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原因及对策/江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21:47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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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原因及对策

江涛 林书设
 
经过两年多的严打整治斗争和不断加强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我县社会治安总体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趋势还没有完全改变,引发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社会治安打、防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我县面临的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全力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的安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主要问题有: 
1、刑事案件反复较大。去年1-6月,刑事案件继续以较大幅度下降,共立435起,比降43.9%。但下半年以来,刑事案件开始出现反弹,7-12月共立刑事案件771起,比上半年上升77.2%,比上年同期上升151.1 %,并直接导致全年发案总量上升。年内全县共立刑事案件1206起,比增 11.4% ,其中,重大案件607起,比增46.9 %。“两盗”案件突出,盗窃 928起,比增16%,占全部案件的77%,其中入室盗窃发530起,盗窃机动车发288起。
  2、"六合彩"赌博活动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年,我县政法部门重拳出击,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治理"六合彩"专项行动,加大对"六合彩"的打击力度。全县查处"六合彩"案件182起848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56人,治安处罚792人。尤其是公安机关侦破了我省最大的网上"六合彩"透码信息团伙诈骗案,抓获涉案人员13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1台、手机87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六合彩"在我县依然热度不减,波及范围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大量民间资金外流;每到开彩时间,手机信道被"六合彩"占满,影响正常的通讯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大街小巷议论纷纷。因"六合彩"赌博引发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所上升,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制约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
  3、交通安全令人堪忧。2003年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10起、死42人、受伤461人,经济损失233万元。特别是省道秀里线途经我县吴山、石牌、上京、太华、建设、广平六个乡镇25个行政村,公路里程101公里。随着交通流量的不断加大,客货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占道和违章超车、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摩托车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章现象严重,群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频发,交通秩序问题突出。2003年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4起,死亡31人,受伤253人,分别占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45%、74%、55%,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由于沿途群众和驾驶人员的法制意识较淡薄,借交通事故蓄意阻碍道路畅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去年以来,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发生类似群众堵塞交通事件8起。仅12月21日在太华汤泉和建设建忠路段连续发生两起。在这些事件中,有的在赔偿问题上漫天要价,有的非法扣押肇事车辆,有的殴打司机,甚至围攻、殴打交通民警,毁坏警车和办案设备,有的堵车时间近10小时,造成极坏的影响。
  4、行政执法环境较差。特别是个别乡镇出现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抢夺被扣物品,毁坏办案设备。今年2月3日,由三明烟草局、三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田县烟草局、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组织到建设镇缉查非法收购、加工烟叶统一行动。在查缉建设镇建乐村业主高加有家时,当场查获非法收购烟叶1万斤,烟草部门按程序暂扣其非法收购的烟叶时,高加有亲属、亲人及当地群众上百人围阻烟草执法人员,将已装载好的烟叶卸掉,将工作人员的摄像机、照相机抢走并扔入河中,围殴中烟草工作人员手机丢失3台,2名烟草工作人员被打伤,去年此类事件在建设已发生2起。此外,建设镇、广平镇还发生因计生工作殴打镇干部事件,广平镇发生因非法占地建房围攻殴打镇和国土资源局干部事件等。  
  二、主要原因分析
有的领导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有的部门领导、单位领导没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局意识、整体意识不强,对维护社会稳定认识不足,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的落实。如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参与"六合彩"不闻不问,对参与"六合彩"的干部职工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一些相关单位、部门管理措施、行政措施跟不上,有的对一些闹事苗头麻木不仁,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甚至能遮的遮 ,能拖的拖,导致问题越拖越大,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如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非法抱养婴儿的,有的明知是非法的,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逃避打击,另一方面碰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抗法,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毁坏办案设备,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章违房也是一样,出现违章建房的苗头,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拆除,以致违章建房现象越来越多,积重难返,几个重点乡镇被拆除、制止的违章建房占不到10%,无形中助长了这股歪风,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视不够。花钱保平安的意识不强,可防性案件防范不力,导致两盗案件上升势头没有遏制住。群众法制意识较淡薄,防范意识较弱。一些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不够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治保、调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不足,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工作滞后,特别是城区治安联防队伍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单位内部及居民楼院安全防范能力差,以致“两盗”案件多发。
3、部门团结协作不够,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个别部门领导片面强调本部门利益,互相通气,团结协作做得不够。有的部门领导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理,对事关别的部门的事情关心不够,互相联系较少,导致处理问题时形不成合力。个别部门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该抓的没抓,该管的管不清楚,甚至出现有利益的事情抢着抓,抢着管,没有利益的事情一推了事,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正常的执法环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也存在经验不足,组织协调不够,处置措施不够果断,个别群体性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和打击,造成一些群众有样看样,产生恶性循环。此类群体性事件有一共同点,都是以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为手段,逼迫政府或相关部门满足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呈现出互相效仿、互相攀比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若不加以整治,必将造成恶性循环,给今后处置类似事件造成被动。
4、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在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上,公安政法机关虽然力度不小,抓了一批,判了一批,治安处罚了一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深挖力度不够,特别是一些庄家、赌头没有彻底铲除。如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非法抱养婴儿的,有的明知是非法的,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逃避打击,另一方面碰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抗法,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毁坏办案设备,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章违房也是一样,出现违章建房的苗头,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拆除,以致违章建房现象越来越多,积重难返,几个重点乡镇被拆除、制止的违章建房占不到10%,无形中助长了这股歪风,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5、群众法律意识较差。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明知"六合彩"赌博活动非法,却争先参与、津津乐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对某些群体性事件,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思想,采取聚众堵塞道路交通的过激行为,或围攻执法人员,使事态扩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群众明知是非法活动,却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做非法之举。
  6、一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组织软弱焕散,工作无力。有的基层组织工作不落实,对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排查调处,化解矛盾。有的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没有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有的本地干部认为众怒难犯,工作不好开展,遇到群体性事件制止不力,配合不够,有的甚至逃避工作,致使处置工作困难加大。有的干部还起到"军师"的作用,为一些非法事件出谋献策,影响处置工作。
  三、对策措施
  一、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党动员,全民动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各部门密切配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利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通过一个阶段的综合整治,使我县社会治安和执法环境有较大的改善,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六合彩"赌博活动得到有效打击,交通安全秩序明显好转,违章建房、搭盖现象得到遏制,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社会治安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要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当前要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要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实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件)的发生。
三、坚持严打方针。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以政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一次严厉打击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碍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特别是对去年发生的几起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进行严肃查处。要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从重从快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重点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和已经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公安机关要做到快侦快结,检察机关要做到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做到快审快判,狠狠打击犯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步调,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协调机制,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烟草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重点清理违法用地、违章搭盖、非法收购烟叶、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联合执法行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的交通秩序进行整治,重点查处乱占道、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把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察组对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有阻力案件进行督察,组织警力、攻坚克难,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治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作为综合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开辟专项行动系列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综合整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要组织工作组,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综合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占地盖房多的地方,重点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宣传交通安全法,“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的乡、村,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县政府《关于禁止“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通告》和县公检法《关于敦促参与“六合彩”违法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拒绝赌博,远离“六合彩”。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进村入户,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解决问题。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积极把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车深入农村一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综合整治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宣传、引导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规劝人民群众奉公守法,不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六、加强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综合整治工作当做落实综治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党委、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真正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自己的小环境”,配合县里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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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省政府10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盛市劳动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确定的劳动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指导和协助下付诸实施。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招聘职工的自主权。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招聘职工,也可以自行公开招聘职工,但不准招聘在校学生和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应准予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仲裁。
第七条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所需的职工,首先应从中方企业原有职工中择优聘用。原有职工未被聘用的,中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当地劳动和人事部门应协助做好调剂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当地无法解决的,可以跨地区招聘。有关地区的劳动部门应予协助。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正式文本应报当地劳动部门鉴证。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企业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正式文本报当地劳动部门鉴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职工,其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相应规定的;
(三)职工经批准升学、服兵役、外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职的;
(四)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五)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
(六)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与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一条第(四)项情况外,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和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人实得工资的生活补贴费。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不低于本人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馍掏蹲势笠刀园凑盏谑惶醯冢ㄒ唬┫罟娑ń獬投贤闹肮ぃ吹谝豢罟娑ǚ⒏畈怪淹猓褂Ψ⒏鲈轮亮鲈碌南嗟庇诒救耸档霉ぷ实囊搅撇怪选?br> 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由企业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全民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0%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逐步调整,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重视职工培训工作,可通过开办技工学校或训练班等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企业培训职工所需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人考工定级,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考核确定。企业的职工可以参加当地高、中(含工人技师)、初级技术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全民企业的规定办理。企业认为不适用的,可与本企业工会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医疗费和病假工资,参照国家对全民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除经当地劳动部门另行安置的以外,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治疗、疗养终结,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转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家属抚恤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实有中方职工人数,向财政部门交纳国家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市以上(含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各项补贴、交纳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市以上劳动、环保、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个小时的工作制度。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并给予职工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待遇。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外商投资企业开除职工应允许职工本人申辩,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由企业正、副总经理共同决定,并将决定文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盛市劳动部门和统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职工或港、澳、台员工,应是企业特殊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雇用外籍职工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雇用未取得我国就业许可证的外籍人员。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应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并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