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城商标侵权案分析商标近似的判断/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4:45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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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城商标侵权案分析商标近似的判断

喜欢喝葡萄酒的人一定知道“长城”葡萄酒,“长城”有三家,都是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的。由于“长城”在葡萄酒中的名气非常大,树大招风,各路“傍名牌”者纷至沓来,各色以长城为后缀的葡萄酒满天飞。中粮自然不能容忍这种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展开打击行为。又以侵犯商标权名义将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嘉裕)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的赔偿金额为1亿元,创造商标侵权赔偿额之最。

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定嘉裕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中粮长城商标的商标权。这个案子因为要求赔偿的数额巨大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知识产权报》曾经对我进行专访,本人不愿意有过多的评论,言多必失,要遭同行笑话的,看过相关诉讼材料,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拿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该如何判断。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从法律规定上看应该从两个层次来分析:1、判断的基础是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2、判断的标准相同或者近似。

1、判断的基础

先来看判断的基础,只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才能进行比较。什么是同一种商品,这个问题本人也不甚清楚。同样是“中华”商标,有中华汽车、中华香烟、中华牙膏等,汽车、香烟、牙膏当然大家不会认为是同一种商品,啤酒、葡萄酒、白酒有很多认为是同一种商品。

商标注册讲究的是分类,这个分类是国际通行的分类标准。总共45大类,大类中又有分为若干小类,小类中又包含若干种商品,区区45类商品的商标分类表却是厚厚的一本书,同一种商品是什么?在同一个大类中?还是在同一大类同一小类中才是同一种商品?民间最少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将同一种商品直接细化到具体的物品,比如杯子,有人认为同样是喝水的杯子,但是玻璃做和陶土做的就不是同一种商品;另一种看法是按大的种类来分,比如认为白酒、啤酒、葡萄酒都是酒,是同一种商品,但是啤酒和葡萄酒按通行的商标分类却不在一个大类中。

法律对同一种商品是如何界定的呢?本人检索了很多法规,仍然没有找到答案,自然不敢胡乱讲。本人以前一直认为同一种商品应该是指按商标分类同在一个大类中的商品。“同一种商品怎么和同一大类商品是一回事?”已经有无数人这样反驳我,我无法说服这些客户,现在弄得自己都迷惑了,我期待法律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同一种商品都没有搞清楚,那么什么是类似商品更是无法弄清楚。

在本案中说的都是葡萄酒,因为已经细化到具体的物品,所以大家都认为中粮的长城葡萄酒和嘉裕的葡萄酒是同一种商品,大家并没有关注到判断的基础这个问题。但还是要借这个案子,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做明确的界定。

2、判断的标准

即使有了判断的基础,是不是相同或近似又有如何判断呢?相同是很好判断的,相似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才构成相似?判断是由人去判断的,那么一定会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也就是说同样的两种商品摆在一起,是不是构成相似,不同的人去判断就会有不同的结果。那么这里又可以引申出两个问题来:1、判断的标准是什么?2、由有什么人来判断。

(1)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将这个难题留给了实际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不能脱离法律,那么我们就从其他法律规定中去寻找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大凡使用与有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就是著名商标的产品而购买,这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行为。那么相似我们是不是以这个为标准:商标是不是近似,要看是不是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2)由什么人来判断
本人在判决书注意到:“中粮曾经于2001年向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嘉裕长城仿冒其长城葡萄酒”,这个仿冒我们只能认为是商标或者商标标示的仿冒。江西省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不构成仿冒,国家工商局对江西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工商局不认为这两者的商标构成相似。中粮将嘉裕起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决商标构成侵权,即认为这两者的商标构成近似。工商局和法院各有自己的判断,他们的判断截然相反。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法院还会让一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判断,并以他们的判断作为判决的依据。本人曾经和评估机构联系过。评估的结果本来让人疑惑,前一阵闹得很厉害的女教师裸死案先后几份鉴定,各自矛盾。在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中,评估机构做假的报道也不少。由于我国评估机构的机制不健全,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评估机构的结果也是不可以信赖的。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立的评估机构,到底应该由那家机构来进行判断?那家判断的结果最为有效?本人认为法院是最不能轻易做判断的,因为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法院做了判断,如果错了基本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挽回这个错误。

到底该由什么人来判断呢?本人到是有个想法,既然使用与著名商标相似商标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误认,摆在商场里,是不是近似是由消费者本人来判断的,产生误认后,最终的受害人是消费者,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由消费者来判断呢?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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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1996年青年志愿者行动安排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1996年青年志愿者行动安排意见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内容,是1996年全团活动的一个重点。今年青年志愿者行动要继续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式,坚持“一手抓活动开展,一手抓机制建设”的工作方针,把开展活动与建立机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的对象,大力拓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社会发动面和青年参与面,在党政关注、群众急需、青年热心的好事和急事上有所作为,着力形成拳头项目,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青年志愿服务的有效运行机制,努力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跨上一个新台阶。

  一、进一步明确重点服务对象和项目

  1.以帮困扶贫为重点,主要是为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民工以及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等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的志愿服务。团的各个战线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明确各自的主要服务对象。

  2.围绕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党政关注、群众急需、青年热心的结合点上做文章,在持久、实效上下功夫,进一步拓展服务项目。同时,要根据社会急需,开展诸如抢险救灾、为大型社会活动服务等方面内容的突击性、应急性志愿服务活动。

  3.服务对象既要拓展,又要突出重点,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全团上下要集中力量,形成合力,以开展重点活动、实施重点项目为抓手,努力在全团范围内形成若干项对象集中、内容具体、社会影响大、能坚持长久的重点活动项目。

  二、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

  4. 要采取普遍号召与重点发动相结合的方式,以大中学生、机关青年干部、企事业青年职工等为重点,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学校团组织要把志愿服务与中学生成人仪式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大中学生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机关团组织要把开展志愿服务作为青年干部坚持群众路线、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使青年干部在志愿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企事业单位团组织要立足本职,为企业和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为社会多作贡献。农村基层团组织要紧密结合“服务万村行动”,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科技服务和扶贫帮困活动。

  5.量化志愿服务的时间要求,增强志愿服务的“小时意识”,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青年志愿服务深化、拓展的内在要求,便于青年参与的新的动员方式。提倡广大青年志愿者每人每年至少志愿服务48小时,有条件的也可以贡献相应的劳动所得。今年要在机关青年干部、大中学生、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中先行试点,逐步铺开,形成规范。要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广大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

  6.在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在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动员方式作用的同时,要不断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当代青年特点的社会化的动员方式和手段,更加广泛、更加持久地激发青年参与志愿服务的内在积极性,逐步增强青年志愿服务的自愿成份和社会招募的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动员方式。

  三、大力推进“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

  7.“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由于内容具体、易于操作、便于坚持,已成为基层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是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方式。各地要认真规划,扎实推进,不断总结经验,努力使“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真正成为青年志愿者行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8.大力拓展“一助一”长期结对的内涵和形式。“一助一”结对既可以是一名青年志愿者或一支青年志愿服务队与一个困难家庭结对,也可以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与困难企事业单位结对,还可以是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受灾地区结对。“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要就近就便,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地区、跨行业长期结对。

  9.巩固已确定的服务关系,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的数量,力争今年“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对象达到100万户(名)。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量化目标,加强规范管理和定期监督,确保年底目标的实现。

  四、加大开展重点活动的力度

  10.认真实施’96为部分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一助一”志愿服务行动。以“奉献八个小时,分担一分困难”为主题口号,以“一助一”长期结对为主要服务形式,动员以机关青年干部、企事业青年职工、大中学生为主体的广大青年志愿者,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困难企业职工,贫困地区、灾区困难群众等开展以生活服务、医疗保健、职业技能培训、义务家教、捐款捐物等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各地要努力使这项活动在元旦、春节期间掀起高潮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服务关系,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

  11.积极推广中学生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活动。各地要把在16?8岁“成人预备期”内组织广大中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18岁成人仪式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中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的量化指标,充分利用成人仪式活动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今年此项工作要在大中城市普遍展开。要主动争取教育、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努力把中学生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

  12.扎实开展中国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与科技文化服务行动。要在坚持把扫盲活动与科技文化服务活动相结合的同时,重点深化扫盲活动。要组织1000支骨干扫盲队,深入1000个重点扫盲村,通过集中办扫盲班、分散包户、“一助一”等形式,开展不少于20天的扫盲活动。团中央将在去年的基础上,修改印制专门的扫盲教材。各地要通过今年的活动,努力使“校村挂钩”、“队村拴钩”制度化。

  13. 团的有关战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为困难企业排忧解难青年志愿者行动、青年志愿者绿化行动、“保护明天”青年志愿者文化市场监督活动等。行业团组织要积极探索依靠社会力量和行政组织共同推进行业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新路子。

  14. 各地既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着力抓好全团统一的重点活动;同时也要结合当地党政中心任务、人民群众急需和自身工作的实际,抓好“自选动作”,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活动项目。

  五、以抓好协会和服务站工作为重点加强机制建设

  15.切实搞好全国和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自身建设,努力使之工作正常运转,增强自转能力,充分发挥它们在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网络中的龙头作用。条件具备的地、市和行业应积极建立协会,开展工作。

  16.加大青年志愿服务站工作的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把建立服务站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发挥作用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认真研究社会需求,找准切入点和服务项目,争取早日建站。可立足社区建站,也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学校、医院等地建站。已经建立服务站的要注重软件建设,充分开发服务站的功能,扩大服务的覆盖面,把服务站与原有的协会、服务队、“一助一”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依托服务站开展经常化的、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方面下功夫,并逐步建立服务站自我生存、自我运转、自我发展的机制,使青年志愿服务站真正成为联结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重要纽带,成为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重要阵地。

  17.加强与海内外志愿服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国内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吸纳社会及海内外资金,争取建立青年志愿服务基金,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六、努力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的规范管理

  18.联合有关部委,对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文体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作出规定,把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文体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大型文体活动承办地的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与活动组委会及有关方面协调、沟通,通过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两种方式,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文体活动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

  19.由点到面地进行“青年志愿服务卡”的制定和发放工作。青年志愿服务卡,是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之间最基础的联结手段,它可以更有效地适应青年志愿服务内容和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对青年志愿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记录、管理和表彰。要把“青年志愿服务卡”的建立与倡导青年志愿者每年为社会至少奉献48小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先在部分机关、高校、企事业单位试点,后在全国推广,逐步使青年志愿服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0.加强青年志愿服务招募、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制定《青年志愿者招募暂行条例》、《青年志愿者培训暂行条例》等规章,协会、服务站等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要实行规范管理。要注重理论研究,组织编写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用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青年志愿者行动骨干培训工作,各省级团委要把培训工作制度化,年内争取把地市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骨干轮训一遍,各级团校也要把青年志愿者行动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21.建立和完善青年志愿服务的评估、监督和表彰激励机制,为广泛持久地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提供政策保障和动力支持。要逐步建立青年志愿服务及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的评价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团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评估和督查。要通过大力表彰青年志愿者,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年底将表彰一批杰出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全团上下必须以开拓的精神和扎实的工作,攥紧拳头,形成合力,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要立足基层,注重长久,务求实效,使之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之中,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同向并轨、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跨世纪的社会事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关系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部署,是适应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任务、新要求,为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从长远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但从近期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可能引发一些新的矛盾纠纷,如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兼并和重组等情形将增多;加快城乡结构调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情形将增多,由上述活动引发的矛盾纠纷相当部分会进入诉讼程序,这就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见事早、行动快、积极应对,妥善施策。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依法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保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早见成效。依法积极引导落后企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市场,对不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三、妥善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保障和服务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依法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转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慎重采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依法支持合法的新型担保方式,正确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稳妥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四、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经济增长格局。要准确把握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司法原则,既要依法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也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公正、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正确认定消费合同效力,依法认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妥善审理个人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信贷纠纷案件,引导建立健康、协调、有序的消费信贷秩序。依法惩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假冒农资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五、妥善审理城乡结构调整中引发的各类案件,保障和服务城镇化建设。正确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民事、行政案件,加大对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支持符合规划的城镇化建设;依法处理农民以土地补偿金入股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投资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

  六、妥善审理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依法审理教育、旅游、电信、物流、信息、研发、工业设计、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既要支持和保障面向生产、服务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的自身发展,又要及时纠正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依法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切实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依法审理存款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存款人储蓄的安全和利益;做好金融票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依法维护金融信用秩序和交易安全;依法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依法支持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得到及时的保险赔付,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充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设立金融法庭,专门审理相关金融案件。

  八、妥善处理相关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保障实现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经济发展目标。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重整、和解申请,运用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帮助和支持那些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九、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案件,切实保障民生。依法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依法审理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劳动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引导劳动者树立诚信工作、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

  十、妥善审理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案件,鼓励和支持农村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时审理农村第二、三产业和农民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支持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十一、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服务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加强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妥善审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制止科技开发和技术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保护,依法惩处假冒商标、专利和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促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

  十二、妥善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及时审理外国仲裁裁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维护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准确理解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慎重适用公共秩序条款,促进对外司法合作与协助;依法准确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审理涉外贸易、运输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高度重视涉台和涉港澳案件审判工作,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十三、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依法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及时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妥善处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对废弃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型企业的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坚决制裁污染环境、破坏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十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依法惩处经济领域内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十五、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工作原则,积极推动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十六、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发的各类相关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诉讼服务等司法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完成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任务,努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十七、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有关情况,做好与政府的沟通工作。要与有关部门适时交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项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应对措施有效落实。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在经济形势变化情形下如何履行审判职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和提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律师、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真心实意地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的作用,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意见,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认真落实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虚心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相关司法调研工作,牢牢把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权。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相关干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农村、深入企业,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提出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各项司法应对措施和司法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提高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工作实效。

  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审判工作,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强化能动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