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背景·读书·法学教育 ——读梁治平等《我的大学》/贺胤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19:50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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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背景·读书·法学教育
——读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注1)

贺胤应


梁治平等人写作的《我的大学》,我早就垂涎已久。无奈囊中羞涩,一直停留在在书店里翻阅的状态。然而,幸运之神还是眷顾了我,终于在中法图西安分公司开张之际以优惠价购了进来。记得书是星期五早晨买的,至第二天下午时,已经全部读完了。真切地体会了一次什么叫“一口气读完”,这种经历于我极为罕见。读完这本书,让我这个在大学里发表了几篇论文的有点沾沾自喜的人,感到万分汗颜;同时,也颇有几分遗憾及与此书相见恨晚的感觉。如果这本书能早点出版,且我能早点读到,或许我的大学会是另一番模样。现在,读到了,有点迟,但还能弥补一下。毕竟大学还有多半年,这多半年,应该不会再“浪费”了。
《我的大学》是西南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学子学术文库中多部作品的“自序”的结集,是关于大学、关于西南政法学院的“集体记忆”。换句话说,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中成功者的人生和学术的回忆录。这些回忆录基本都从大学入校后写起,写大学的生活和学习,写怎样与学术有心或无心的接触,写怎样在学术上取得硕果累累,等等,直至现在。阅读这些情真意切的回忆性文章,一方面,能使我们这一代人更清晰地体察上一代人求学和成长的艰难和坎坷,感受一位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在思想和知识求索道路上艰辛与快乐。另一方面(也是颇有意义和重要的一方面),通过品味、反思甚或联想,思考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学习及其它可能思考也应当思考的问题,这也是本篇书评要探讨的问题。

记得刚刚接触法学,就有教法理学的老师告诉我们,要学好法学,必须得有很好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后来,一位有点激进思想的老师甚至还说“从法学到法学是一条‘死路’”。这些中肯的经验之谈,许多同学都不以为然,大都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即使不“出”,也留在脑海里发霉了。我似乎也患有这种毛病。梳理完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人生和学术发展的轨迹后,我确信我犯了一个十分严重的甚至可能使自己人生理想破灭的错误: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学习太不重视了;大学三年,读的哲学社会科学论著太少了。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虽然都术有所攻学有专长,但同时都具有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这种知识背景或为哲学、或为文学、或为历史、或为经济学等。例如,田平安读中学时的梦想是当一个作家或做一个能言善辩的哲学家,高考填志愿时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中文专业和哲学专业(第36页,本文所注页码,无特别说明者,均出自《我的大学》);江山在哲学方面有很高的天赋,上大学前就已经写了一部二十余万字的哲学论著(第52页);李浩因“中文基础还不错”,本科读的就是汉语文言文学专业(第84—85页);卓泽渊也称他中文学习的相当不错(第201页);赵万一本科阶段学习的是经济学,具有较为扎实的经济学专业基础(第226页);程燎原也自小酷爱历史,高考第一、二志愿分别填报了武汉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不料却被西南政法学院录取(第287页),等等。另外,基于兴趣的原因,书中的许多作者当初在选择法学时显现出或多或少的不情愿性或意外性,但入了“法门”,既来之,则安之,这种因为兴趣而形成的知识背景则为他们在法学领域“建功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联系到这些学者目前在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杰出成绩,我们似乎可以说,法律学者要想在法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突破,就必须得具备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
通过进一步考察,我发现,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之所以具有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除了兴趣这一至为重要的因素外,似乎就只有一条路:读书,勤奋的读书。书中的许多作者都是这样过来的。顾培东说:“作为彼时西政研究生的一员,三年期间,我不敢有丝毫的疏懒与懈怠,读书和写作构成当时生活的全部内容”(第262页);从小就喜欢读书且有点读书“狂”的舒扬更是认为:“一个喜好阅读的人,如果不去上学,肯定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他把读书和读书的过程视为自己生命的年轮(第274—286页);张卫平也谈到许多同学“学习的劲头是如此之大,疯狂阅读各种书籍”(第139页);李少平当时“找来一切可读的书来看”,认为“一本好书,就是世界上最好吃的东西”(第94页);其他人,如舒扬提到的读书最用功的叶峰、江必新、夏勇(第284页),读书读的没有星期天甚至达到忘我境界的潭世贵(第296页)等都让我由衷地敬佩。此外,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我们知晓,政法学院都属于灾后重建,可读的法律书籍少的可怜,可以推测,他们当时读的书在类型上来说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书籍。
前辈们读书如此用功,然而,今天的法学院学生却由于种种原因很少读书了。笔者今年五月有幸参与了所在年级的一次学生综合状况问卷调查的策划、统计和分析工作。发现大学三年来,全年级近600名学生中竟然有23%的学生没有读过一本法学著作(教材除外,下同);52%的学生读了1—3本法学著作;15%的学生读了3—6本法学著作;6%的学生读了6—9本法学著作;4%的学生读了9本以上的法学著作(注2)。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阅读自己本专业书籍的情况都如此糟糕,对于其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书籍的阅读就更不敢想了。
法学院学生读书少甚或不读书,有两方面可能的原因。一是从来不喜欢读书;二是没有时间或顾不上读书。关于前一种原因,我认为发生的概率十分低。首先,一个能考入大学的学生,足以证明其智力不低,对学习有一定兴趣,不会不喜欢读书。其次,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法律专业日益火暴,报考的学生逐年增多,法律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也水涨船高,如笔者所就读的学校,虽属二本,但招来的学生大多都上了一本分数线。因此,就高考这一标尺来衡量的话,法学院学生的素质明显高于其它同类专业(如中文、历史等),从这一点言,法学院学生甚至比较喜欢读书。关键是后一种原因。法学院学生没有时间或顾不上读书,他们的时间都“消费”在什么事情上了?每一位对当下中国大学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看到这样的现象。许多学生刚踏入校门,就被各种各样的过级过关考试吸引了过去,形成:大一开始考计算机,大二开始考英语四六级,大三大四开始复习考研考公务员及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注3)。 同时,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的且具有实质意义(奖学金)的评价体系,也使许多同学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沿用高中阶段的老一套学习进路,抱守残缺,仅局限于上课、读教材、考试突击复习、争取分数,视野得不到扩展。大学标榜的是一种素质教育,实则仍然是一种变化了形式的应试教育。这一点,全国的大学和法学院基本是一样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生疲于应付各种考试,读书自然没有时间。前面关于读书的调查情况在许多大学都存在,有的甚至比这更严重!
法学院学生读书少甚或不读书,产生的直接后果有二。
首先,法科学生人文素质的下降。人文素质怎样获得,除了学校设置的课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靠读书,尤其是读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书籍。现在,法科学生很少或根本不读这方面的书籍,知识面自然狭窄,人文素质必然不高,进而,会影响到法律人的整体素质,这对我们建设法治十分不利。众所周知,在西方诸法治国家,法律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十分高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精英。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大力呼吁应提高中国法律人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这种要求是正当而且必要的,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的一环。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人们是否具有那样的“素质”去获得较高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能力与他所工作的地区的发达程度及他在这个地区中的社会地位一般是成正比例的。
其次,法学研究生素质的下降。近年来,研究生素质下降,学历贬值,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法学研究生也不能例外。法学研究生素质下降的根由在于本科生素质的下降,两者是前后相关的联系。由于本科阶段学习的教条和知识面的狭窄,使得许多在本科阶段学习较好的学生考上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呈现出一种类似经济学上所说的“后发劣势”(注4), 即以前那种学习路径不再起作用,迫不得已而更加着迷于他专业里的那一亩三分地。于是,学问不是越做越深,而是越做越僵化,越没有潜力。进而,为完成所谓的科研任务,掏钱发表论文成为时尚(注5)。
鉴于此,我认为,并呼吁。
第一,改革现有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大学四年,应该拿出一年半的时间来开设一些少意识形态性而多科学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通过一年半的时间,培养起法科学生基本的哲学社会科学常识,法学专业课则开设在余下的两年多时间里。
第二,要充分重视就业难对大学生学习的影响,减少以至根除学生中急功近利的心态,形成一种读书,静心读书,读自己喜欢书的氛围,让大学生在读书中获得乐趣。

历来,能对读书及教育问题谈四说三者,非资深之辈莫属。而我,又何德何能,明知故犯,岂不冒天下之不韪。所以想说,理由有二。一是作为一名正在接受法学教育的的学生,我对法学教育之现状有切肤之察,我更理解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最需要什么。二是应该感谢《我的大学》,通过阅读及产生共鸣,使我终于鼓起勇气将心中积蓄已久的东西写出来。但就这本书而言,仍然有两点遗憾。一是作为回忆录,尤其是非专业作家撰写的回忆录,容易犯一个错误,即对回忆中的人和事往往流于过度的夸张和赞扬,使原来真切的事实变了味。在阅读一些文章的过程中,我不时会感觉到,似乎当时每个人都是“拼命三郎”,都很用功。多次翻阅之后才在舒扬的文章中释了惑,当时也有学生“平日不怎么认真读书,考试前就临时抱佛脚居然也能像模像样地混过去(第285页)”。其次,因为是人生和学术的回忆录,一些文章完全成了学术观点的堆彻,《老师栽树,学生乘凉》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没有读过作者写的论文,读起来就颇有点困难,有一头雾水的感觉。然而,瑕不掩瑜,这本书还是值得称道。对于生活在今日僵硬教育体制下想学点东西的莘莘学子来说,十分值得一读;对于关注中国大学教育、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人来说,也颇值一读。
注释:
(1)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李永宁执笔:《关于法学一系2001级学生综合状况系统问卷调查的总结报告》,2001年9月, http://www.nwupl.edu.cn/xwfb/subSite2596/program14340/15182.htm
(3)这里一个对比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张卫平谈到“有一段时间,端着饭碗,看看教室、食堂红砖墙上张贴的各种像‘大字报’一样的文章,也是一种享受……这些文章无疑构成了当时大学的一道风景线(第141页)”。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各种各样的培训海报、招生广告也构成了一道风景线。尽管时代不同了,这种对比却颇值我们思考。
(4)杨小凯:《后发劣势》,载张曙光主编《思考变迁—经济演讲录》,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5)余杞:《研究生的论文》,载《读书》,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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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九条 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应的纸质地下管线档案。

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6]1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未交付使用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界定有关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财产,并负责建立或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市区在8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提前15日在《岳阳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活动,但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及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政府部门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管理费的收支预算方案);

(三)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机构设置);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质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和管理目标(服务承诺);

(六)便民服务措施;

(七)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其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并对进入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