由受理行负责;
(五)受理行或发卡行收到“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总行授权中心。
二、受理投诉的两种情况。
(一)持卡人到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人调出原始凭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和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与发卡行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
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理意见。
(二)持卡人到原发卡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员应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并与交易的原受理行核对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
理意见。

第六章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包括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对当日所有交易数据的日终轧账和对账。
第二十一条 日终结账处理的时限。
一、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的日结处理工作。
二、日切处理采用时点截数轧账方式,首先由总行授权中心主机定时发起日期切换,启用新的交易日志,截数轧账以后发生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归入次日的业务处理。
三、总行授权中心记载的成员行之间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权中心的日结处理。
一、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根据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若各类交易的借贷方发生额轧差数为零,则当日异地交易账务轧平,生成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交易明细表、交易统计表。
二、总行授权中心以成员行为单位,根据业务发生时序和日期,按照营业柜台、ATM和商户POS分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统计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并据此生成各种管理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综合分析文件,为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提供各种数据。
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每天对成员行的储蓄卡在龙卡网络系统中的每一笔异地交易情况都自动进行记载,并按交易记录进行分类,为系统对账和调账提供方便。
三、总行授权中心向成员行传递日结数据清分时产生的各类异地交易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内容包括:本代他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他代本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同时传递各类交易的明细数据,供成员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日结处理。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授权中心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文件以通讯方式发到总行授权中心。
一、成员行对当日各类交易数据进行交易清分,生成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同时生成本成员行所辖各单位的本代他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以供账务核对和各级资金清算所用。
二、成员行主机将总行授权中心主机下传的本代他收付明细、汇总数和他代本收付明细、汇总数与本地主机清分产生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核对,确保整个系统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员行主机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轧平账务后生成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款清单、应付款清单和业务统计表。
四、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核对不符的交易明细应立即上传至总行,同时应在下一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的“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挂账,待按差错调账手续查明原因后,冲销挂账。

第七章 资金清算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对账后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应收款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如目前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会计部门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营业网点的资金清算。营业网点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发往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每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与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对账无误,并轧平所有账务后,打印网点轧账表,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的应收、应付款合计金额,做如下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根据营业网点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应收、应付款合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贷: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三、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
(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三)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他代本付和本代他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四、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与各营业网点的资金往来,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清算往来资金。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间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
(一)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按成员行自动生成电子汇划信息,电子汇划信息要素中应包括应收款清单编号,并按规定时间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打印“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一联记“清算资金往来”
科目。
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上加盖个人电子汇款专用章,将交易清单、凭证、电子汇划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二)营业终了,根据清算中心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和“待汇出统计表”进行核对,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二、应收款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组)收到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提交的电子汇划文件按现行方法审核无误后上行发送。
三、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清算中心(组)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四、应付款行清算中心。接收下行的电子汇划文件。打印各种凭证、生成电子文件,并加盖专用章后送交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五、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接收清算中心“委托电子汇划划付款清单”、补充报单及电子汇划文件,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利用电子汇划文件录入功能将汇划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根据收到的划付款补充报单中的应收款清单编号,查找相应的应付款清单;将应付款清单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逐笔核对,核对无误的逐笔销记。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四)营业终了,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六、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行要及时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应收款行必须于交易发生次日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汇划。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行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补充报单,如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明细核对不符,应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及时查明差错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行要及时清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挂账。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划付款补充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