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策划/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3:53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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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策划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100元。从卖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却面临种种困境,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已经提了很多年,也进行很多年的尝试,相继推出了“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等多种模式,但都遇到各种问题。笔者提出了“龙头企业加协会加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民间性质的协会,邀请当地生产、销售、加工企业以及单个分散的农户加入协会。用知识产权作为连接龙头企业、协会和农户的纽带,由龙头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并制定相关使用规则,依靠协会的组织力量来推动、促进并监督农户以及相关会员确实按照规则使用知识产权。
一、农业涉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专利、商标、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
(一)商标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同样是在湖南许多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也没有走向全国,其中的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叫某某牌的。
(二)专利
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现象,对我们是一个严重的警示。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浩元介绍,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千克60元增加到316元。
专利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方法,农产品的储存方法,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等方面都可以申请。培育方法专利的开发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储存方法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销售周期,即便是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三)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
原产地域产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原产地域产品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为产品具有独特性,其他地方产品的不可替代,所以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认可程度。原产地主要对农产品体现在特色农业上,对当地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经过审批的原产地域产品有几百个,其中大部分是农产品。山东的章丘大葱,从99年注册时的每公斤0.4元上升到2003年的0.9元。吐鲁番葡萄也因此年产量达52万吨,占全世界产量的7%,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证明商标的性质和原产地域产品差不多,只是因为在我国它们分别归属两个部门主管,所以需要重复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
(四)植物新品种
河北省某玉米研究所与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奥瑞金)联合开发玉米新品种,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名称为“临奥1号”。大连市某种子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繁“连玉15”600亩。奥瑞金公司认为“连玉15”侵犯了其“临奥1号”的品种权,将大连公司以及代繁殖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奥瑞金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分别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9.6万元和28.8万元。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但是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农业知识产权规划
泰纳国际果业(北京)有限公司是由美国上市公司和中国某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合资成立,主要经营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笔者担任其知识产权顾问,为其提供知识产权策划和管理服务,笔者进行了如下规划:
(一)商标规划
以美国上市公司在美国的注册商标“泰纳”在国内取得注册,和公司商号取得一致,以“泰纳”为公司的主商标,围绕主商标“泰纳”培育几个国内知名的次级商标以及第三级商标。主商标“泰纳”要考虑公司长远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的产品可能朝其他农产品的延伸,进行保护性注册,在有关农产品的各个类别都进行注册,以防商标驰名后被傍名牌。主商标“泰纳”以后需要经营出口,所以还需要在准备出口的国家进行国际注册。次级商标以及第三级商标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以后再一一进行注册。公司注册了商标后,制定一定的品质以及包装等方面的标准,采取许可的方式,许可销售商以及其他会员使用,首先让经销商从使用品牌上获得效益,以此督促经销商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严格控制产品的品质和销售形象,再由销售商督促农户等遵守使用规范。从最需要品牌规范的市场终端——销售商开始,让他们从中获益后,渐次向产品的源头——生产者推行,这种方式是针对目前我们农业领域品牌意识薄弱的无奈之举,虽然多花费了几年的时间,但是能确实推动品牌的运做。
(二)专利规划
笔者针对泰纳公司的市场定位,在专利方面进行了以下规划:
1.包装方面
包装包括包装物的美术设计和包装物的设计,外观美术上的设计美观大气,符合高端产品的形象,包装物区分现在市面上现有的简单包装物,做出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这些新颖的外包装设计和新颖的外包装物可以获得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保鲜方面
保鲜方面主要体现在销售到客户之前的保鲜储存以及耐运输,还要考虑销售到客户后根据各地不同的气候条件,还要解决客户自己短期的保存问题。这些保鲜技术也是可以获得专利的。
3.种植方面
种植主要体现在种植方式的改进,如何提高产品的品质,如何提高产品的产量,如何减少农药或其他有害物的残留等等。这些方面都可以申请获得专利。
4.专利的开发取得
对于保鲜技术和种植方式的改进分别属于各科研机构的事情,泰纳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公司没有必要自行设立这些科研机构,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开发,只要约定取得的专利权归属泰纳公司即可。外观专利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自行设计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如果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可以约定专利权归属泰纳公司,这样泰纳公司可以用非常少的投入取得各方面的专利权。
(三)植物新品种规划
特色的农产品除了需要历史传统的积淀,同时必须与时俱进,产品的品质、口感、品相等必须符合现代人的消费观念,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改良、开发新的品种,植物新品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种植该植物,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一样由农业科研机构开发,泰纳公司约定品种权归属自己。改良了新品种,提高了产品的品质,为“泰纳”这个农产品的品牌注入了新的内涵,将促进该品牌的销售量。同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可以采取许可的形式,取得相应许可收益。
(四)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
因为泰纳公司经营的特色农产品,这些农产品要求具有取得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但是取得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并不当然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更需认真加强管理和保护,同样取得原产地域产品的“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声誉的,给我们留下深深的教训。我们要正确地指导和引导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原产地域产品的一般由政府进行管理,由于政府缺乏管理的动力和管理水平,管理工作往往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任何管理的作用。这要求泰纳公司积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将相关原产地域产品称号和证明商标的管理权委托给各地的农业产业协会组织,由协会对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因为利益与会员相连,促使协会的会员珍惜这些荣誉,并确实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的管理。
(五)标准化是农业制胜的法宝
农业标准化既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绿卡”,也是在国内市场迅速构筑我们的“防御工事”。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标准化工作。日本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到收获、加工整理、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农民种西瓜,用什么品种、何时下种、何时施肥、施多少肥、何时采摘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出售的黄瓜,它的长短、粗细及弯曲程度都必须符合标准,否则宁可扔掉。其实我国农业品标准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但形同虚设。
笔者建议泰纳公司自行制定标准,鉴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实际出发,从最基础、最简单、最好执行的开始,以后一点一点来改进,可以每年都修订,每一个修订都是一个提高。象推行品牌一样先从农业产业链索的末端(销售者)开始,先制定销售的标准,统一进行分级,采取统一的包装,这样销售商获得了实惠就有积极性去执行标准,销售商第二年就可以拿着标准来要求农户,这样从末端倒逼前端,由执行者自己去推动,因为有获得利益者的现身说教,以及主动强制推行,那么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我们比较容易来完善标准体系。
泰纳公司按照笔者的规划,正在逐步执行,效果也开始显现。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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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37号)《2007年第1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民在外地有经查证属实、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当地未予表彰奖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设立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救助、慰问和宣传等项工作。奖励基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款、社会募集以及其他方式筹集。

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

第五条 全市见义勇为评选表彰,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评定,具体工作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事实,必须由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基层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查证核实,并经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办公室确认。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授予“马鞍山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印发表彰决定,并颁发奖金。见义勇为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县区、乡镇(街道) 和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视情节和影响,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及其表彰情况,新闻宣传部门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应当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需要保密或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评选、表彰期间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本人及其子女的就业、入学、参军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教育部门在招生入学中给予优先照顾,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高考录取中给予加分照顾;征兵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必须优先进行处置,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医疗费,按下列方式先行支付:

(一)有工作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有工作单位仅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有工作单位既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单位困难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酌情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经济损失,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法查找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能力承担的,受益人应予补偿,补偿的数额依当事人协商、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决等方式确定。

先行支付单位、受益人依法享有向加害人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符合追烈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遗属予以抚恤或照顾。

不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予以抚恤;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因战因公牺牲(死亡)的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致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见义勇为而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评残,报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享受相应待遇。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而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有关待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可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就近安置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企业工作;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定赡(扶)养人且无生活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民政部门安置到社会福利院供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http://h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301/1357432441132.doc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总说明…………………………………………………………………………………………6
报表目录………………………………………………………………………………………8
调查表式
综合报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0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1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2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3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14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15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16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FDIN3表)……………………………17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FDIN4表)………………………………………18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19
  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FDIN6) ……………………………………………………… 20
  对外直接投资情况(FDIY1表)……………………………………………………………21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2表) ……………………………………………………22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3表)………………………………………………………23
  境外经贸合作区情况(FDIY4表) ………………………………………………………24
附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25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27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30
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37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39
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 ………………………………………………………………………40







总说明


  (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四)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五)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六)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反向投资额;对外直接
投资净额;实际交易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八)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
   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期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月度利润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比例将月度利润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地区、省份等。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十)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一)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二、 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提供单位 报送、提供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报表
FDI金融N1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
年报
全部金融业境内
投资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
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10
FDI金融N2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FDI金融N3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FDI金融Y1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 季报    同上 同上 季后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12
FDI金融Y2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二)基层报表
FDIN1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年报 全部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15
FDIN2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FDIN3表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FDIN4表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FDIN5表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续表)


FDIN6表
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
年报
全部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20


FDIY1表
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21
FDIY2表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FDIY3表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FDIY4表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报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
(按国别地区分组)
表 号:FDI金融N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 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 两年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计量单位 :万美元 、家
境外企业家数 当年流量 年末存量
总额 总额
新增
股本 当期利润再投资 股本 利润
再投资

1

2
3 4 5 6 7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国家(地区)代码见附录三。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
(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
表 号:FDI金融N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 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两年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 当年流量 年末存量
总额 总额
新增
股本 当期利润再投资 股本 利润
再投资
甲 1 2 3 4 5 6

合计
金融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非金融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行业分组见附录一。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表 号:FDI金融N3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两年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家、人
 
  指标
 

行业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家数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权益
利润
总额
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
年末从业人员 数
其中:中方
实收
资本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按国别地区分组)
表 号:FDI金融Y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两年                                         
综合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1-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国家(地区)

直接投资额

其中:新增股本


1
2
合计
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非洲
**国家(地区)
欧洲
**国家(地区)
……
……
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非洲
**国家(地区)
欧洲
**国家(地区)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及地区分布本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季后20内向商务部提供。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表 号:FDI金融Y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 两年                                                
综合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1-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

直接投资额

其中:新增股本


1
2

合计
金融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非金融业
  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季后20日内向商务部提供。
   3. 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表 号:FDIN1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计量单位:人民币千元、千人、个
指标 代码 数值
甲 乙 1
资产总额 1
负债总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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